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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人注意!过完今天,你将面临这11件大事!

2017-08-31 苍南大事件

国内长途漫游费全面取消

外卖新规将实施

中小学更换教材

……

9月1日起,

一大波新规、好消息

影响你我的生活



2017年9月起,全国中小学语文将统一使用新教材!


作为教育改革的标志性学科,中小学语文教材“一纲多本”的时代将正式终结。从起始年级开始,全国小学和初中都将统一使用“部编本”语文教材。

“部编本”教材是由教育部直接组织编写的教材。这一版教材以语文学科为例,课文选篇强调经典性、文质兼美、适宜教学,适当兼顾时代性。



新语文教材最明显的变化之一,就是古诗文篇目大幅增加。


“部编本”语文教材,小学古诗文占所有选篇的30%!初中古诗文占所有选篇的51.7%!

本次语文新教材的变化,侧重于孩子的阅读能力养成及综合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未来,对于语文的学习,老师们或会注重课程方面的整合和改变,将会引导孩子们进行跨学科学习和项目式学习,“更加符合对孩子全面能力的培养目标”。




新修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9月1日实施

教育部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9月1日起施行。《规定》是指导和规范高校实施学生管理的重要规章,涉及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籍管理、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奖励与处分、学生申诉等诸多方面。此次修订将影响3000多万在校大学生!


不入学又不请假,有可能被退学

根据《规定》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大学生可申请休学去创业!

根据《规定》,鼓励在校大学生积极创业!并有一系列的诚意措施支持大学生创业!

●弹性学制:健全休学创业的弹性学制,放宽学生学习年限,允许学生分段完成学业。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入学后也可以申请休学开展创业。

●转专业:规定创新实践、休学创业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降低学生创业的机会成本,让学生在自主创业方面有更大的选择空间。

●折算学分:规定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助力:鼓励学校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加强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


支持学生主修专业以外辅修其他专业

《规定》支持大学生在修主专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的:

一是支持学生主修专业以外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跨校修读课程和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自主性。

二是鼓励学校开展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在线课程的学习认证和学分认定制度建设,不断创新校内、校外课程共享模式,畅通学习成果转移转化渠道。也就是这些项目如果你参与,也都是有可能算作学分的。

三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所获得学分,在学生因休学、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断学业时,其在校学习已获得的学分可以予以保留,在复学或重新入学情况下,允许承认已修读课程的学分。


学生奖励和处分程序更加规范

一是对实施奖励与处分的规则作了进一步完善。为保障奖励的公平,规定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拨、公示等制度。

二是对学生处分的情形和程序做了补充和完善。规定了处分期限制度,健全学生处分的程序。规定学校做出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事实、理由与依据,保障学生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校做出的重大处分决定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

三是加强了学生申诉制度建设,专门新增了学生申诉一章。要求学校进一步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度,明确了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权。此外,还增加了教育部门对学校行为的监管职责,明确省级教育部门受理学生申诉的规则。


冒名顶替上大学被查得更严了

规定从制度上和操作上减少和杜绝了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获得入学资格的可能性!


学术失信行为将被惩戒

规定学生应履行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的义务,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要求高校健全学习成绩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提前有约定者不得转专业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9月起银行卡境外1000元以上消费将报送外汇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规定,自9月1日起,境内发卡金融机构向外汇局报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发生的全部提现和单笔等值1000元以上的消费交易信息。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开展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采集,不涉及银行卡境外使用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外汇局将继续支持和保障个人持银行卡在境外经常项下合规、便利化用卡。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由发卡金融机构报送,个人无需另行申报,不增加个人用卡成本,外汇局将依法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



银行卡刷卡手续费下降



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于9月6日起正式实施。

9月6日起,降低发卡行服务费费率,借记卡费率不超交易金额0.35%,贷记卡费率不超0.45%;降低网络服务费费率,不超交易金额0.065%;对非营利的医疗、教育、养老、慈善机构,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全免;收单服务费改为市场调节价。




外卖行业新规:“外卖小哥”不得进屋,不能收小费


《外卖配送服务规范》团体标准,8月5日在北京发布。该《规范》由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分会联合外卖配送平台共同起草,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

该《规范》主要内容有5个方面:

商户应在10分钟内确认订单;外卖配送员到达消费者门口应轻声敲门;配送员不应进入消费者家中;配送员应年满18周岁;配送员禁止收取小费行为等。

另外,《规范》条例还规定了外卖服务机构具备法人资质、固定办公场所,要求外卖配送服务队伍要规模化,配送人员使用的配送车、配送箱、头盔等都要符合规定。





9月起取消国内漫游费


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三大运营商日前宣布,9月1日起全面取消手机国内漫游费。经常出差的温州人可以与漫游费说再见了!



