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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税务机关能打破5年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吗?

林淑贞 黄又可 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 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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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众所周知,超过追诉时效税务机关不得再追究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更于2016年11月30日颁布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再次明确了五年追诉时效,然而我们并非在意追诉时效制度如何确立,因为从法律上讲追诉时效已是客观存在了,在意的是税务机关能否打破追诉时效制度。换句话说,新税务规定能否解决行政相对人关心的行政处罚时效的时点问题。

1解误区:


税务机关在五年时效内开始追诉,就可以打破税务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制度,即在税务违法行为发生后的5年内,税务机关一旦立案或受理,就不再受到5年时效限制。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通俗来说,自2001年5月1日后发生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税务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为五年,即税务违法行为发生后五年内未被发现,在五年后无论何时发现这一违法行为,都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3存在争议:


“被发现”的认定在稽查案件时很不一致,有的地方认为应是《检查通知书》送达之日;有的地方认为应是检查结束之日;有的地方认为应是内部审理完毕之日;有的地方认为应是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之日等等。执法标准的不一致必然导致执法不公,必然会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遗憾的是,新出台的《规则》并未对此争议作出适用标准。


4如何理解:


按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的原则,即便税务机关立案或受理,在被追诉人不逃避的情况下,只要时效期限一到,即使案件进展接近尾声,追诉行为也应叫停。这里应当注意的是:税务事件是允许代理人代为陈述与申辩的,不能因为违法人本人未到就简单认定为逃避。


从立法目的上看,五年追诉期是个时间概念,开始追诉是时点概念,开始追诉的时点必须落在5年的时间内。举例来说,违法行为发生后,即便是当年稽查立案,依稽查规则即《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既然税务稽查是没有时限规定的,对税务相对人而言无限期稽查显然是不公平不公正的,因此,开始追诉的时点必须落在五年追诉时间内。


5小结


综上,只要行政相对人没有发生逃避税务检查稽查的行为,税务机关不得打破五年追诉时效的规定。




作者简介:

林淑贞律师:明思所资深律师,主攻财税法专业,曾办理多起税务争议案件获当事人好评,并在江门市最大增值税案中担任辩护律师。

黄又可律师: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餐饮与旅游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明思律谈 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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