兴国县人民法院关于被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的企业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我院《优化营商环境能动执行十条措施》,着力营造比肩大湾区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信心和活力,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现就我院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企业信用修复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被我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企业。
二、信用修复申请条件1.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积极配合法院执行,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已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
(2)无违反限制消费令行为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处置现有财产;
(3)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承诺按期履行或正在按期履行;
(4)提供相应履行担保。
“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处置现有财产”,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待处置财产是房屋等不动产的,主动腾空并提供相关权属凭证等资料;
(2)待处置财产是机动车、船舶的,主动将机动车、船舶停靠至指定地点并提供相关权属凭证等资料;
(3)待处置财产是其他动产的,自觉移交或接受指定保管和交付;
(4)待处置财产是公司股权的,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
(5)待处置财产是证券、知识产权等其他投资权益的,主动提供相关权利凭证,配合人民法院进行处置。
2.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被限制消费的企业,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
三、信用修复申请方式信用修复应由被作出信用惩戒措施的企业向我院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被执行人基本信息、有效地址、联系电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情况,申请事项及理由。申请分期履行的,应当列明分期履行计划。
2.证明材料: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资产管理、投资收益、履行能力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3.书面承诺书:申请人书面承诺应包括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并承诺诚实守信,主动配合法院执行,自愿接受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单位的监督,以及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4.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我院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或联系案件承办人提交;也可在工作时间拨打执行110热线0797-5313347,由相关工作人员帮助提交。
2.我院收到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后,将在当日启动审查程序。
3.对于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修复申请,受理后将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暂停对企业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对于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提出的修复申请,我院将在审查相关材料、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并联合税务、市监等部门甄别后,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暂停对企业适用信用惩戒、撤销或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企业失信信息和缩短失信时限等措施,同时将信用修复信息推送至县信用职能部门,同步修复地方政府信用平台失信信息。
5.对信用修复的企业,经当事人申请,我院将出具信用修复证明材料。
五、取消信用修复情形在修复期间,出现违反前款第二条信用修复条件的情形的,我院将恢复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1.尚未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企业、自然人,其主观上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客观上不存在逃避债务、规避执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等行为,也可以向我院申请信用修复,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视情况暂缓对其采取信用惩戒措施。我院对暂停或暂缓信用惩戒的被执行企业实行财产滚动审查制,对于被执行人在信用修复过程中财产申报不实、提交的证据材料弄虚作假、未按期履行债务、隐藏或者转移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以及以其他方法规避、妨碍、抗拒执行的,除了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外,还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2.虽然暂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但有信用修复意愿的被执行人企业可以向我院提出申请,申请将其纳入人民法院信用修复指导帮扶清单,由我院指导其信用修复。3.申请执行人可在公告之日起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企业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因客观原因无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可委托代理律师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调查令》,并在《执行调查令》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调查。申请执行人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我院通过执行调查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行。申请执行人后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4.对于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向我院提出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申请,推动市场主体依法依规退出市场。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地点:兴国县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兴国县潋江镇凤凰大道246号,电话:0797-5313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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