9月起告别20项奇葩证明



自9月1日起,群众怎么开“证明”的问题有了明确的操作规范。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明确,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能够完全证明的9类事项,如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以及居民户口簿能够有限证明的5类事项,如户口迁移、住址变动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不得要求群众开具证明。

对于亲属关系证明、临时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无法凭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意见要求派出所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




公积金提取手续材料大大减少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方便单位和职工办事的通知》将于9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今后职工在办理上述三项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只需出示身份证明和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旅行社不得拒绝老人参团



国家旅游局批准公布的《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从9月1日起实施。《规范》要求,旅行社不得对游客年龄进行限制、不得拒绝老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参团;包机、包船、旅游专列、百人以上老年团应配随团医生;老人出游连续乘车时间不应超2小时。




9月对于浙江人来说,

还有这些好消息 !


9月1日起,浙江省出台最新政策,孩子上学这些问题将改善!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严管虐待、体罚、侮辱学龄前儿童行为,阻止和纠正幼儿园的小学化教育倾向。


每个乡(镇)至少设一所公办幼儿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障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接受基本幼儿园教育的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规划,预留符合规定要求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地区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统一规划、优先建设。每个乡(镇)应当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

  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幼儿园的性质和用途

  居民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其移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民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委托举办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幼儿园的性质和用途。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置换、购置、改造、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幼儿园房屋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幼儿园调整、重建方案,依法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并安排学龄前儿童就近进入幼儿园接受保育和教育。


幼儿园工作人员不得虐待、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龄前儿童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品德良好,身心健康,爱护儿童,忠于职守,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并且掌握基本急救知识和技能。

  幼儿园工作人员虐待、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龄前儿童,实施其他损害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行为,或者收受、索取学龄前儿童家长财物,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幼儿园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分,幼儿园可以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增加幼儿园男性教师的数量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保安员等工作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幼儿园男性教师的数量。

  幼儿园应当依法与其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保障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和培训等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善和提高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保育员的工资待遇。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人均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幼儿园专职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


防止和纠正小学化教育倾向

  幼儿园实施保育和教育,防止和纠正小学化教育倾向,不得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和进行其他超前教育或者强化训练,不得组织学龄前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幼儿园教育的内容应当包括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方面,注重培养学龄前儿童的主动探索、操作实践、合作交流和表达表现等能力。

  学龄前儿童入园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幼儿园招生、编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


县级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前教育经费,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应当向学前教育倾斜。县级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残疾学龄前儿童生均经费标准应当高于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幼儿园生均经费、生均公用经费和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的最低标准,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儿童给予资助,对属于特困供养人员的学龄前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龄前儿童、残疾儿童、烈士子女,按照规定标准实行免费学前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营养餐等生活补助。



9月1日起浙江率先禁野蛮装修!自建房出租前须安全鉴定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全国首个由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分为8章47条,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使用安全防范、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状况予以监督检查。


明确房屋转让人、出租人告知义务

《条例》第八条规定,房屋转让或者出租时,房屋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拆除、变动情况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受让人有权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查询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和房屋结构。

住宅装修不得拆除、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

《条例》第十条规定,住宅房屋装修不得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劝阻、制止;可能造成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或者当事人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投诉、举报,并现场调查确认后,应当书面责令房屋装修经营者停止施工,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拒不停工者,在一定条件下,主管部门有权通知供电单位实施停电措施。


建筑幕墙需定期安全检测

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养老用房二层以上禁用玻璃幕墙与石材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青少年宫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房屋和养老服务用房的,禁止在二层以上部位使用玻璃建筑幕墙或者石材建筑幕墙。

第十四条规定,使用建筑幕墙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对建筑幕墙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发现建筑幕墙存在破损、脱落等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使用建筑幕墙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或者房屋使用说明书载明的检测时限进行幕墙安全性检测;设计文件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未载明检测时限的,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年内进行幕墙安全性检测,首次检测后应当每五年进行一次幕墙安全性检测。

()民自建房,出租前要做房屋安全鉴定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明显倾斜、变形,或者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发生明显结构裂缝、变形、腐蚀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利用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从事民宿、农家乐等生产经营或者养老服务、学前教育、村居文化等公益事业,或者出租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给他人居住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危房优先纳入旧城改造范围

被鉴定为危房需拆除、又未被列入征收范围的,可申请重建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撤离或者组织人员撤离。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及时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解危措施;逾期不采取解危措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列入征收范围的危险房屋拆除后,原房屋所有权人按照原房屋用途申请重建,且重建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不减少相邻住宅房屋原有日照时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规定,经鉴定为成片危险房屋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将其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危险房屋实施征收,或者对危险房屋予以购买、置换后,采取相应解危措施。


每五年一次房屋安全排查

鼓励保险公司设立相应险种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

第三十五条规定,鼓励建立商业保险、风险基金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房屋使用安全风险管理机制。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需求相适应的险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服务的方式,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房屋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动态监测、重点巡查等工作。


来源:温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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