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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如说法,打卡365|今日一题
今日一题
未经批准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慧 如 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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