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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官权益最大的威胁并非来自体制外

2017-02-09 刘彦 法治学术

本文来自作者赐稿,并不代表本公众号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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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以实际行动快速回应了广西陆川退休法官被杀事件,2月7日,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印发了《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文件一公布,立马疯传,法官们欢呼雀跃,履职保障的春天来了。


 无论是作为一名前法官还是律师,我对此都是欢欣鼓舞,点赞叫好的。文件规定内容之详、之细,足见最高法院调研之深、思虑之全。


毫无疑问,这份文件对今后的司法生态将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最高法院抓住了问题的症结,对法官履职过程中可能要面对的来自体制内外的风险和阻碍都进行了完备的预防和妥善的应对。


特别是规定了“非经法官惩戒委员会听证和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等等内容,确实值得大加赞许。


当然,要想真正严格落实文件的规定绝非易事,不仅目前还缺乏配套的制度跟进,而且正如最高院的通知所述,“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印发”,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的支持是否给力还是个问号。


例如,第七条规定的提出控告的的权利,某地党委政府要求法院参加植树节活动,院领导带队,搁下审判工作,扛起铁锹去植树。法官应当向谁控告、控告谁、由谁追责、追谁的责、追究何种责任等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类似于陆川法官被杀的恶性事件,相对于全国法院系统每年审理的案件数及全国30万法官队伍而言,应该是极极少数,而来自体制内的威胁更让法官们揪心、痛心、恶心!


我想以自己曾经审理的三起案件来对此进行说明。


1

来自党委政府的干扰让法官举步维艰


 这是一起以某县政府为被告的二审行政案件,典型的与民争利案件,为更好地平息矛盾,实现共赢,我们主动到县里协调。


分管副县长在协调会上的第一句话就是“我们这个决定你们必须维持”,言辞举止间好像法院是他家开的一样,中院的待遇尚且如此,很难想象县法院在县政府跟前的境况。当然,见县里如此“不客气”,我也毫不含糊的表明了态度,我们过来是来帮助大家更好地解决问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应该撤销还是维持,我们法院说了算。


今天就是撇开法律来寻求更好地解决路径,如果按照县长的意见,今天我们过来就是多余的。但是,像我这样“铮铮骨气”的法官毕竟是少数,也极不容易,要面临很大的风险。


2

来自政法委的“协调”让法官左右为难

 

 这是一起二审劳教案件,那会我还开玩笑说,这极有可能是我们中级法院审理的最后一起劳教案件。


上诉人因为多次赴省进京上访被公安机关进行了劳动教养,但是,非常遗憾的是案件在适用法律和办理程序上存在诸多问题。


开庭以后,政法委一位领导给我打了电话,说案件影响很大,上诉人是当地的名人,常年上访,所以案件只能维持原判。


此后,政法委又组织了公安和法院的主要领导、承办法官召开协调会。最终案件维持原判。


3

来自信访部门的追责让法官痛心疾首


 这是一起二审民事案件,青年男女订婚后,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往下走了,因为彩礼返还的问题,男方父亲纠集人员狠狠地把女方父亲揍了一顿,不久,女方父亲不甘示弱,召集人马好好地回揍了男方父亲。


二审除其他上诉理由之外,还提出一审庭审过程中另外两名合议庭法官未到庭。于是,我先是打电话向一审法官了解庭审情况,在得到明确否定之后,我还是不放心,要求出具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维持原判后,败诉方到处上访,市政府信访联席会议决定对案件的一二审法官进行党政纪处分。


好在中院的一把手断然拒绝,我才幸免于难。更加离奇的是某领导居然直接签字要求法院再审,这下好了,双方当事人全都跳起来,打起背包上访。


此后,此案又经过两次审理结案,最终的结果与最初的结果一字不差。


以上都是我自己曾经审理的案件,也许很多同行都有类似的经历,有的甚至更加惨淡。记得2013年,我那时在某县法院挂职,五四青年节座谈会上,我对年青法官提的第一建议就是要学会保护自己。刚进法院,第一要务并不是要多办案、办大案,而是要学会防范可能的风险,避免不必要的伤害,每一个小的挫折都可能影响法官一辈子,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


 所以,4年以后,当我看到最高院能够出台这样的规定,真是无限欣慰。法官朋友们,你们遇上了好日子。


但是,一定要牢记,权利是自己争取来的,寄希望于一纸文件一劳永逸的解决这个问题,无疑不切实际。




法官权益保障永远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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