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固废法》针对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建筑垃圾、污泥、废弃电子产品等都有新的规定。新《固废法》要求跨省转移固体废物必须备案。相信很多涉及到固废废物的单位都会有新的疑惑,到底新《固废法》针对转移固体废物是怎么规定的呢?上海市针对固体废物转移备案有没有相应的文件指引呢?今天啊,慧如就帮你们解答这些问题,请看下文。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的有关规定,保障“一网通办”备案系统上线运行前跨省转移利用备案工作的平稳过渡,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过渡期间做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明确了上海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办事流程、需要准备的材料等。
最后,希望各有关主体按照该《通知》以及新《固废法》的要求做好固体废物跨省转移的备案工作。如果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