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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小轿车、越野车进出口商品归类有关技术特性要求的公告
根据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22,将于2023年7月1日实施,以下称“2022年新标准”),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部分)》(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6号附件1)中,小轿车和越野车归类应满足的技术特性要求调整如下:
归入税则号列8703.2361项下的小轿车,应满足2022年新标准中“4.1.1轿车”项下“a)”“b)”、注1至注3的技术特性要求。
归入税则号列8703.2362项下的越野车,应满足2022年新标准中“4.1.3越野乘用车”项下“a)”“b)”“c)”“d)”、注1的技术特性要求。
调整后的具体技术特性要求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进出口归入小轿车、越野车税则号列的商品技术特性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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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 陶永
审校/ 孙伟如、包滢晖
编辑/ 代俊
美术编辑/ 卫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