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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是否有权进行强拆?

2017-08-27 法治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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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圣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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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



拆违引发的维权事件层出不穷,也越来越受到广泛的关注。拆违原本是规划部门的工作,之后城管成立后,拆违事件中便频繁出现城管的身影。城管是否有权进行强拆,城管是否具有行政处罚主体的资格,接下来圣运律师将同大家一起探讨。


城管局是否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


拆除违章建筑是国土、规划、城管等部门在行使城市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从拆违的性质讲,其属于行政处罚。只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这三种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处罚。一旦超出了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就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一般情况下,违建的认定和处罚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做出,只有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况下城管才可以对违建进行认定和处罚,并不是所有的城管都可以进行违建的认定和处罚。 



城管局无权进行强拆


虽然在一定情况下城管可以进行违建的认定和处罚,但并不意味着城管可以进行强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另外,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只有市县级以上的政府有强制拆除违建的权利,除非城管局执行有关部门的拆迁命令才有可能参与强拆,其他情况城管局无权进行强拆。

目前,在我国很多地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仍以自己的名义向当事人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这种做法于法无据,缺少直接的法律依据和法定的授权,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当被拆迁人遭遇这种状况时,一定大胆维权,采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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