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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暴富火爆疯狂,被定性为非法集资!

2017-09-04 鲸准

今天,9月4日,中元节前一天,央行向ICO正式挥下了“镰刀” 。


对于ICO代币发行融资,央行的措辞是极其严重的:ICO本质上属于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募集资金以及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全国全面摸底;新的ICO融资全面叫停;对已经发生的项目要逐案研判,打击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监管出手,手必重。



来源:人民创投  支付百科



1

火热与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前曾在《数字加密代币ICO及其监管研究》一文中写到,ICO(Initial Coin Offering,又称Initial Crypto-Token Offering)即通过发行加密代币的方式进行融资,是区块链公司或去中心化组织发行初始加密代币,出售给参与者从而融得资金,用于项目开发的一种融资方式,是区块链项目的资产证券化。


简单而言,可解释为数字货币社区中的IPO(首次公开募股)。


ICO融得的资金往往不是法币,而是比特币、以太币或其他数字加密代币。融得的代币一般是从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受众范围、投资者便利性、代币流动性以及与ICO代币之间的技术联系等多方面因素进行选择。


然而,动辄数十倍的增长,让大批“向钱看齐”个人投资者带着“站到时代前沿”“走向人生巅峰”的心愿,敞开钱包,大胆押宝。


这里面甚至不乏李笑来、孙宇晨等知名投资人或网红人士,似乎他们的加入,为这场ICO的疯狂增加了一丝快感。


这场疯狂来的并非悄无声息。


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发布的《2017上半年国内ICO发展情况报告》里——2017年上半年,国内已完成的ICO项目共65个,融资规模折合人民币达26.16亿元,超过VC投资金额,参与人次达10.5万。但金融科技分析研究机构Autonomous NEXT统计,国内参与ICO的人数达到200万人。


今年7月,被称为“比特币首富”的李笑来,只用了5天的时间就把自己的ICO项目EOS 加密货币代币,募集到1.85 亿美元;另一ICO项目Qtum量子链发行的量子币,从今年3月16日开始,不到半年就众筹到了1177.1661个比特币,而且在云币网数据里,5月23日量子币上市交易当天最高价格达到了66.66元,这比起3月众筹的2元价格来说,涨幅达33倍……


7月15日,钛链代币钛币(TIC)登陆聚币网创新实验区板块,为保证交易正常秩序,聚币网对钛币设置了涨停板。然而一个月之后,聚币网决定取消钛币涨停板,无涨跌幅限制;icoinfo在7月成立的18天内,完成融资的额度达到了当日之前ICO总融资额度的22.9%,然而icoinfo上三个项目之一PRS买一送一来的“优惠”让人摸不着头脑,而其30日宣布暂停ICO业务更让人难以预料;


OracleChain说取消就取消,bex还没开始,一打折就打5折;开展ICO的项目也越来越离谱,甚至没有白皮书、抄袭代码、不看项目资质等,种种乱象不一而足。


在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人大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赵锡军教授看来,ICO如今的火热,一方面是建立在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人们对互联网渠道的依赖性日趋增强的基础上;另一方面是与互联网技术不断同投融资活动的融合度不断上升有关,很多投融资等金融活动通过互联网一轮轮展开,P2P、众筹、区块链和ICO均是如此;再加上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经济人意识的提升,每个个体都刻意作为经济主体进行金融活动,金融创新业态也非常多,这些成为ICO如今火热的大背景。


不仅ICO,其它基于互联网的金融创新业态也曾出现过乱象,赵锡军说,这需要社会各界思考互联网技术、平台和投融资融合后,带来了怎样的影响,哪些是积极的、哪些是消极的?又该怎样管理和应对?怎样让互联网投融资在为市场带来好处的同时,把风险和可能出现的问题、损失控制好?风险如何分担?


云法务律师吕喆在《ICO币众筹项目的法律风险》一文中说,对于ICO这种新生事物,各国立法都没有及时跟进,“因为法律通常只对有广泛社会影响的社会事务进行规范,而国内ICO的火爆只是从今年开始,目前来看,社会影响还远远达不到全民热炒的程度”。但他也在文中指出,没有法律法规是ICO行业当前最大的法律风险。


2

控与疏


ICO创富的火爆、盲目故事最终还是触动了监管的神经。


此前,姚前在谈到监管ICO时曾表示,一些ICO项目往往处于技术孵化阶段,商业模式还未成型,加上技术的颠覆性和开创性很强,监管者难以像IPO上市审批一样,对ICO项目的前景和价值做出专业、合理的评价。监管者不宜作为ICO项目好坏的审判者,最佳的角色是市场创新的“守门人”,而不是“清道夫”。


而在一些媒体的报道里,监管的力量已经显出端倪。8月16日,北京市金融局局长霍学文在北京召集了一场与ICO相关的会议,一位参加会议的业界代表回忆称:“霍局态度严厉,表态必须要从严监管。”


