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下午,高研院学术报告会第239讲在浙江大学之江校区钟楼报告厅举行。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教授鲁西奇作报告,题为《王朝国家权力“构造”传统中国社会》。报告会由浙大城市学院特聘副研究员傅俊主持。
鲁西奇首先探讨了什么是“社会”。他指出,在中西文语境下以及不同的学术话语中,“社会”这个概念都是指一些人基于某种共同性建立起较为密切的关联,从而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共同性(同一性)与凝聚性。“社会的形成”,也就是一个人群是如何建立起关联并表现出凝聚性和共同性的。它具有两层意涵:一是指具有某种共同性的人们组合在一起,并表现出凝聚性;二是因某种关联组合在一起的人群具有某种共同性,并且同属于维系此种共同性的某种“制度”或“体系”。前者可称为“具体社会”,是因“共同”而形成的“凝聚”;后者可称为“抽象社会”,是从“整体”抽象出“共同”。
凝聚性与共同性是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社会形成的充分必要条件。人群要形成社会,其成员之间必须发生“关系”,建立起较为稳定的关联;而“关系”要稳定下来,形成某种“凝聚性”,就必须具有“共同性”。由此,分析“社会”的形成与构造,也就主要有两种思路:一是从人们的共同性出发,分析人们如何立基于其内在的需要,相互交往、互助、团结,并建立规则,从而形成为社会。二是从已经凝聚成(或假设已凝聚)的“整体社会”出发,分析其内在结构与特点,从中抽象出某种共同性,并据之界定其社会的性质或类型。关于“中国社会”的形成与构造的分析,也主要遵循上述两种研究理路,而这两种理路又有一个共同的取向,即无论“在中国的具体社会”,还是“整体的中国社会”,都主要是基于其内在需要、在内因的推动下,在历史过程中逐步形成并表现出其共同性、凝聚性及其结构特征的。鲁西奇进一步指出,“整体的中国社会”或“中华民族共同体”,在根本上是以中国统一的政治体为前提的,国家权力对于“中国社会”的形成、构造、发展都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从而将讨论引向国家与社会这个永恒的话题。从根本上说,国家及其权力是从社会中产生的,先有社会,后有国家。可是,在中国古代诸种“具体社会”与“整体社会”的形成过程中,王朝国家权力却发挥了主导性的作用:1.权力产生权力集团,形成权力关系网络,构成不同层次的社会关系网络的骨架;2.权力确定个体及其家庭的身份,构造身份制社会,并形塑其层级结构;3.权力区分人群,从内到外、从“我者”到“他者”、从华夏到蛮夷,划分为不同等级,构成同心圆式的社会体系;4.权力确立“正统的”或“标准的”行为方式,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塑造其思维方式,促进社会共同性的形成与维护,进而强化其凝聚力;5.权力通过符号与仪式等,描述并表达社会及其结构,界定社会及其属性。报告会交流环节,阎克文、余旸、毛亦可、周月峰等学者,就地方自治的思考理路及其作用,权力更替、外交,权力与社会的互构,国家、朝廷与社会等话题,与主讲人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