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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跳楼案,到底谁在撒谎?关键证据在哪里?

2017-09-07 朱新伟 法治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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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观察者网。“法律读品”

陕西榆林产妇跳楼自杀案,今天医院、产妇家属各方都有了最新回应,但真相依旧扑朔迷离——没有人承认坚持顺产,可最后产妇却因难忍顺产疼痛而跳楼自杀。

  • 首先是医院说要剖宫产。

9月6日凌晨,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再度发表声明,重申:

生产期间,产妇因疼痛烦躁不安,多次离开待产室,向家属要求剖宫产,主管医生、助产士、科主任也向家属提出剖宫产建议,均被家属拒绝。最终产妇因难忍疼痛,导致情绪失控跳楼。

医院还给出了长达18分钟的监控录像,录像记录了产妇生命结束前难忍疼痛,走出产房的身影。

其中最关键的一段是,产妇曾两次在家属身边倒下。按照,医院的说法,产妇是在向家属“下跪”。

(画面中“第一、二次下跪”文字系医院所加)

单纯从监控录像显示的动作来看,无法判断产妇是主动“下跪”,还是因疼痛而瘫倒在地。

由于录像没有声音,无法判断当时产妇、家属和医护人员的交流内容。

该院妇产科二病区主任霍军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检查后医护人员就向产妇、家属说明情况,并建议剖宫产,然而家属坚持顺产,并在《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产妇由于疼痛两次走出分娩中心和家里说疼得不行,想剖腹产,但家属一直不愿意,坚持顺产。”

  • 其次,产妇丈夫也说要剖宫产。

根据《法制晚报》9月5日晚的消息,产妇丈夫延某某说:

第二天早上妻子进产房前医生检查完说一切正常,说要打催产,让其签字。妻子进产房8个小时后,曾来到产房门口问延某某,疼得厉害,还是剖宫产。延某某同意后,产妇再次进入产房,延某某对医生说要剖宫产,医生告诉他检查一下再说。

“医生出来以后我问情况咋样,医生说马上就顺产了不可以剖宫产,我们就在产房外等着,过了一会护士出来把小孩用的衣服被子都拿走了说是马上就生了,我们就在外面等着。”延某某说,一会儿,产妇出来后告诉自己说要剖宫产,自己去找医生要求剖宫产。

“可是医生就是说马上就生了不能剖宫产,就把我妻子拉进产房。”延某某说,自己就打电话找关系,让医生剖宫产。

  • 第三,产妇丈夫的堂哥也说在场的家属要求剖宫产。

现代快报:你当时在现场吗?

延先生堂哥:我不在现场,我是他堂哥,情况是我后来了解到的。

现代快报:院方说你们始终不同意剖腹产?

延先生堂哥:不是这样,如果和院方说的一样那我们就没话说了。她(孕妇)两次要求剖腹产,下午5点多就跑出来说疼得不行,要剖腹产,我堂弟同意了, 去问医生,医生说检查一下,检查出来说马上就能生,不用剖腹产,我们就在外面等,然后他们把小孩用的衣服拿进去了, 我们以为孕妇已经开始分娩了。结果等了一个小时,6点的时候孕妇又出来了,出来说疼得不行,要求做剖腹产, 医生还是说马上能生,不能做剖腹产,然后把人拉进去了。

人拉进去后,我堂弟开始找关系托熟人看能不能让大夫给她做剖腹产,等我们打完电话,正好一个护士出来,我们问她情况怎样,护士却说产妇找不着了。

现代快报:院方说孕妇曾经跪着求你们做剖腹产,你们没有同意?

延先生堂哥:她第二次出来的时候确实跪下了,说疼得不行,我们都同意了(做剖腹产),我们也跟医生说了,医生说马上要生了,不能做(剖腹产)了。

现代快报:当时几个家属在场?

