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司法体制改革必须 与社会体制改革相配套 ——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

2017-02-08 法治学术

免责声明:

本刊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文章及图片转自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如觉侵权,欢迎联系小编!

来源:深证特区报

   “实施方案的制定出台,将切实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着力破解影响法治社会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绘就了路线图和时间表”。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在接受本报驻京记者采访时首先作上述表示。

  他说,中办、国办本次联合出台的文件并非简单冠名“司法体制改革”,而是称之为“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说明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与相关的社会体制改革相配套。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

  A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必须坚持走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司法规律的改革之路

  深圳特区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请您谈谈《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

  何兵:我国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总体上与我国国情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同时,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在司法活动中也存在一些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问题。

  自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以来,已有16年了。这期间的改革,时进时退。一个重要原因是,以前的司法改革,主要由相关部门自行主导,中央没有统筹。司法改革涉及法院与检察院、律师、人民群众等重大关系,远非某个部门可以担纲,必须要由中央调动各方面资源,才可能达致理想的效果。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改革其实就是政治改革。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司法改革前所未有地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种认识,不仅体现在言论上,而且落实到党的具体改革方案中。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190项重大改革举措,其中有关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占84项,将近二分之一。

  本次由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实施方案》,强调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首要的一条是,坚持走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司法规律的改革之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从基本国情出发,尊重司法规律,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实施方案》还明确要求,84项改革目标,要在2015年至2017年的三年内,出台具体落实的政策和措施。

  与此前相比,本轮司法体制改革有几点重大突破:一、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作为政治改革的突破口,由中共中央统筹。二、司法体制改革,第一次有了时间表和路线图。三、最近频频出台的改革方案,范围广,力度大,直击要害。本次改革,值得关注和期待。

  B

  法官员额过多,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势在必行

  深圳特区报:为什么必须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

  何兵:法官员额制改革是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等司法改革重点目标任务的基础性工作,是建立以法官为核心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法官素质能力,优化司法人力资源配置的重要措施,在整个司法改革中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 法官员额制改革,无论改革阻力有多大,这项改革必须推行。其原因有以下几点:只有降低法官员额,才有可能大幅度提升法官待遇。法官待遇太低,法院不能吸引优秀人才,一切其他改革无从谈起。另外,从比较法的角度,我国法官员额,实在太多。其三,降低法官员额,是提升法官社会地位的根本措施。 其四,解决法官不办案的怪现象。我国一直存在着一个奇怪的现象,就是一部分法官不办案。实行员额制以后,法院案件巨大,占用法官员额的法院院长、庭长们,必须亲自审理案件。最后,法官巡回成为可能。在一些地方,律师与企业,长期对个别法官进行投资,靠个案申请回避,已不能解决问题。解决的方法之一是法官巡回审判,即职业法官每三年换个地方,从而使律师事务所、企业长期投资于法官,不再可能。

  不可回避的是,无论改革措施如何稳妥,一部分年轻优秀的法官,可能因为没有法官员额,而离开法院。目前各地已出现这种现象。对此,应予重视,但不必过度担忧。如果法官独立审判权得以落实,法官的待遇明显提升,可以招聘优秀的律师和检察官进入法官队伍,从而实现良性循环。

  C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法院独立审判的必由之路

  深圳特区报:《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将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这项改革措施如何进行?

  何兵:人民陪审员制度是走向法院独立审判的必由之路。多年来,我一直不遗余力地为人民陪审员制度而呐喊。

  从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公布的陪审制度改革要点来看,陪审改革有重大突破。如,陪审员每五年由法院从普通公民中随机抽选,由人大任命。数额为法官员额的三至五倍。可以看出,陪审制改革是法院推出的重头戏,也是《实施方案》的改革重点。

  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之所以如此重要,首先是要实现审理者裁判,陪审法庭必须当庭判决,从而实现十八届三中全会所确定的“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降低法官员额成为可能,如果没有大量的陪审员进入法庭,案件数量巨大,法院组织合议庭人数都不够,合议制必然落空。让人民与职业法官一起分担审判的责任,推进有秩序的人民民主,将人民的普遍情感,融入司法的判决,从而实现判决的法律性和人民性结合。陪审制是教育国民,培养国民法治精神的最佳形式。

  D

  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意义深远

  深圳特区报:《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将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这对于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有何积极意义?