此后不久,有媒体又传出监管层正在酝酿的可行性监管方案,内容包括:控制ICO规模,加强信息披露,监督募集的数字货币,发布投资风险警告书等;如果发现大的风险,监管层甚至会暂停所有ICO行为并加以整顿。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则在30日发布了《关于防范各类以ICO名义吸收投资相关风险的提示》,指出各类以ICO名义进行筹资的项目在国内迅速增长,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并形成了较大风险隐患。国内外部分机构采用各类误导性宣传手段,以ICO名义从事融资活动,相关金融活动未取得任何许可,其中涉嫌诈骗、非法证券、非法集资等行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提示》中指出,由于ICO项目资产不清晰,投资者适当性缺失,信息披露严重不足,投资活动面临较大风险。投资者应冷静判别,谨慎对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在地球的另一端,美国证监会(SEC)在当地时间8月28日向投资者发出预警,称目前一些上市公司表示参与了或与ICO有关,以新技术的噱头说服或诱导潜在的受害者投资公司股票,以此来“拉高出货”、操纵市场等。一旦SEC认定某些公司存在上述可疑行为,那么将对其股票进行停牌处理。


“对互联网投融资等金融活动的治理,要做到甄别、细化和规矩,把针对P2P、众筹等的监管拓展到所有在互联网技术平台上开展的金融活动,包括ICO项目。”赵锡军表示,不存在既无市场制约、也无政府制约的互联网金融活动,责任不清、没有规范、风险处理不明晰等问题如果出现在互联网平台上的金融筹资活动中,首当其冲的应该把项目的风险、责任、利益分析清楚,明确风险,并向投资人说清楚。“算法无穷尽的区块链技术可以被所有人使用,参与主体有无能力承担风险,社会、政府如何避免损失带来的问题,更为重要。”



3

重新审视“虚拟商品”

 
在中国,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与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指出:“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这是中国迄今为止唯一一份对“网络数字币”性质进行界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正因为相关部门将比特币等“网络数字币”定位于“虚拟商品”而非货币,因此,货币当局和金融监管部门也就没有对其实施必要的约束与监管,这反而给“网络数字币”的广泛交易、流通乃至ICO提供了非常自由的发展空间,尽管监管上不承认“网络数字币”是货币,但实际上它们已经在不少方面发挥着货币的功能了!
 
在“网络数字币”不断发展,影响力日益显现的情况下,2016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又宣布要“早日推出央行主导的数字货币”,这无意间给“网络数字币”提供了巨大的增信,很多人一下子觉得央行之所以急于打造和推出自己主导的数字货币,就是因为新兴的“网络数字币”真有生命力,真的可能颠覆央行的法定货币,已经迫使央行赶紧进行应对,因此,也说明其真有价值,甚至潜力无限,必须抓住机遇尽早投入!大量的资金涌入,使规模有限的“网络数字币”对法定货币的价格随之大涨。而价格的迅猛上涨,又吸引更多资金涌入,泡沫和风险,包括操纵市场和欺诈传销行为随之膨胀。特别是ICO的爆发式发展,正在广泛吸引社会公众和资金投入,更是带来极大的风险隐患,再不进行必要的监管,恐怕将出现重大社会问题!
 

 

4

监管网络虚拟币

 
当把“网络数字币”界定为“网络商圈币”(虚拟币、代币),赋予其一定的货币功能时,就要有相应的货币金融监管要求,例如:必须明确其管理和运行规则,以及确定的运行范围,并要形成严格落实的技术手段和基础条件;允许其与法定货币进行兑换,但网络平台必须获取和存储当事人合法的真实身份信息(符合存款实名制规定),网络身份必须与真实身份准确对应,满足法律和监管要求;当事人可以用法定货币兑回网络虚拟币,但必须通过存款账户和合法途径转入,需要兑回时,只能原币、原账户转回,不得兑换成其他货币或转入其他账户;各种网络数字币的交易平台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诱导或误导交易,并确保交易的真实准确和资金流动的连续与可追溯,自觉接受监管等;监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有效发现和严厉查处操纵市场、扰乱秩序、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要加强专业化、客观公正的宣传报导,抑制目前相当突出的片面宣传乃至肆意夸大的态势(目前有很多宣传,包括自媒体的东西,过度拔高区块链的功效,片面宣扬比特币等网络虚拟币价格的大幅上涨,刻意宣传某某权威机构、“权威人士”关于比特币等虚拟币升值预期,断章取义式的报导某某国家承认比特币等虚拟币的合法地位,而没有全面而准确报导其仅仅承认比特币等作为网络虚拟币或代币,在一定范围内的货币功能,并相应要采取的监管举措等,存在很大的误导性和推波助澜的负面作用)。
 
按照上述要求,现有的ICO的做法显然是不合适的。比特币、以太币等网络虚拟币,只能在其规定的网络平台体系范围内使用,除此之外,只能与法定货币进行兑换,而且只能原币、原账户、原户名进出,而不能流入到其他数字虚拟币网络平台上,成为其ICO募集的对象。ICO作为众筹或基金募集的方式,也理应受到相关方面的监管和法规约束。
 
当然,由于互联网跨界、跨境融合延伸的特性,比特币、以太币等网络数字币都可能是跨境流通和交易的,只是中国实施严格控制,可能促使其大量转移到境外进行,因此,还需要加强国际间的沟通和协调,尽快达成共识和国际统一规则,避免监管漏洞和跨境套利。


但考虑到网络虚拟币和ICO在中国的过热发展,中国政府终于在今日正式开启“清剿”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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