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率飙升!「七个保单方案」助您实现保单离婚不分割!
每次说到谁跟谁又离婚了,
周围的同事都会说,
现在社会离婚很正常了好吗,
合不来就离!
那么,是什么造成了现在年轻人不把婚姻当回事?对现代人的婚姻观,看看这位大爷是怎么说的吧?
最近许多网友问的高频问题——婚内能不能利用买保单来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其实,如果保单规划得巧妙,离婚的时候财产不会被分割,这要看我们的专业水准能不能精深到这个程度。
相信朋友们问这个问题各有各的想法,比如说作为保险代理人您可能服务于一位弱势女性,她的家庭财产都掌握在老公手里,您看着干着急,心想能不能用保单来保护她最后的一点利益。
非常理解大家这些服务好客户的想法,但是不能教大家怎样利用保单去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但另外一面,今天要告诉大家,如果保单规划得巧妙,还真的可以达到离婚的时候不会被分割的目标,这要看我们的专业水准能不能精深到这个程度。
今天给大家规划了7个保单方案,来帮助您实现保单在离婚时不分割的目标。为了讲清楚这个问题,首先我要讲两个前置的知识点。
1当我们提到保单利益分割的时候,各位脑海里需要有一个清晰的四大模块的认知,保单在离婚时分割的利益其实是四大部分:
1.第一部分是我们常常说的保单现金价值的分割,就是把保单里所有的利益汇集在一起进行分割,这是今天要分享的内容。
2.保险理赔金的分割,我们年金险有年金,我们还有身故受益金,健康险还有医疗理赔金,这些钱给到受益人手里,离婚的时候会不会分呢?
3.我们知道境内境外还有很多保单是分红型保单,分红在保险合同里约定了,都是算投保人的,那么这个钱在离婚的时候会不会分呢?
4.还有一些特殊类型的保险合同和特殊的保单利益,那就另当别论了。比如说投资连结险,香港的保单常常有归原红利、现金红利、特别红利这样的词儿,属于特殊的利益,所以第四层次我把它归纳为叫保单特殊利益分割。
当我们提到一个人的保单利益以后会不会被分割的时候,大家脑海里首先要有这四个层次的概念,由于这四部分讲起来太过于复杂,今天就给大家拆分第一个最基本,当然也是最重要的层面——也就是保单现金价值的分割,这是我们要弄清楚的第一点。
我们还需要了解,在大陆离婚时,一位客户名下保单在分割的时候,会秉承什么样的基本原则?在这里给大家介绍一下,2015年12月,大陆《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有一款规定,其中第四条是这样的: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解释一下:比如说这个老公,离婚是处于保险期内的,离婚的时候保单还在有效期,但投保人,也就是这个老公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公司说那行,给你退保吧,这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了。后半句话的意思是说,老公说了,这张保单我还有用,我要继续拥有这张保单。那么保险公司会出一个证明,证明在他们离婚的时候,这张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多少。法官就会按照这个现金价值的一半判给他的太太。
根据这一条,各位可能注意到了,实际上归纳成两点:
第一:离婚时,保单的分割主要分的是保单现金价值,而不是别的利益;
第二:这条规定讲的是婚内共同财产投保的情况,但是并没有说保费来源于第三人,比如说父母、子女,或其他人的情况,也没有说保单的投保人是其他人的情况。
所以接下来的分析,要扩大到我们在实践工作当中的方方面面,各种情况,以上说了两个基本知识点,接下来我把7大规划方案一一介绍给大家。
第一种方案
假设有一位女士姓叶,叶女士用自己婚前个人存款,或者用自己婚后的个人存款给自己买了一张终身寿险的保单,身故受益人写的是她儿子,那么这种保单的保费由于来源于她的个人财产,所以原则上我们认为这样的保单在她婚变的时候是不会分割的。
但是我们在深入探讨时会发现一个问题,比如叶女士原来的保费交的是50万,后来随着时间增加,保单的现金价值变成了70万,减去保费50万,还多出20万。那么,这个多出的20万保单现金价值,算不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为了讲清楚这个问题,我们来看一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看到这里朋友们可能有点晕了,什么叫孳息呀?
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法定孳息是基于合同关系所获得的利益,比如租金、承包金,存在银行存款的利息,这样的钱叫孳息;还有一个词叫自然孳息,也就是生物按照自然属性产生的收益,比如说果树结出的果子,鸡下了一颗蛋……我们管它叫天然孳息。自然增值是指基于市场行情波动等带来价格的提升(比如房价波动增长,房产更值钱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意思是说,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那么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弄清楚这个原理了,我们就来看一看叶女士的保单现金价值,如果涨出20万,那是算个人的还是算两口子的呢?
