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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如说法,打卡365|DAY 54,此行为要引以为戒(二)
昨天通过案例的形式说明了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今天我们来看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列举了几种具体的逃避监管的情形:
1.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
2.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
3.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
4.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同时也规定了具体的处罚内容,而且此种行为是可以启动按日计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针对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需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针对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是如何规制的?(小编语:恭喜昨天昵称为“巴村”的小伙伴回答对我们的题目。热爱学习的你,如果能第一个正确回答出本题并在文后留言,将获得一份来自金山环保的纪念品)
撰稿:王慧如 编辑:蒋轶婷
核稿:秦世伟 审稿:李晔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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