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知识:你对公司法的误读——公司监事真不是花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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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都应当设立监事职位。很多人认为监事是个可有可无的“花瓶”角色,果真如此吗?公司监事的职能本质特征在于监督,它是在公司管理者与公司股东目标价值相冲突的背景下产生的,公司监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有其独特的价值。在现代公司的组织结构中,监事被赋予了监督职能即监督权,这种监督权使得公司监事在某些公司事务上享有超载股东权利和董事会权利的“特权”。
公司监事这一职务绝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的“花瓶”,而是享有特殊权利的职位,在关键时候拥有“必杀技”,对公司治理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明思团队就监事必杀技作以下分析与解读:
召开临时股东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公司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则与股东、董事一样被赋予了法定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由董事会负责。而一旦董事会怠于履行职责,监事则是该权力的行使人。
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质询或建议,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公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董事会是公司的主要管理机构,监事依法对董事会会议行使监督权,有权质询董事会决议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还有权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的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必杀技之三:检查公司财务
《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列明了监事的职权,其中第(一)项就是“检查公司财务”。
这也是俗称的查账,查账权是监事监督权最主要的体现,监事查账无需任何前置条件,直接可以行使。
必杀技之四: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求他们纠正不当行为,对违法、违规董高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公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监事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有监督权、罢免建议权,当确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有权要求他们纠正。
必杀技之五:外聘会计师事务所调查公司经营状况
《公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对公司财务、经营状况的监督还体现在可以直接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协助调查,且监事履行监督职责的费用均由公司承担。
必杀技之六:监事代表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规定赋予了监事代表诉讼的权利,该必杀技也是监事行使监督权的终极必杀技。监事诉讼是监事行使监督职能的最重要的方式。赋予监事诉讼权可以有效保证《公司法》规定的监事其他监督职能得到真正的执行。当公司内部的监督制度不足以制衡公司管理人员的行为时,外部诉讼方式成为行之有效的手段。公司监事诉讼制度解决了长时间内公司监事法定职权没有实施方式的弊端,使公司监事真正意义上远离“花瓶”这一称号。
了解了以上监事的必杀技,你再也不会忽略监事在公司的地位,误把监事这一具有重要地位的职位当成了花瓶了!
周小龙律师:明思所青年律师,清收组负责人。
李凯玲律师:明思所资深律师,擅长民商法领域的诉讼与执行,尤其在公司法、房地产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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