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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小区物业的这些行为已经违法甚至涉嫌犯罪,你知道吗?

谭洁 周小龙 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 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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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小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能省则省、能少则少,无视业主利益,擅自占用或者出租业主公共设施,对业主的各种不规范甚至违法行为视若无睹消极应付,导致大量纠纷产生。这些纠纷,明面上是物业服务质量引发,但深入分析,其中一部分已经违法甚至涉嫌犯罪。下面列举物业公司十种典型涉嫌违法行为:

 

1以业主违法搭建为由私拆业主搭建物 物业管理人员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小区业主在自己楼房上下层或夹层进行改建,物业公司发现后组织人员直接强制私拆,如私拆物数额较大,物业管理人员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民法通则》中财产所有权的取得需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的要求,业主的违章建筑并不能认为是合法财产,但基于事实行为业主对违章搭建物享有所有权。小区物业组织人员拆除业主的搭建物,属于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如搭建物数额较大则构成犯罪。违章建筑的拆除可有两种途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小区物业有维护业主公共利益的义务,但没有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力,目的正当手段不合法。私拆业主违章建筑的行为也不属于民事自救行为,自救行为必须是针对自己的财产且必须在紧急的情况下。因此,物业拆除业主违章建筑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且数额巨大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由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因此应直接追究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由于业主搭建违法建筑事实上具有一定过错,一般可以在量刑上对物业管理人员酌情从轻。


2以业主饲养宠物为由对业主限水限电   物业涉嫌越界违法


物业公司作为服务机构,无权干涉业主养宠物事宜,更无权对饲养宠物的业主限水限定甚至停水、停电、罚款。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制定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养犬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的有烈性犬、大型犬。国家允许饲养的宠物,在完成相关手续后业主是有权饲养的。

居民也应该文明养犬,办理养狗的相关证件,外出时应由成人牵领,避让老人、孕妇和儿童,避免给他人带来伤害。同时,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立即清理。

 

3以防水为由在楼顶加层  物业涉嫌违法私自施工


小区物业顶层如发生漏水情形,物业无权以此为由直接在顶层加层。物业公司私自在楼顶加层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可能因违章建设被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为收取停车费在人行道上私设停车场  物业涉嫌危害公共安全、违法收费


占用小区内公共道路、场地设置停车位首先要经过房管部门的审核批准;其次,凡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小区业委会确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须征求本住宅区半数以上业主同意,不可擅自收取场地占用费或者停车服务费。

人行道上停车收费现象,均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有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市政公共设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有关部门给审批了手续,也是违法的。


5以收取电梯服务费为由提前一年预收物业费  物业涉嫌违法收费


电梯服务费属于公共能耗费,其主要费用就是运营中使用的电费,不得提前收取,应该按照每个月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分摊。

除了电梯服务费,中央空调等设施的运行费用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建帐,公开、合理、按实分摊,每半年向业主公布费用使用情况。


6“捆绑”公共费与物业费  物业涉嫌违法收费


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费用的时候“捆绑”水、电、气等公共费用的行为于法无据,涉嫌违法收费。

根据相关规定,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开发费),交由专业经营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

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


7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  物业涉嫌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某些物业公司为牟利将管理用房出租或者直接用以提供其他服务,该行为在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的情况下已经违法,不仅将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惩罚,所得收益也将全部用于业主。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8擅自占用、利用业主共用部位、设施  物业涉嫌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公司擅自占用、利用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用以牟利,不仅会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惩罚,所得收益也应当全部还给业主。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9以物业资质等级作为物业收费标准  物业涉嫌违法收费


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没有直接关系。

企业资质代表着企业的规模,以及承接项目的能力;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则是与服务标准的等级直接挂钩,这是在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及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同时,收取相应的费用。如业主认为物业收费高并提供相应服务,可由业主大会、业委会等出面进行协商。


10擅自泄露业主个人信息  物业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物业公司及物业管理人员因为工作性质掌握了业主的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擅自将业主信息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时涉嫌构成犯罪,单位和个人均可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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