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如说法,打卡365丨新法速递 注意!《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这些违法行为将“按次处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所有单位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持证排污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按证监管。《条例》的实施,改变了以往政府包办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把排放治理的责任回归企业。通过排污许可证的发放,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督促企业由“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近期,各有关部门和平台等均对《条例》进行广泛的以及全面的宣传,比如有的针对《条例》和《排污许可证暂行管理规定》进行对比,有的则明确《条例》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无证排污等行为,《条例》规定最高处罚100万元,这将推动排污单位守法排污,有力促进生态环境执法工作。
今天本文将关注《条例》中的一些新颖的规定,《条例》中针对排污单位的一些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次处罚”,具体如下:
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三、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五、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重要提示
《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举例说明,如果某排污单位被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查明,发现其有三次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设施运行情况,那么对每次违法行为均要处以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希望有关排污单位认真领会《条例》的内容,并正确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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