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如说法,打卡365|法规答疑 恶臭气体超标处罚法律如何适用?环保部有回复
近日,生态环境部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恶臭气体超标处罚适用法律的请示给予了明确回复,复函如下,我们一起学习。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你厅《转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恶臭气体超标处罚适用法律的请示》(云环函〔2019〕73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一)关于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关于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三)关于餐饮服务业经营者超标排放油烟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二、 法律适用意见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环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款,应当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效力等级相同的,可以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我部认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导致恶臭气体超标排放的,同时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属于当事人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法律条款的情形。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应当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即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需注意的是,对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违法行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已作出特别规定。
因此,按照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的原则,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应当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3月20日
学习了生态环境部《关于恶臭气体超标处罚适用法律的请示》的复函后,我们了解到,该复函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主要体现的是我国法律适用的原则,如一事不二罚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接下来我们一起学习下我国法律适用的原则。
我国法律适用主要遵循哪些原则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在法律适用方面主要遵循以下四大原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立法法》第八十九条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立法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新法优于旧法。《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 法不溯及既往。《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应坚持“一事不二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除此之外我国法律适用的原则还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罗斯科·庞德(法学家)认为,法是一套权威性的审判指南或者基础。法律适用的原则作为法律适用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规则,其核心力作用,其指导性作用不言而喻。作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熟悉和正确运用法律适用的原则对于正确适用法律,规范执法、依法执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极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