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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思研究:《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重点解读

庞晨光晓 姜子婧 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 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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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思】成立于2002年,总部位于中国广州。系由来自国内外的多名资深律师、博士、博士后、教授组建的,专注于解决家族法律事务、民商事争议、资产重组、投融资、财税法、刑民交叉等领域的综合性、涉外型的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mingsilawyer.com

2019年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该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于2018年10月19日对外公示,现在经过两个多月之后正式发布。这标志着在2018年8月24日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风险集资的风险提示》之后,对区块链进行监管的另一重磅文件出台,势将对区块链行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我们尝试对该规定的若干重点内容作一解读。

一、区块链并非法外之地

区块链是一个分布式、开放性、去中心化的大型网络记账薄,其通过自身分布式节点,通过结合共识机制、密码学、时间戳等技术来进行网络数据的存储、验证、传递和交流,从而实现点对点、不可篡改的传输。这种分布式核算和存储方式,在各个节点实现信息自我验证、传递和管理,无需借助任何第三方中心的介入就可以使参与者达成共识,以极低的成本解决了信任与价值的可靠传递难题。因此,在很多人眼中,这种去中心化的且完全可以实现自治的区块链,同时也应当是“去监管”的。这是因为,监管是相对中心化的,这与去中心化背道而驰;而且,区块链可以实现内部自治下的良好运行,外来的监管必将破坏这种内在的良好运行状态。

然而,技术只是工具,具有中立性,但技术使用者可以利用技术来达到不同的目的,我们无法杜绝技术使用者的目的及其行为的违法性。例如,一些人假借区块链之名,行传销、诈骗等融资炒币活动,以致于有一段时间,整个社会充斥着各种各样的“币”。又如,一些人利用区块链的匿名性等特性随意传播淫秽、暴恐等违法信息,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鉴于此,为了防范区块链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传播违法有害信息,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强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安全责任意识,提高管理措施和技术保障能力,维护国家互联网信息安全,制定《规定》意义重大。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也表示,出台《规定》旨在明确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和促进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健康发展,规避区块链信息服务安全风险,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提供、使用、管理等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二、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界定

区块链有不同的应用场景,对应不同的应用场景而采取相应的对口监管,是区块链监管的必然趋势。例如,基于区块链的金融科技行业,自然应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其行为也应当符合金融监管的相关行为规范。又如,基于区块链的加密通信,自然应受工信部门的监管,其行为也需遵守工信部门的相关规定。至于区块链的诸如防伪溯源、预测市场、物联网、数据存储、智能风控等其他应用场景,也应受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然而,区块链的运用有一个基本的共性,那就是信息的提供、传递和记录等,因而信息服务是区块链的核心环节,对信息服务进行监管也就是区块链监管的基础和核心。

《规定》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所谓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行为。因此,底层采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开发,而外在以网站或应用程序展现的方式提供信息服务的,均属于区块链信息服务的范畴。至于那些不是“基于区块链技术或系统”,而是基于普通互联网技术,就不属于《规定》所指的“区块链信息服务”,不受本《规定》的调整。

三、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的对象

由于区块链信息服务是区块链的核心环节,通过对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管理,实际上将大部分区块链参与者都纳入到监管对象中,也能够直达区块链监管的基础和核心。这些被规制的区块链参与者主要包括:一是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即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二是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需要注意,本《规定》采用“主体”“节点”等概念,对“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了较宽泛的定义,有利于监管部门力图将监管对象尽量扩大。

同时,《规定》也明确了属地管辖的原则,任何在我国境内参与、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及服务的使用者均受本《规定》的管辖。实践中,一些区块链企业在境外,却向境内提供服务,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使用者在我国境内,应当受本《规定》的调整。而那些“融资实体出海、境内区块链技术支持”的区块链项目模式也同样受到本《规定》的规制。

四、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首先,《规定》对服务提供者落实区块链信息服务安全主体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一是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二是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三是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四是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制度。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五是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或者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六是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服务协议的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处置措施。

其次,《规定》对服务提供者履行备案义务提出了要求。《规定》要求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备案信息,同时明确备案信息审查、备案信息变更、备案编号标注、备案信息定期查验等相关事宜。

最后,《规定》对服务提供者履行安全评估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作出明确规定。《规定》要求服务提供者:一是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二是信息服务存在信息安全隐患的,应当进行整改,直至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后方可继续提供服务。三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不少于六个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四是应当配合网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五是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五、区块链信息服务的违规处罚

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规定》也规定了相应的违规处罚措施,当然主要针对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这些违规处罚主要包括以下行政责任:一是警告;二是限期改正;三是暂停相关业务;四是处以罚款。如果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应当暂停相关业务;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这些违规处罚的规定,表明我国对区块链的监管措施具有了一定的威慑力。这就要求区块链所有的参与者要尽快依规进行技术安全、实名认证等工作,对平台进行合规检查,严格按照《规定》经营,防止不法信息在平台上的传播和记录,共同促进区块链行业的健康发展。

来源: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法律服务中心  庞晨光晓、 姜子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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