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锋 | 环境污染社会第三方治理研究
引用说明:封面图和上图均为作者近照。
文章来源: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风险规制视域下我国环保约谈法律制度研究”(19BFX182)。
作者简介:张 锋(1979-),男,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环境法学和公共治理。
摘 要
环境污染风险具有流动性、不确定性、跨时空性、不可测量性及难以修复性特征,导致环境污染国家治理机制和环境污染市场治理机制存在制度性局限,亟须建构环境污染社会第三方治理机制。环保社会第三方具有公共性、公益性、专业性、中立性及组织性的特点,环境污染社会第三方治理能够实现利益诉求、利益发展、利益协调及利益保障的制度绩效。针对环境污染社会第三方治理面临的宏观权力结构性失衡、中观机制整体性失调、微观行为系统性失范等瓶颈,优化我国环境污染社会第三方治理的结构性均衡机制、整体性实施机制和系统性规范机制。
由于环境污染风险具有不确定、跨时空及难以测量和修复的特征,环境污染治理表现出类似公共物品的属性和特征[1],导致针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是一种“基于不确定性状态下的环境决策、治理和规制”[2]。目前,我国环境污染治理采用国家治理和市场第三方治理相结合的方式。国家治理具有权威性、整合性、强制性和规范性,其强大的渗透力和延伸性是预防和化解自然风险、传统风险的前提、基础和保障。市场第三方治理是指排污者通过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是对国家治理的有益补充。
以国家为中心的环境污染治理在特定情况下会出现结构性失效、制度性失效和政策性失效的风险,而市场第三方治理由于不能解决环境污染治理中的价值诉求、参与动力、沟通协调和利益保障等核心问题,有可能陷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怪圈。2017年1月,环保部、民政部发布《关于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意见针对国家中心主义环境污染治理和市场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的制度性缺陷,提出了以环保社会团体、环保基金会和环保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的社会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新思路。环境污染社会第三方治理的早期理论可追溯到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贝克认为,解决环境风险归责上“有组织的不负责任”问题的办法,是“再造政府”的绿色社会组织运动,即增强人们的风险意识和生态意识,以协商、民主、参与、合作、共治来破解环境风险的危害性和突发性[3]。“再造政府”的内容充分论证环保社会组织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正当性[4]。本文拟就环境污染社会第三方治理的制度绩效、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从机制上提出相应的优化策略。往期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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