延先生堂哥:四位在场,孕妇的母亲、二姑、婆婆、她丈夫。

在另一次财新网的采访中,这位堂哥说:

产妇马某某一家住在陕西省绥德县张家峰村,经济条件在村里属于“中等水平”,“男方家里有6孔窑洞、有车”,“从事物业管理工作”,不会为了费用高而拒绝做手术。

  • 第四,产妇的母亲也说顺产不行就剖腹产。

她对梨视频说,“我们都说是问大夫”,“要不要孩子是年轻人的事情”(意即尊重产妇丈夫的意见)。

她对澎湃新闻说:“女儿最后一次从产房出来,我们还(跟医生)强调,万一不行了就剖腹产,但医生说,现在已经不需要剖腹产了,顺产也到时间了。”

  • 最后,医院和家属双方都认同,产妇马某曾多次要求进行剖腹产

……

好的,所有人都说要剖宫产,最后产妇却因为难以忍受顺产疼痛而跳楼自杀!

这究竟是为什么?

上述发声者中,必然有一方在撒谎。

究竟谁才能决定剖宫产?为何非要家属签字?

医院出示了一份授权委托书,称“产妇签署了《授权书》,授权其丈夫全权负责签署一切相关文书,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权且未出现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产程记录产妇血压、胎心正常)时,未获得被授权人同意,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

的确,患者清醒时,首要决定权在于患者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章节对此做了明确界定,其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其次才是家属。

那医院只能眼睁睁看着有些孕妇难产而死吗?法律同时也规定了医院拥有抢救的自主权。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现在,医院和家属各方都没有拿出最关键的证据。

医院尚未完全证明,产妇生命结束前的半小时,院方严格尽到了医护责任;家属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明当时提出剖宫产的物证

医院今天凌晨公布的两个物证,均不足以完全说明真相。

一个是患者知情同意书,是生产前一天签的;且文字中清楚地写了,家属“谅解意外”,即理解医院会采取“剖宫产术”在内的多种方式。

另一个是护士值班记录,直到8月31日晚19时19分,护士记录写着产妇坚决要求剖宫产,遭到家属第三次拒绝,并陪同产妇送回产房。

问题在于,19时19分之后,19时26分,产妇回到产房。20时00许,产妇坠楼。这期间,发生了什么?

新京报整理

医院和家属各方中,那个说谎的人难道不怕良心的谴责吗?



2007年肖志军拒绝签字做剖腹产手术导致22岁怀孕妻子母子双亡时人们就已经讨论过一次这个问题了。在那次事件中,人们在指责肖志军的愚昧无知的同时也对朝阳医院“明明能够救人却非要等一纸同意的行为”表示不解。这其实就是制度执行僵化的结果。


2007年11月22日,肖志军因为拒绝签字同意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其怀孕的妻子最终因重症肺炎导致心肺衰竭而死。


“先签字再治疗”的告知制度最开始设置时初衷是好的,是为了照顾到患者或者患者家属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本意并不是想把患者的生命也一并交出去,但现在却畸变成了决定患者的生死符,甚至把决定书放置在比患者生命都高的位置,这本身就不合适。更令笔者所不解的是,现在距离肖志军已经过去了整10年,甚至这次的孕妇可是清醒地要求剖腹产,但是最后还是被逼上了绝路,为什么相似的错误,我们依然还在犯?


这件事其实也和中国的医疗环境有关系,尽管现在中国已经在不同方面“赶美超英”,但是在关怀孕妇方面,中国做的并不够好。根据丁香医生的数据,“无痛分娩”的技术已经存在了一百多年,国外已经普遍应用。在中国却只有不到1%的产妇能够在生产的时候享受“无痛分娩”。为何推行不畅?麻醉医生的缺乏、医院不愿意增加此项投入以及一些政府所持保守态度都是原因。



中国社会科学院专家李银河曾经说过:产妇分娩是否痛苦,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为产妇减轻痛苦,是对生命个体的尊重,也反映了一种生育文明。如果结合这些新闻事件来看,那得出的结果可能是残酷的,因为自诩为文化大国的中国在生育文明上,尚还在被鲜血和粗布所包裹的襁褓之中。


我们无法假设事件中跳楼的孕妇如果能够接受“无痛分娩”结果是否就会不一样,但至少结果已经不会更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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