宝律狮个人觉得这是以她个人生命的延续或死亡所做的一个保单规划,而这份保单价值的增长是不需要夫妻任何一方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劳务来维护和经营的,用的是叶女士个人财产的本金,一次性投入后就只需静观,所以涨出的20万应当属于她的个人财产。当然针对这一部分,目前仍有各种不同的声音,所以我们也不能说涨出来的这个保单现金价值绝对在离婚时就不能分割,但至少交保费的本金价值部分应属于叶女士个人财产。
第二种方案
这种规划方案是这样设计的,我们让叶女士的父母来当投保人,保费也是叶女士父母掏的,年金受益人是叶女士本人,身故受益人还是叶女士的父母之一。
这个保费由于来源于叶女士的父母,而且《保险法》也说了,保单财产的所有权归投保人,换句话说,当叶女士离婚的时候,在法官的眼里,这张保单的财产应该算是叶女士父母的,而不算她的,所以这张保单的在离婚的时候肯定是不会被分割的。
那聪明的朋友就要问了,保单是没分了,可是叶女士是年金受益人,会不会她从这份保单里年年拿到的年金,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要分呢?问得好!那我们接下来来看一下《婚姻法》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是这么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这话的意思就是说,如果爹妈给钱的时候立了遗嘱或者是签了赠与合同,并且明确这个利益是给自己子女一方的财产的话,那么这份钱就算叶女士自己的,如果没写,啥也没表示,只是拿了一笔钱给了叶女士的话,那不好意思,这就算做夫妻俩的共同财产。
如果各位要想锁住叶女士所得到的年金是她的个人财产,我们建议您的客户最好要和女儿签一份赠与协议,并且在协议当中说明给到女儿的保险利益的年金算作是父母对叶女士个人的赠与,不包括对他老公。
第三种方案
接下来我们来看第三种规划方案,情况可能会稍微复杂一些。
投保人还是叶女士的父母,被保险人是叶女士,身故受益人是儿子,我做了一个终身寿险的设计,相比起方案二,不同是保费来源于叶女士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那这种情况下判断这个保单分还是不分,要分左手和右手两面来看:
左手这张保单的投保人由于仍然是叶女士的父母,在离婚案的法官眼里仍然算作是第三人的财产,所以离婚时这张保单本身的现金价值肯定是不会被分割的。但我们还有右手,就是叶女士把保费50万给到父母的时候,这个行为算是什么法律关系?是她平常孝敬爹妈,源源不断的支付赡养费生活费,后来叶女士父母攒起来了,给女儿买了一张保单?还是叶女士离婚前突击转移财产,瞒着老公偷偷拿出50万一次性地给了父母?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法律有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法官会判断,你这个保费50万给在什么时间节点上,是基于什么法律关系而给出去的!如果是赡养父母合情合理,那都是老公支持允许的,给出去的保费50万自然不会在离婚时分割。但是,如果你是恶意转移重大夫妻共同财产,瞒着老公,很有可能法官会把给到父母的50万保费视为叶女士父母欠小两口的钱,把这个作为夫妻共同债权而照样进行分割。所以,这种情况下保单不会分割,但保费会不会分割要一事一议。
第四种方案
投保人是夫妻一方,买了份年金险,年金受益人是5岁的孩子,身故受益人还是夫妻一方,这里保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那大伙儿看一看这样的保单到底在离婚时分还是不分呢?
