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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之一:本地机构入册评分标准



增补管理人名册评分标准第一部分 本地机构入册评分标准 

一、本地律师事务所

(一)机构规模(基本分30分、加分3分)

1.律师人数(25分):申请加入第一分册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20人以上的,计15分,超过20人的,每增加1人增计0.2分;申请加入二、三、四分册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10人以上的,计15分,超过10人的,每增加1人增计0.2分。

2.内部管理制度(2分)

(1)已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制度,计1分;

(2)建立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团队,并建立有清算与破产事务专项管理制度,计1分。

3.执业场所(3分):有固定执业场所但办公场所在200平米以下的,计2分;每增加50平米增计0.1分。

登记在本机构名下的自有房屋,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合同以及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房屋坐落与注册地不一致的,除提交合同以外,还需提交能够证明本机构在房屋坐落实际办公的相应证明。

4.加分事项(3分)

(1)本所专职从业人员中,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每人加1分;具有中、高级会计师、税务师、评估师资格的,每人加0.5分;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或初级会计师职称的,每人加0.2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同一人员具有若干会计师职称(资格)的,仅按最高分项加分。

(2)本所专职从业人员中,具有IPO经验的,每人加0.5分;本所专职从业人员中,曾经作为其他破产管理人机构工作人员,参与本所以外的破产、强制清算案件的管理人工作的,每人每件加0.2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3)执业机构购买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加1分。

(二)执业业绩(基本分15分、加分2分)

1.成立年限(5分):律师事务所成立达3年的,计3分;每增加1年增计0.5分。

2.业务收入(10分):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3年期间的年平均收入(以纳税凭证为准)在500万元以下的,计6分;每增加1000万元,增计1分。

3.加分事项(2分)

(1)近3年人均年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20万元,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2)2010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律师事务所受表彰表扬情况

①受表彰为市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的,0.2分/次;

②受表彰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0.5分/次;

③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高、中级人民法院或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表扬或嘉奖的,0.2分/次;

④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全国级表彰的,0.5分/次。

以上①②③④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三)专业经验(基本分40分、加分5分)

1.诉讼案件(30分):近三年律师年人均办理诉讼案件(系列案件折算为2件)5件以下的,计18分;每增加1件增计0.2分。

2.非讼业务(10分):近三年律师年人均办理非讼调解、仲裁、行政复议案件3件以下的,计6分;每增加1件增计0.2分。

3.加分事项(5分):

(1)接受委托,协助公司、企业自行清算,已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的,每件次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2)接受委托,协助公司、企业完成兼并重组、企业改制,已完成相关工作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每件次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3)作为管理人成员办理破产案件的,每件加0.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4)担任清算组成员参与办理强制清算案件的,每件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四)专业水准(基本分5分)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本所专职从业人员发表的文章可列入本项计分。

1.本所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省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每篇计0.5分;

2.本所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法学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每篇计1分;

3.本所专职从业人员独立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5分;本所专职从业人员作为第一作者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3分;本所专职从业人员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2分。

以上发表文章署名作者单位为本机构为计分要件。文章未署名或者署名单位未申请入册的,以作者现在本机构工作为计分要件。

(五)执业责任保险(基本分10分)

行业协会统一购买了执业责任保险,或者所内全体律师购买执业责任保险的,计6分;行业协会统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后,机构又自行购买了执业责任保险且保额在50万元以上的,保额每增加50万元增计1分。




二、会计师事务所

(一)机构规模(基本分30分、加分3分)

1.注册会计师人数(25分):申请加入第一分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20人以上的,计15分,超过20人的,每增加1人增计0.2分;申请加入第二、三、四分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10人以上的,计15分,超过10人的,每增加1人增计0.2分。

2.内部管理制度(2分)

(1)已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制度,计1分;

(2)建立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团队,并建立有书面清算与破产事务专项管理制度,计1分。

3.执业场所(3分):有固定执业场所但办公场所在200平米以下的,计2分;每增加50平米增计0.1分。

登记在本机构名下的自有房屋,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合同以及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房屋坐落与注册地不一致的,除提交合同以外,还需提交能够证明本机构在房屋坐落实际办公的相应证明。

