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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见“资质”“最低价中标”“保证金”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7-09-06 建筑企业资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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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再见!

近日,财政部印发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该《办法》提出: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该《办法》有如下几点,需要大家注意:


第一、该投标价格与其他投标人相比的价格,参照对象是“其他投标人的价格”,此处不是大家常说的“成本价”,因为“成本价”有时的确很难直接判定,争议也很大,直接与“其他标人的价格”相对比,易操作,例如:若九个投标人,八个投标人报价为1亿左右,另一位若是8000万,可能就需要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二、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情况下,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这里用词是“有可能”可以认为若价格过低,都存在“有可能”,所以免不了要澄清。


第三、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这里要注意的是“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这个意义重大,避免了场外人情,也是说“投标”是否有效,当场决定。


第四、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这里用词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就是该《办法》直接规定这种情况就是“无效投标”。


目前,一些地方在招投标中存在的“低价中标”现象,导致在最低价中标的竞争中,呈现良者退出和劣者胡来的困局。这已经成为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的突出障碍,亟待治理和规范。而在基建和地产行业。最低价中标往往使承建商无利可图甚至赔本吆喝,承建商的应对手段往往是工程停建、恶意拖欠薪酬等。最低价中标往往从单纯的经济纠纷,发酵成社会问题。


87号令要求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报价提供说明或证明其合理性,势必对最低价中标的现象带来一定遏制,“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现象有望得到改善!

新《招标投标法》:“第一名”不一定中标


详情点击:招投标法条例大调整,排名第一不一定中标、评标委可直接确定中标人


现行条例:   必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修改草案: 在中标候选人中甲方自行选定中标人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情形和相关处理规则。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说明其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意思是说

1、第一名不一定中标。

2、甲方有权决定第二名或第三名中标。


“环评资质”再见!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决定》对现行条例主要作了三方面修改:其中一点要求,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服务。明确审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估,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并要求环境保护部门推进政务电子化、信息化,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7年7月16日

决定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删除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

二: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三: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串联改并联”,具体报批时间由建设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灵活掌握;

四: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水土保持方案预审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

五:将环境影响评价和工商登记脱钩,落实“证照分离”要求;

六: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删除条例关于试生产的规定;

七:取消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改为建设单位依照规定自主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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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旧版《条例》相比,新《条例》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

一:删除"环评单位资质"条款,取消了资格证书审查制度的要求;

二: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

三:增加“不予审批情形”条款,明确环评审批要求;

四:明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

五:取消“试生产期间要求”;

六:进一步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保证金”再见!

为了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2017年8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683号,公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除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外,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对于融资担保公司在工程领域开展投保担保、工程履约担保等担保业务是一大利好。尽管《条例》只是规定了一个框架,相信后续对于如何开展投标担保、工程履约等担保会出台相关的明确管理规范。


日前住建部发布建办市函[2017]460号文,明确要求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须每季度要把推广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工作情况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整理统计,形成书面报告,进行上报,意思也很明确:各省要加快推广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

2017年7月0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布新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中也已明确推行银行保函制度,银行保函可替代预留保证金。

关于工程保证金,国务院和住建部近期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首先把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有效减少建筑业企业资金占压,补充流动资金,减少银行贷款,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另一方面大力推广推行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和保险保函三种形式的履约保证制度。进一步为建筑业企业减负,企业资金充裕后,可以在更新机械设备、技术研发、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大投入,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长期以来,在工程领域,保证金制度备受业界诟病,保证金被占用、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屡屡发生,企业因投标,质量等保证金,导致大量资金被占用,且周期很长,负担过重,不利于建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

与保证金制度相比,投标担保只需要企业交纳少量的投标保证担保费,不需要占用企业大量的资金,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不过,投标担保制度的推行,涉及到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担保公司等多方利益关系,现有的招标采购业务流程和相关管理制度也必将作出进一步调整。

企业的保证金不能按时退还,甚至无故被推迟退还时间,成为某些方面的无息贷款,保证金占用建筑企业大量资金,对企业的流动资金带来了极大的压力,流动资金是企业的生命线,流动资金的大量占用,不仅令企业苦不堪言,更是有可能危及企业的生命线。

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和各级政府积极推进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和保险保函等履约保证制度,保证金以非现金流转、银行信用担保的形式来缴纳保证金,极大的减轻了企业的压力,对规范建筑业市场有极大的作用。

保证金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在不久的将来,保证金制度必将退出历史舞台!