我们给各位的答案是,全国各省份的高院对此类保单能否分割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有的法院认为不能分割,有的法院认为可以分割,比如说我们来看看浙江省高院的规定。浙江省高院在2016年的6月发布了以下文件:
《浙江省高院发布: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解答》
十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在离婚时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视为双方对子女的赠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各位看到了,这种情况在浙江省认为这个保单利益都送给子女了,所以离婚时是不能分割,但其他省份法官未必这样认为,那怎么办呢?很简单,投保的时候就让夫妻写个书面协议,大意是说,我俩说好了,这50万保费变成了保单是送给咱女儿的,就不属于咱们两口子的财产了,将来谁也别惦记着这个财产,可以签一份书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就可以确保保单利益给到子女。
另一种规划方案是一款终身寿险(见图5),投保人、被保险人都是夫妻一方,身故受益人是子女,道理是跟前面一样的,投保人夫妻俩也可以签一份书面协议约定,这份保单利益属于子女,不算作是夫妻俩的共同财产了。
第五种方案
第五种情况是说如果两口子在结婚前签过婚前财产协议,或者结婚后是签过夫妻财产约定,咱俩说好了AA制,各花各的钱、各还各的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您用您自己名下的存款和收入购买的保单,当然就是您的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也不会分。法律依据如下: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您的保单当事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最好都是跟您在同一个利益条线上的人,比如说自己的父母,自己和子女,别把配偶扯进来,那就怕扯不清楚了。
第六种方案
接下来给大家介绍的是第六种规范方案,也就是把保险装进信托的保险金信托解决方案。
在讲解之前,大家可能需要熟悉一下保险金信托的法律架构,境内保险金信托主要有两大类,图6是终身寿险的保险金信托,图7是年金型保险的保险金信托,请大家看一下,它的基本原理是,投保人既签订信托合同,又签订保险合同,只不过保险合同里面的年金或者身故受益金在将来保险公司理赔时,都不是给到他的直系近亲属,而是直接给到信托受托人,也就是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拿到保险理赔金以后,转变成信托财产,进行资产配置和打理,本金及未来收益将按照信托合同分配给信托受益人。
回到我们刚才的主题,为什么王先生做了一个保险金信托合同,这个保单的价值就不用在离婚时分割给他妻子了呢?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但凡签订这样的保险金信托合同时,都会请王先生的妻子到现场签字。需要她现场在书面协议上签字表示,放弃这部分财产所有权(包括处分权),交由王先生自己设立,跟妻子完全没有关系,她自己放弃这个财产权了。
2.信托合同的受益人里一般都有妻子的利益,她很可能是信托受益人,她的利益不是体现在保单价值本身,而是体现在信托合同的受益份额。
3.这类保险金信托合同当中大多都有条款,对王先生作为投保人权利有所限制。比如,不能把解除保险合同提走保单现金价值,也不能把这个保单去做质押融资借贷。如果投保人非要这么干,就会导致信托合同失效或者根本不生效,那么由此产生的违约后果将由王先生承担。同时《信托法》第15条又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它有自己的独立性。
所以鉴于以上这些诸多原因,原则上设立保险金信托以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在离婚的时候是不会分的,除非投保人即信托委托人(王先生)离婚前撤销了所有的合同(当然也有些特殊情况,我这讲的只是普通情况)。
第七种方案
讲到这里的时候可能有些朋友该着急了,说我没有个人存款,爹妈也没有钱给买保险,就手里有最后一点婚后的工资收入,能不能通过保单来保护一下我自己呢?
这里给大家说一个小窍门,如果您在婚内已经用夫妻共同财产买了保单,那请想一想,离婚的时候是分保单现金价值合适,还是当投保人继续持有保单更合适呢?
没错,我相信这个时候大家脑子里就蹦出一个念头了,那肯定是继续当投保人持有保单更合适啊!因为,保费交到保险公司以后,保单的利益体它不是按年份均等体现的,而是刚开始少,后面越来越多。所以当一个人买了一份保单以后,过几年离婚,其实当时保单现金价值是偏低的,而当投保人继续持有保单,未来保险公司给他的利益会更多。
◆ 结论
由此我们得到一个结论,即便是结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只要您当了投保人,离婚时您继续持有保单,而给对方保单现金价值一半的话,其实您还是占了便宜,还是帮你“转移了财产”。
全篇总结:
鉴于讲得比较复杂,最后给大家做一个全面的总结,主要归结起来主要就四点:
1.直接在婚内用夫妻共同财产买保单,那么谁是投保人,谁就更合适。因为即使离婚时分割保单现金价值一半给对方,他未来还是将享受更多保单利益;
2.原则上用个人存款购买的保单,不管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原则上应该还是他的个人财产(保单价值超过保费增值部分有争议);
3.不管是谁掏的保费,只要投保人是夫妻之外第三人的名字,这类保单离婚时肯定是不会分的,但保费会不会变成债权来分要视具体情况来定;
4.受益人是未成年子女的保单,可能分割也可能不分割,取决于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意见。
以上给大家分析的,在婚内能不能利用保单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这个时候,“转移财产”四个字可能就要打个引号了,相信各位朋友看到这里的时候可能心中就清楚多了。结论是——如果保单合理规划,真的可以做到帮助弱势一方,保护您的财产利益,达到离婚时保单不分割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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