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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张志铭:中国司改真正的顶层设计是什么 ▏法治学术

2016-05-11 张志铭 法治学术



中国司改真正的顶层设计是什么 


张志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


本文原载《法制日报》2015年10月28日第11版


图片源于网络

中国的司法改革已经紧锣密鼓地持续进行了二十多年。回顾司改历程,在总体上呈现出某种繁杂反复的景象,似乎改革永无止境,而对究竟要改什么,为什么改以及如何改等问题,却还没有足够清晰系统的回答。新一轮的司改做了众多布局,涉及具体事项很多,但主导性思路依旧不够鲜明。反思、检讨过往的司改方案举措,从卓有成效地推进司改进程看,我认为需要明确提出以下三个方面的诉求:


第一,中国司改需要真正的顶层设计;


第二,真正的顶层设计需要对司改有一个完整而富有内在逻辑的思路;


第三,这个思路在具体操作上要聚焦司法裁判,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建立以审判权为中心的司法权。

 

司改需要真正的顶层设计

司改要确有建树,需要真正的顶层设计。“真正的顶层设计”主要包括两个着眼点:


一是基本的前置条件;


二是指司改的基本思路。


所谓前置条件,指真正的司改顶层设计,或者说一种有品质的司改顶层设计,需要实现权威与智识的结合。在当代中国,坚持党的领导是使司改富含建设性的基本前提,应当坚持党在司改过程中的领导和组织权威。

现在的问题是,司改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权威有余,智识不足。有别于域外权威机关授权委托、专家智识支持或主导的司改方案设计,我国的司改方案设计制定,存在领导者虚位、部门主导、专家作用不足的问题,权威与智识缺乏有效的结合。司改举措不断,内容繁复,思路方向不清晰的状况,与此不无关系。


中国司改必须实现权威和智识的结合,在基本思路上立足国家治理和司法活动的内在因果关联,围绕司法权能、司法主体、司法资源、司法责任这四个概念展开条理而系统的设计和实践。这种思路应该真诚而直白,不是单纯追求政治正确的修辞术,不是摸着石头过河,不是部门本位,不是貌似内行的想当然。


基于近现代国家和社会治理规律的技术考量,明确厘定司法权能,是国家治理与司法改革的起始点。司改的核心问题是在正本清源的意义上厘定司法权能的性质和边界,只有从司法权能切入,明确司法是做什么的,才能进一步思考落实如何运作司法的问题。


缺乏对司法权能性质和边界的清醒认识,简单笼统地主张司法“去行政化”“去地方化”“去大众化”,主张司法的公正、高效、权威等,都难以使司改具有明确的目标指向,使得老问题没有解决,新问题不断产生,耗散社会大众对司改的耐心和信心,使司改的正当性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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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

明确司法权能的性质,就是要逻辑而穿透地认定,司法权就是裁判权,就是审判权,就是要通过司改,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在此前提下,进一步着力要做的就是厘定裁判权主体。


司法就是公正无偏的法庭,针对具体的案件争议,依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解释适用法律,推断作出权威 性法律决定的活动。简言之,司法就是裁决案件争议的活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就是要在宏观、中观和微观意义上明确法院和法官才是裁判权或审判权或司法权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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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和法官才是裁判权的载体

在宏观上明确法院是我们国家和社会法律争议的终局裁判者;

在中观上则应该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指明的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方向,明确只有法院法官才是案件诉讼裁判的决定者或主导者,而公安、检察、辩护或代理律师、当事人等公私权主体,只是诉讼裁判过程的参与者。


而在微观层面,则是要在法院内部深入追问和思考“到底谁才是裁判者”这一问题,将裁判或审判组织归结为法庭,将裁判权或审判权主体落实于法庭法官,以审判为中心,借此理顺法院内部审判、管理、 监督、执行等各种结构关系,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痼疾。

 

明确了裁判权或审判权或司法权的主体,就可以通过改革,聚焦法院和法庭法官,合理配置司法裁判资源,落实司法裁判职责,平衡履职保障和行权责任,真正做到使“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


在我看来,中国司改的总体目标就是要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其基本思路应该是:遵循近现代国家治理和司法的内在逻辑,立足案件裁判厘定司法性质,塑造整全而清晰的司法权能;从不同层面明确司法裁判主体,处理好裁判者履职保障和行权责任的关系,合理配置和落实裁判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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