建筑业资质,再见!

1、设计一体化资质已取消

2、园林绿化资质已取消

2017年4月13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园林资质正式取消。

3、物业管理二级以下资质已取消

4、招标代理资质即将取消

招标代理机构的最后一个法定资格被取消,这是毋容置疑的。全面取消招标代理资格符合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市场规律,需要开放竞争。详情请查看:招投标大变革!招标代理资格将全面取消!

5、劳务资质取消实行试点(时间未定)

浙江、安徽、陕西3省取消劳务资质试点工作已经开展了一年多,全国取消的文件的出台只是时间问题,现在基本全国的申办点都已经停止申办劳务资质了。

6、工程咨询资质拟取消

发改委前段时间出台的征求意见稿中拟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资质认定后期会调整为社会组织对工程咨询单位开展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


2017资质最新变化:未来建筑行业资质可以被简化到哪种程度?(详情请点击查看)


世纪建研举办资质研讨班

建研[2017]020号




关于继续举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业绩补录及网上申报操作实务研讨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帮助建设工程企业更好的理解和学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继颁布的资质政策;为使建设工程企业在今后能够成功地升级、增项,帮助企业了解资质标准的各项考核要求;协助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的过程中,做好申报材料,提高申报的成功率。另外针对企业在资质申报和审查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并传授操作技巧。我公司在多年举办企业资质培训班的基础上,结合新的资质政策及审查要求,将在近期继续举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业绩补录及网上申报操作实务研讨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建筑企业资质培训内容

1.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及相关政策解读;

2. 四库一平台的建设、具体内容和操作应用及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

3. 企业工程业绩如何正确入库,为资质升级做准备;

4. 建筑业企业网上申报及审批相关政策介绍及应对;

5. 在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办中如何正确理解资质标准对人员、资产、设备和业绩的考核要求;

6.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操作过程中常见问题分析讲解;结合资质申报案例,介绍申报操作实务与技巧,让企业了解资质编制的过程及要求;

7. 企业如何进行重组,股权转让,资质平移;

8. 一至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操作实务;

(1)企业资质申报的种类、申报和审查流程;

(2)《资质申请表》、《资质申请附件资料》等申报资料的编制、组卷的具体操作及申报技巧;

9.施工特级资质申报的特点及操作实务;解读关于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特级资质新标准修订情况介绍。

10.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材料与纸质版申报材料的区别、特点及注意事项。


(二)勘察设计企业培训内容

1、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新标准修订情况介绍;

2、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及申报、审批存在的疑难热点问题分析;

3、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政策内容和标准说明,申报材料内容和要求;

4、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申请办理流程。

5、介绍企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升特级时,如何满足相关类别行业甲级资质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

针对企业在资质申报、审查中出现疑难问题专家现场进行答疑交流。


二、培训对象

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领导及主管人员;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勘察设计企业的经理和资质管理部门的主管人员等。


三、培训时间及地点

2017年9月18日—20日 (18日全天报到) 太原市

具体报到地点、日程安排等在开班一周前给报名企业另行通知。


四、培训费用

培训费2200元/人(含资料费和光盘);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五、主讲人

由住建部资深专家进行讲授并答疑。


六、报名及联系方式

请将《报名回执表》填好后以电子形式发送给以下联系人

联系人:李宇飞

联系电话:029-81541638、13659199295

微信联系:hanlinren、H775981931


附件

关于继续举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业绩补录及网上申报操作实务研讨班报名回

单位名称


企业类型

建筑业企业(   )

设计企业 (   )

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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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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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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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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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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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总额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收款户名

用户名:北京世纪建研技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帐   号: 110915657510301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甘家口支行

发票抬头、税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是否住宿: □是     □否    

房间预定: □标准间(○单住 ○合住)

             共计(    )个标间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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