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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含福利】慧如说法,打卡365|DAY89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那些不得不聊的事(三)
今天谈谈关于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将会面临的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生产企业的自检义务,但是企业检验是否真实、准确,不能仅仅靠企业道德和良知,还需要加强监管,故该法条第二款规定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予以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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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
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 |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由哪个部门进行监管?(小编语:恭喜昨天昵称为“ 福尔摩斯小新 ”的小伙伴回答对我们的题目。热爱学习的你,如果能第一个正确回答出本题并在文后留言,将获得一份来自金山环保的纪念品)
☞【内含福利】慧如说法,打卡365|DAY88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那些不得不聊的事(二)
撰稿:王慧如
编辑:潘诗怡
核稿:秦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