4.加分事项(3分)

(1)本所专职从业人员中,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资格的,每人加1分;具有税务师、评估师资格的,每人加0.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2)本所专职从业人员中,具有IPO经验的,每人加0.5分;本所专职从业人员中,曾经作为其他破产管理人机构工作人员,参与本所以外的破产、强制清算案件的管理人工作的,每人每件加0.2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3)执业机构购买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加1分。

(二)执业业绩(基本分15分、加分2分)

1.成立年限(5分):会计师事务所成立达3年的,计3分;每增加1年增计0.5分。

2.业务收入(10分):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3年期间的年平均收入(以纳税凭证为准)在500万元以下的,计6分;每增加1000万元,增计1分。

3.加分事项(2分)

(1)近3年人均年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20万元,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2)2010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会计师事务所受表彰表扬情况

①受表彰为市级优秀会计师事务所的,0.2分/次;

②受表彰为全国优秀会计师事务所的,0.5分/次;

③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高、中级人民法院或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表扬或嘉奖的,0.2分/次;

④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全国级表彰的,0.5分/次。

以上①②③④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三)专业经验(基本分40分、加分5分)

1.审计业务(40分):近三年注册会计师年人均出具的审计报告20份以下的,计24分;每增加1份增计0.5分。

2.加分事项(5分):

(1)接受委托,协助公司、企业自行清算,已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的,每件次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2)接受委托,协助公司、企业完成兼并重组、企业改制,已完成相关工作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每件次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3)作为管理人成员办理破产案件的,每件加0.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4)担任清算组成员参与办理强制清算案件的,每件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四)专业水准(基本分5分)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本所专职从业人员发表的文章可列入本项计分。

1.本所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省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每篇计0.5分;

2.本所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法学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每篇计1分;

3.本所专职从业人员独立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5分;本所专职从业人员作为第一作者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3分;本所专职从业人员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2分。

以上发表文章署名作者单位为本机构为计分要件。文章未署名或者署名单位未申请入册的,以作者现在本机构工作为计分要件。

(五)执业责任保险(基本分10分)

行业协会统一购买了执业责任保险,或者所内全体注册会计师购买执业责任保险的,计6分;行业协会统一购买执业责任保险后,机构又自行购买了执业责任保险且保额在50万元以上的,保额每增加50万元增计1分。




三、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指登记的经营范围包含破产清算服务的事务所、公司。(一)机构规模(基本分30分、加分3分)1.专职从业人员人数(25分):申请加入第一分册的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专职从业人员人数10人以上的,计15分,超过10人的,每增加1人增计0.2分;申请加入第二、三、四分册的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专职从业人员人数5人以上的,计15分,超过5人的,每增加1人增计0.2分。2.内部管理制度(2分)(1)已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制度,计1分;(2)建立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团队,并建立有书面清算与破产事务专项管理制度,计1分。3.执业场所(3分):有固定执业场所但办公场所在200平米以下的,计2分;每增加50平米增计0.1分。登记在本机构名下的自有房屋,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合同以及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房屋坐落与注册地不一致的,除提交合同以外,还需提交能够证明本机构在房屋坐落实际办公的相应证明。4.加分事项(3分)(1)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中,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超过1人的,每增加1人加1分;具有中、高级会计师、税务师、评估师资格的,每人加0.5分;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或初级会计师职称的,每人加0.2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同一人员具有若干会计师职称(资格)的,仅按最高分项加分。(2)本所专职从业人员中,具有IPO经验的,每人加0.5分;本所专职从业人员中,曾经作为其他破产管理人机构工作人员,参与本所以外的破产、强制清算案件的管理人工作的,每人每件加0.2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3)执业机构购买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加1分。(二)执业业绩(基本分15分、加分2分)1.成立年限(5分):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成立达3年的,计3分;每增加1年增计0.5分。2.业务收入(10分):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3年期间的年平均收入(以纳税凭证为准)在300万元以下的,计6分;每增加200万元,增计1分。3.加分事项(2分)(1)近3年人均年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20万元,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2)2010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机构受表彰表扬情况①受市级表彰的,0.2分/次;②受国家级表彰的,0.5分/次;③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高、中级人民法院或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表扬或嘉奖的,0.2分/次;④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全国级表彰的,0.5分/次。以上①②③④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三)专业经验(基本分40分、加分5分)1.清算服务(40分):近三年平均接受委托,协助公司、企业完成自行清算、兼并、分离、重组改制(已完成相关工作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5件以下的,计24分;每增加1件,增计2分。2.加分事项(5分):(1)作为管理人成员办理破产案件的,每件加计2分。(2)担任清算组成员参与办理1件强制清算案件的,每件加计1分。(四)专业水准(基本分5分)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本所专职从业人员发表的文章可列入本项计分。1.本所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省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每篇计0.5分;2.本所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法学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每篇计1分;3.本所专职从业人员独立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5分;本所专职从业人员作为第一作者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3分;本所专职从业人员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2分。以上发表文章署名作者单位为本机构为计分要件。文章未署名或者署名单位未申请入册的,以作者现在本机构工作为计分要件。(五)执业责任保险(基本分10分)已经投保执业责任保险的,计6分;保额超过50万元的,保额每增加50万元增计1分。未投保的,不得分。

