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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之二:外地机构在本地的分支机构入册评分标准


第二部分  外地机构在本地的分支机构入册评分标准

 

一、外地律师事务所在本地的分支机构

(一)机构规模(基本分30分、加分3分)

1.律师人数(25分):申请加入第一分册的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总所律师人数20人以上的,计15分;本地分支机构律师人数超过10人的,本地分支机构每增加1人增计0.2分。申请加入第二、三、四分册的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总所律师人数10人以上的,计15分;本地分支机构律师人数超过5人的,本地分支机构每增加1人增计0.2分。

2.内部管理制度(2分)

(1)已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制度,计1分;

(2)建立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团队,并建立有书面清算与破产事务专项管理制度,计1分。

3.执业场所(3分):本地分支机构有固定执业场所但办公场所在200平米以下的,计2分;每增加50平米增计0.1分。

登记在本机构名下的自有房屋,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合同以及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房屋坐落与注册地不一致的,除提交合同以外,还需提交能够证明本机构在房屋坐落实际办公的相应证明。

4.加分事项(3分)

(1)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中,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每人加1分;具有中、高级会计师、税务师、评估师资格的,每人加0.5分;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或初级会计师职称的,每人加0.2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同一人员具有若干会计师职称(资格)的,仅按最高分项加分。

(2)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中,具有IPO经验的,每人加0.5分;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中,曾经作为其他破产管理人机构(含总所)工作人员,参与本地分支机构以外的破产、强制清算案件的管理人工作的,每人每件加0.2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3)本地分支机构购买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加1分。

(二)执业业绩(基本分15分、加分2分)

1.成立年限(5分):律师事务所总所成立3年以上的,计3分;本地分支机构成立1年以上的,本地分支机构每增加1年增计1分。

2.业务收入(10分):总所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3年期间的年平均收入(以纳税凭证为准)500万元以下的,计6分;每增加1000万元,增计1分。

3.加分事项(2分)

(1)本地分支机构近3年人均年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20万元,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2)2010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本地分支机构受表彰表扬情况

①受表彰为市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的,0.2分/次;

②受表彰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0.5分/次;

③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高、中级人民法院或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表扬或嘉奖的,0.2分/次;

④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全国级表彰的,0.5分/次。

以上①②③④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三)专业经验(基本分40分、加分5分)

1. 总所入选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计6分。总所入选一级管理人名册的,增计4分;总所入选二级管理人名册的,增计3分;总所入选三级管理人名册的,增计1分;总所所在管理人名册未分级的,增计3分。

2.总所作为管理人办结5件以上破产案件的,计3分;每增加1件增计0.5分。不足5件本项不得分,本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

3. 总所作为管理人,办结件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破产财产超过1亿元的破产案件的,计3分;每增加1件增计0.5分。不足1件本项不得分,本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

4.总所近三年律师人均办理的诉讼案件(系列案件折算为2件)5件以下的,计12分;每增加1件增计0.2分。本项得分最高不超过30分。

以上1、2、3、4项总分不得超过40分。

5.加分事项(5分)

(1)本地分支机构接受委托,协助公司、企业自行清算,已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的,每件次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2)本地分支机构接受委托,协助公司、企业完成兼并重组、企业改制,已完成相关工作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每件次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3)本地分支机构作为管理人成员办理破产案件的,每件加0.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4)本地分支机构担任清算组成员参与办理强制清算案件的,每件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四)专业水准(基本分5分)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总所或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发表的文章可列入本项计分。

1. 总所或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省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每篇计0.5分;

2. 总所或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法学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每篇计1分;

3. 总所或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独立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5分;总所或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作为第一作者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3分;总所或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2分。

以上发表文章署名作者单位为本机构为计分要件。文章未署名或者署名单位未申请入册的,以作者现在本机构工作为计分要件。

(五)执业责任保险(基本分10分)

行业协会统一购买了执业责任保险,或者本地分支机构全体律师购买执业责任保险的,计6分;行业协会统一购买执业责任保险后,本地分支机构又自行购买了执业责任保险且保额在50万元以上的,保额每增加50万元增计1分。



