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如说法,打卡365丨案例汇说 销售ODS应当依法备案
我们都知道,臭氧层就是一种臭氧气体层, 它存在于离地球表面10km ~ 50km 的大气平流层。它可以吸收太阳光中的大部分紫外线, 因而可避免地球上的人和其他生物遭受紫外线的伤害。
科学研究证明,工业上大量生产和使用的全氯氟烃、全溴氟烃等物质,当它们被释放并上升到平流层时,受到强烈的太阳紫外线UV-C的照射,分解出Cl.自由基和Br.自由基,这些自由基很快地与臭氧进行连锁反应,每一个Cl.自由基可以摧毁10万个臭氧分子。人们把这些破坏大气臭氧层的物质称为"消耗臭氧层物质"(ODS)。随着时间的推移,大量的消耗臭氧层物质排放到大气层中导致臭氧数量急剧减少,臭氧层会变得越来越薄,结果会使更多的紫外线进入地球表面生物圈。
我国法律对于生产、使用和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都有严格的管制,且销售单位还需要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如果有关单位未办理备案会怎样呢?我们来一起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2019年7月3日,上海市金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金山区金山卫镇某处的上海某化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及消耗臭氧层物质销售,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的规定,2019年8月13日,上海市金山区生态环境局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9年9月5日,对该公司处1.1万元罚款。
再次提醒所有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备案手续,否则,下面的法律责任将由你承担。
法条链接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消耗臭氧层物质销售单位的名单进行公告。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
☞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孙金龙赴浙江安吉考察调研并出席高水平建设新时代美丽浙江推进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