四、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市政府根据相关规定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

(一)机构规模(基本分30分、加分3分)

1.专职从业人员人数(25分):专职从业人员人数20人以上的,计15分,超过20人的,每增加1人增计0.2分。

2.内部管理制度(2分)

(1)已建立较完善的公司管理制度,计1分;

(2)建立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团队,并建立有清算与破产事务专项管理制度,计1分。

3.执业场所(3分):有固定执业场所但办公场所在200平米以下的,计2分;每增加50平米增计0.1分。

登记在本机构名下的自有房屋,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合同以及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房屋坐落与注册地不一致的,除提交合同以外,还需提交能够证明本机构在房屋坐落实际办公的相应证明。

4.加分事项(3分)

(1)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中,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超过1人的,每增加1人加1分;具有评估师资格超过1人的,每增加1人加1分;具有中、高级会计师、税务师资格的,每人加0.5分;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或初级会计师职称的,每人加0.2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同一人员具有若干会计师职称(资格)的,仅按最高分项加分。

(2)本所专职从业人员中,具有IPO经验的,每人加0.5分;本所专职从业人员中,曾经作为其他破产管理人机构工作人员,参与本所以外的破产、强制清算案件的管理人工作的,每人每件加0.2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3)执业机构购买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加1分。

(二)执业业绩(基本分15分、加分2分)

1.成立年限(5分):公司成立达3年的,计3分;每增加1年增计1分。

2.业务收入(10分):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3年期间的年平均收入(以纳税凭证为准)在1亿元以下的,计6分;每增加2000万元,增计1分。

3.加分事项(2分)

(1)近3年人均年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20万元,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2)2010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机构受表彰表扬情况

①受市级表彰的,0.2分/次;

②受国家级表彰的,0.5分/次;

③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高、中级人民法院或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表扬或嘉奖的,0.2分/次;

④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全国级表彰的,0.5分/次。

以上①②③④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三)专业经验(基本分40分、加分5分)

1.资产重组或债务重组(40分):参与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市场化债转股项目(单个项目金额不低于1亿元)5个以下的,计24分;每增加1个,增计2分。

2.加分事项(5分):

(1)作为管理人成员办理破产案件的,每件加2分。

(2)担任清算组成员参与办理1件强制清算案件的,每件加1分。

(四)专业水准(基本分5分)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专职从业人员发表的文章可列入本项计分。

1.公司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省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每篇计0.5分;

2.公司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法学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每篇计1分;

3.公司专职从业人员独立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5分;公司专职从业人员作为第一作者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3分;公司专职从业人员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2分。

以上发表文章署名作者单位为本机构为计分要件。文章未署名或者署名单位未申请入册的,以作者现在本机构工作为计分要件。

(五)执业责任保险(基本分10分)

已经投保执业责任保险的,计6分;保额超过50万元的,保额每增加50万元增计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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