二、外地会计师事务所在本地的分支机构(一)机构规模(基本分30分、加分3分)1.注册会计师人数(25分):申请加入第一分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总所(总公司)注册会计师人数20人以上的,计15分;本地分支机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10人的,本地分支机构每增加1人增计0.2分。申请加入第二、三、四分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总所(总公司)注册会计师人数10人以上的,计15分;本地分支机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5人的,本地分支机构每增加1人增计0.2分。2.内部管理制度(2分)(1)已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制度,计1分;(2)建立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团队,并建立有清算与破产事务专项管理制度,计1分。3.执业场所(3分):本地分支机构有固定执业场所但办公场所在200平米以下的,计2分;每增加50平米增计0.1分。登记在本机构名下的自有房屋,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合同以及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房屋坐落与注册地不一致的,除提交合同以外,还需提交能够证明本机构在房屋坐落实际办公的相应证明。4.加分事项(3分)(1)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中,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的,每人加1分;具有税务师、评估师资格的,每人加0.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2)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中,具有IPO经验的,每人加0.5分;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中,曾经作为其他破产管理人机构(含总所)工作人员,参与本所以外的破产、强制清算案件的管理人工作的,每人每件计0.2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3)本地分支机构购买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加1分。(二)执业业绩(基本分15分、加分2分)1.成立年限(5分):会计师事务所总所(总公司)成立3年以上的,计3分;本地分支机构成立1年以上的,本地分支机构每增加1年增计1分。2.业务收入(10分):总所(总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3年期间的年平均收入(以纳税凭证为准)500万元以下的,计6分;每增加1000万元,增计1分。3.加分事项(2分)(1)本地分支机构近3年人均年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20万元,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2)2010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本地分支机构受表彰表扬情况①受表彰为市级优秀会计师事务所的,0.2分/次;②受表彰为全国优秀会计师事务所的,0.5分/次;③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高、中级人民法院或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表扬或嘉奖的,0.2分/次;④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全国级表彰的,0.5分/次。以上①②③④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三)专业经验(基本分40分、加分5分)1. 总所(总公司)入选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计6分。总所(总公司)入选一级管理人名册的,增计4分;总所(总公司)入选二级管理人名册的,增计3分;总所(总公司)入选三级管理人名册的,增计1分;总所(总公司)所在管理人名册未分级的,增计3分。2. 总所(总公司)作为管理人办结5件以上破产案件的,计3分;每增加1件增计0.5分。不足5件本项不得分,本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3. 总所(总公司)作为管理人,办结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破产财产超过1亿元的破产案件的,计3分;每增加1件增计0.5分。不足1件本项不得分,本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4.审计业务:总所(总公司)近三年注册会计师年人均出具的审计报告10份以下的,计12分;每增加1份增计0.2分。本项得分最高不超过30分。以上1、2、3、4项总分不得超过40分。5.加分事项(5分):(1)本地分支机构接受委托,协助公司、企业自行清算,已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的,每件次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2)本地分支机构接受委托,协助公司、企业完成兼并重组、企业改制,已完成相关工作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每件次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3)本地分支机构作为管理人成员办理破产案件的,每件加0.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4)本地分支机构担任清算组成员参与办理强制清算案件的,每件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四)专业水准(基本分5分)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总所(总公司)或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发表的文章可列入本项计分。1. 总所(总公司)或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省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每篇计0.5分;2. 总所(总公司)或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法学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每篇计1分;3. 总所(总公司)或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独立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5分;总所(总公司)或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作为第一作者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3分;总所(总公司)或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2分。以上发表文章署名作者单位为本机构为计分要件。文章未署名或者署名单位未申请入册的,以作者现在本机构工作为计分要件。(五)执业责任保险(基本分10分)行业协会统一购买了执业责任保险,或者本地分支机构全体注册会计师购买执业责任保险的,计6分;行业协会统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后,本地分支机构又自行购买了执业责任保险且保额在50万元以上的,保额每增加50万元增计1分。



