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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如说法,打卡365|DAY90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那些不得不聊的事(四)

金山环境 2022-06-07


随着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逐步升级,在道路上行使的各种车辆排放水平差距很大。有效降低机动车排放对环境空气质量的污染,发现并治理高排放的车辆,对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状况是非常必要的,而定期检验便是其中最直接的手段。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关于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需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且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今天我们谈谈检验机构的职责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小试牛刀


小试牛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哪个部门进行监管?(小编语:恭喜昨天昵称为“ Blade ”的小伙伴回答对我们的题目。热爱学习的你,如果能第一个正确回答出本题并在文后留言,将获得一份来自金山环保的纪念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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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撰稿:王慧如

编辑:潘诗怡

核稿:秦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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