  何兵:《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将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意味着立案程序由职权模式向诉权保障模式转变,使更多的纠纷得以引入法治轨道解决,为从源头上、根本上解决“立案难”问题提供了制度依据。因此,立案审查制变更为立案登记制意义深远。

  立案登记制有利于保障人民诉权、减少涉诉信访。立案登记制是将纠纷导入法院,从而有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方式,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人民法院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将纠纷引入法治轨道解决,涉诉信访自然不会作为矛盾化解的主要出口而频繁发生。立案登记制为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提升司法公信力奠定了坚实基础。司法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途径,是当事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保护的重要机制,因此司法的大门应始终向公众敞开。立案登记制从事前监管改为事后审查,先将符合形式要件的所有案件一律登记受理,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这既实现了当事人启动诉讼程序的诉讼主体地位,也是法治思维的体现。在法治社会中,司法正义并非一句口号,而是可以让人民能够切身感受得到。

  E

  律师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深圳特区报:为什么说律师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何兵:立案登记制是将纠纷导入法院,从而有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方式,将来可能出现的问题是:法官员额减少而案件数量大增。如何处理这一尖锐的矛盾?我认为有三个可行的方法,即法院内部挖掘审判力量。在降低法官员额的同时,大量增加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大幅度地扩大律师队伍,并通过诉讼制度的改造,将大量的纠纷解决工作,交由律师完成。必须看到,律师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制度改革不成功,司法改革不可能成功。

  我国的律师与法官员额配备严重不合理。日本全国约2000法官,律师约2万名。法官与律师员额比,是一比十。美国联邦和州法官,合计约3万人,而律师约100万人,法官与律师员额比,约一比三十。而我国现行的法官,约20万人,律师约25万人,配比极其不合理。在降低法官员额的同时,应当大幅度扩展律师员额,短期内至少应当扩展至50万人。与此同时,通过诉讼制度改造,将纠纷解决的任务,转由律师完成。

  F

  规范司法行为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深圳特区报:着眼于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规范司法行为,是《实施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之一。那么,如何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

  何兵:与行政行为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质,司法行为是司法机关实施宪法和法律的活动。在我国的法治实践中,过去强调行政行为的比较多,对司法行为重视不够。

  将“司法行为”的“规范化”明确提出来,这一精神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司法行为”概念的明确,使得司法机关实施宪法和法律的活动被有机地纳入与立法行为、行政行为相提并论的法律行为之列,司法机关实施宪法和法律的活动也被纳入了统一的法治秩序,这对于监督司法机关“依法司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规范司法行为”是针对司法机关在制定司法政策、作出司法解释和进行司法指导以及处理具体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时提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要求,根据“规范”法律行为的一般性制度要求,“规范司法行为”也必然要求司法机关的活动要“于法有据”,司法机关也要遵循“依法司法”原则,司法机关在依据宪法和法律处理具体案件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程序,遵循司法行为公开性原则,主动接受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等等。

  总之,《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规范司法行为”,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规范司法行为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如果感觉受益,欢迎打赏小编以资鼓励

   

 联系微信号871973841,联系QQ2825612453,投稿邮箱:871973841@qq.com,欢迎赐稿、交流,谢谢!



法治公号微联盟盟友推荐

                长按二维码图片,即可关注“法治智库”公众号!

法治宣传网主办,关注学术大家,宣传法治理念、评论法治事件。

                        打开微信搜索“FZXCW124”亦可关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