三、外地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在本地的分支机构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指登记的经营范围包含破产清算服务的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一)机构规模(基本分30分、加分3分)1.专职从业人员人数(25分):申请加入第一分册的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总所(总公司)专职从业人员人数10人以上的,计15分;本地分支机构超过10人的,本地分支机构每增加1人增计0.2分。申请加入第二、三、四分册的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总所(总公司)专职从业人员人数5人以上的,计15分;本地分支机构超过5人的,本地分支机构每增加1人增计0.2分。2.内部管理制度(2分)(1)已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制度,计1分;(2)建立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团队,并建立有清算与破产事务专项管理制度,计1分。3.执业场所(3分):本地分支机构有固定执业场所但办公场所在200平米以下的,计2分;每增加50平米增计0.1分。登记在本机构名下的自有房屋,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合同以及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房屋坐落与注册地不一致的,除提交合同以外,还需提交能够证明本机构在房屋坐落实际办公的相应证明。4.加分事项(3分)(1)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中,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每人加1分;具有中、高级会计师、税务师、评估师资格的,每人加0.5分;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或初级会计师职称的,每人加0.2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同一人员具有若干会计师职称(资格)的,仅按最高分项加分。(2)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中,具有IPO经验的,每人加0.5分;本所专职从业人员中,曾经作为其他破产管理人机构(含总所)工作人员,参与本所以外的破产、强制清算案件的管理人工作的,每人每件加0.2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3)本地分支机构购买有固定办公场的,加1分。(二)执业业绩(基本分15分、加分2分)1.成立年限(5分):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成立3年以上的,计3分;本地分支机构成立1年以上的,本地分支机构每增加1年增计1分。2.业务收入(10分):总所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3年期间的年平均收入(以纳税凭证为准)在300万元以下的,计6分;每增加200万元,增计1分。3.加分事项(2分)(1)本地分支机构近3年人均年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50万元,加0.5分。(2)本地分支机构2010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本地分支机构受表彰表扬情况①受表彰为市级优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的,0.2分/次;②受表彰为全国优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的,0.5分/次;③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高、中级人民法院或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表扬或嘉奖的,0.2分/次;④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全国级表彰的,0.5分/次。(三)专业经验(基本分40分、加分5分)1. 总所(总公司)入选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计6分。总所(总公司)入选一级管理人名册的,增计4分;总所(总公司)入选二级管理人名册的,增计3分;总所(总公司)入选三级管理人名册的,增计1分;总所(总公司)所在管理人名册未分级的,增计3分。2. 总所(总公司)作为管理人办结5件以上破产案件的,计3分;每增加1件增计0.5分。不足5件本项不得分,本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3. 总所(总公司)作为管理人,办结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破产财产超过1亿元的破产案件的,计3分;每增加1件增计0.5分。不足1件本项不得分,本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4.清算服务:总所(总公司)近三年平均接受委托,协助公司、企业完成自行清算、兼并、分离、重组改制(已完成相关工作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5件以下的,计12分;每增加1件,增计0.5分。本项得分最高不超过30分。以上1、2、3、4项总分不得超过40分。5.加分事项(3分):(1)本地分支机构接受委托,协助公司、企业自行清算,已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的,每件次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2)本地分支机构接受委托,协助公司、企业完成兼并重组、企业改制,已完成相关工作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每件次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3)本地分支机构作为管理人成员办理破产案件的,每件加0.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4)本地分支机构担任清算组成员参与办理1件强制清算案件的,每件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四)专业水准(基本分5分)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总所(总公司)或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发表的文章可列入本项计分。1. 总所(总公司)或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省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每篇计0.5分;2. 总所(总公司)或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法学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每篇计1分;3. 总所(总公司)或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独立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5分;总所(总公司)或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作为第一作者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3分;总所(总公司)或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2分。以上发表文章署名作者单位为本机构为计分要件。文章未署名或者署名单位未申请入册的,以作者现在本机构工作为计分要件。(五)执业责任保险(基本分10分)本地分支机构已经投保执业责任保险的,计6分;保额超过50万元的,保额每增加50万元增计1分。未投保的,不得分。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本地的分支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指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一)机构规模(基本分30分、加分3分)1.专职从业人员人数(25分):总公司专职从业人员人数20人以上的,计15分;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超过20人的,每增加1人增计0.2分。2.内部管理制度(2分)(1)已建立较完善的公司管理制度,计1分;(2)建立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团队,并建立有清算与破产事务专项管理制度,计1分。3.执业场所(3分):本地分支机构有固定执业场所但办公场所在200平米以下的,计2分;每增加50平米增计0.1分。登记在本机构名下的自有房屋,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合同以及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房屋坐落与注册地不一致的,除提交合同以外,还需提交能够证明本机构在房屋坐落实际办公的相应证明。4.加分事项(加分3分)(1)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中,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每增加1人加1分;具有评估师资格的,每增加1人加1分;具有中、高级会计师、税务师资格的,每人加0.5分;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或初级会计师职称的,每人加0.2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同一人员具有若干会计师职称(资格)的,仅按最高分项加分。(2)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中,具有IPO经验的,每人加0.5分;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中,曾经作为其他破产管理人机构(含总公司)工作人员,参与本所以外的破产、强制清算案件的管理人工作的,每人每件加0.25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3)本地分支机构购买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加1分。(二)执业业绩(基本分15分、加分2分)1.成立年限(5分):公司成立达3年的,计3分;本地分支机构成立1年以上的,本地分支机构每增加1年增计1分。2.业务收入(10分):本地分支机构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3年期间的年平均收入(以纳税凭证为准)在1亿元以下的,计6分;每增加2000万元,增计1分。3.加分事项(2分)(1)本地分支机构近3年人均年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20万元,加0.2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2)2010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本地分支机构受表彰表扬情况①受市级表彰的,0.2分/次;②受国家级表彰的,0.5分/次;③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高、中级人民法院或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表扬或嘉奖的,0.2分/次;④在担任清算、破产案件管理人过程中,因表现突出受到全国级表彰的,0.5分/次。以上①②③④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三)专业经验(基本分40分、加分5分)1.资产重组或债务重组(40分):本地分支机构参与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市场化债转股项目(单个项目金额不低于1亿元)5个以下的,计24分;每增加1个,增计2分。2.加分事项(5分):(1)作为管理人成员办理破产案件的,每件加2分。(2)担任清算组成员参与办理1件强制清算案件的,每件加1分。(四)专业水准(基本分5分)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发表的文章可列入本项计分。1.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省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每篇计0.5分;2.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所写的强制清算、破产类论文在法学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每篇计1分;3.本地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独立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5分;公司专职从业人员作为第一作者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3分;公司专职从业人员与他人合作完成强制清算、破产方面专著的,计2分。以上发表文章署名作者单位为本机构为计分要件。文章未署名或者署名单位未申请入册的,以作者现在本机构工作为计分要件。(五)执业责任保险(基本分10分)本地分支机构已经投保执业责任保险的,计6分;保额超过50万元的,保额每增加50万元增计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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