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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佳县公安局成功捣毁一吸毒窝点


 

11月18日,榆林市佳县公安局成功破获一起贩卖、容留他人吸毒案,打掉了一个隐藏在麻将馆内的吸毒窝点。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查获吸毒人员4名,缴获毒品咖啡因400余克。  



经查,犯罪嫌疑人张某(男,57岁,佳县人)自2019年6月份以来,在其麻将馆多次向参赌人员张某、高某等提供、贩卖毒品咖啡因,供参赌人员吸食。11月18日,张某再次向参赌人员提供毒品咖啡因吸食后,被佳县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犯罪嫌疑人张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被该局依法刑事拘留,四名吸毒人员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毒品

绝不仅仅只是一颗颗白色药丸

一粒粒白色粉末

它其实是一个罪无可赦的白色幽灵

多少人因为没有抵制住毒品的诱惑

而倾家荡产

家破人亡

开始了一条灰暗的不归路

在此,向所有人呼吁: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健康人生、绿色无毒”




法律小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4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容 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59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二)非法持有毒品的;(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五)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61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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