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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假冒缉毒警察公然行窃,这是什么操作?
“缉毒警察”变“被告”
2020年3月11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周某盗窃一案。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假搜查 实盗窃”
2018年11月22日下午,周某闲逛至金城江区某养生馆,见店内只有被害人刘某一人在照看生意,遂进店与刘某交谈。言语中,周某观察发现刘某气色有异,推测刘某应同为吸毒人员,心中便打起了小算盘,拿出了随身携带的伪造“人民警察证”......
“他就是拿出一张证件虚晃了一下,我也没有看清。”被害人刘女士反映,因为自己曾经吸毒被公安机关处理过,并不敢质疑周某的身份,任由周某在店内“搜查”。
周某翻找一通没有收获后,恐吓刘某将手机与包包交给自己查看,先后将刘某支付宝账户以及银行卡账户里的4000余元转入自己支付宝账户,然后离开现场。
被害人刘某发现自己被盗后,立即报警。当晚22时许,得手后的周某再度来到涉案养生馆,被早已等候在现场的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经审查于2020年2月28日向金城江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四缓四”
3月11日,金城江区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了周某盗窃案。
庭审中,独任审判员审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及合法性,简化了庭审程序,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最后综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后,进行了当庭宣判。
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形迹可疑的人自称警察,大家要提高警惕。对警察身份存疑的,可及时拨打“110”求证,由公安机关督查部门进行核实。在没有充分调查和确认的基础上不要轻信他人,同时注意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避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来源:河池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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