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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给“身体不适”的犯罪嫌疑人“松绑”,把自己变成了罪犯

作者 半江瑟瑟半江红 蓝衬衫们 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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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1日21点,民警单某、魏某、姚某2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临泉路和定远路交口芒果KTV有人打架。他们三人立即带上单警装备,由魏某开车赶赴现场。

到达现场后,找到了叫黄某的报警女子。

黄某跟民警说,陈某1喝醉了酒跟老婆瞿某一起打她,她还展示了自己头上被打的包。

民警将陈某1传唤到派出所调查、处置,并以受案登记表受理立案。

因为当时陈某1正在醉酒状态,对民警推搡、辱骂和殴打,涉嫌殴打他人、妨害公务,依法可能被拘留处罚,所以延长了询问查证时间。

当晚,犯罪嫌疑人陈某1醉酒后情绪激动,拳击派出所长蒯某的面部,打得蒯某嘴角流血,民警将陈某1约束在办案区询问1室的违法嫌疑人专用座椅上。

蒯所长安排葛某、费某、姚某1三名辅警自行排班彻夜看管犯罪嫌疑人陈某1到第二天。所内24小时有民警值班。

第二天早上6点,由于当天主班民警张某有事请假,所以蒯所长指派坐班民警李宏让负责陈某1案件。

随后,李宏让带辅警姚某1为犯罪嫌疑人陈某1制作询问笔录。

这个期间,陈某1自己说身体不好,本着人性化处理案件的原则,李宏让让辅警姚某1从办案区其他房间搬来一张木椅,改变了对陈某1的约束状态,把他从违法嫌疑人专用座椅上解开,扶他坐在这个木椅上继续接受询问。

诡异的是,谁都没有发现当时这把木椅两边扶手上各系有一条鞋带,因为鞋带颜色和木椅扶手的颜色相近,李宏让及先后接触这把木椅的人员,都没有发现扶手上的鞋带。

后来查明,这两根鞋带是2016年6月18日另一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所留。

小编继续往下讲案子。

当天询问结束后,李宏让将陈某1右手铐在木椅右边扶手上,留下辅警姚某1看管陈某1,就离开了1号询问室,进入二楼办公室进行案件信息网上的录入。

6月22日8:50左右,蒯所长又安排辅警周某替换姚某1单独看管询问1室内的犯罪嫌疑人陈某1。

22日9:30左右,蒯所下楼的时候遇见了瞿某(陈某1的老婆)和黄某(被打的报警人),他以为她们要找李宏让,就把她们带进办案区,让她们在走廊的椅子上坐着等候。

蒯所推开1号询问室的门,询问室内协警钟某在给陈某1做信息采集。

9:50左右,蒯所听到楼下瞿某、黄某在争吵,他就到1号询问室内将瞿某和黄某劝出来,让她们去办案区的走廊上呆着,接着就跟周某说不要再让人进入询问室争吵。

协警周某听了所长的话,想了个笨法子,自己坐到询问室门外走廊的椅子上,关上了询问室的门,觉得这样就没人随便进得去询问室跟陈某1吵了。

顾此失彼,必有闪失。留下陈某1一个人在询问室里,自杀起来可就方便多喽。

从10:50时开始,犯罪嫌疑人陈某1在询问1室挪动这把他坐着的木椅,解开了木椅扶手上所系的鞋带,用鞋带在违法嫌疑人专用座椅椅背上自缢了。

11:26时左右,瞿所和周某进入询问1室的时候,发现陈某1用鞋带将自己的颈部吊在违法嫌疑人专用座椅椅背上。

120急救人员来了,一检查发现陈某1已没有生命体征了,急救医生给心肺复苏及强心剂,并征求陈某1家属是否需现场抢救,遭到了陈某1家属的拒绝。

闻所未闻!陈某1的老婆当场拒绝120急救医生对自己老公进行现场抢救!这样的婚姻让陈某1生无可恋,岂不正常?

陈某1自杀的原因天知道。但是,他死在派出所里,背锅的肯定不是他老婆。

法医鉴定:被鉴定人陈某1系机械性窒息(自缢)死亡。

案发后,李宏让所在单位赔偿死者陈某1亲属142万元,并得到死者亲属谅解。陈某1的亲属要求司法机关不追究李宏让的刑事责任。

一个对自己老公临死不救的女人,果然敞亮。

法院审理了这个案子。认为陈某1的死亡,是由于辅警周某在当时陈某1老婆瞿某频繁出入询问室,无奈之下将询问室的门关上,禁止他人进入,自己在走廊上看管。陈某1用之前犯罪嫌疑人遗漏在木椅上的与木椅颜色相似、难以发现的鞋带自缢身亡,周某对于危害后果的发生,主观上是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李宏让作为承办民警,虽然在前期已对陈某1完成询问笔录,但是,在犯罪嫌疑人陈某1没有离开询问室的情况下,没有尽职尽责看管好陈某1,而是忙于其他工作。李宏让对于陈某1的死亡具有一定责任。

陈某1用鞋带自缢,是行为与后果之间的介入因素,但这个死亡后果的发生,毕竟是由李宏让决定改变了陈某1的约束状态,使得陈某1得到了相对自由活动的空间和能力。而且还没有发现并解除约束陈某1的木椅上的鞋带,留下了安全隐患。

这样就让陈某1有了可乘之机,趁着看管人周某没能有效看管的情况下,利用这个安全隐患自杀死亡了。所以,这个后果李宏让是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的。

李宏让因为履行职责不够得力,没有有效确保犯罪嫌疑人陈某1在办案区域内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他自缢死亡的后果,应作为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法律后果。

李宏让不服,上诉说自己无罪,并说陈某1的死亡结果与他的行为并不具有因果关系。但被中院驳回了。

这个驳回理由,很值得案外的人们深思和借鉴。


——李宏让在明知陈某1前期具有殴打他人、袭警等暴力行为,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应当加强看管的情况下,擅自改变陈某1的约束状态,将陈某1从违法嫌疑人专用座椅上移到从他处搬来的木椅上进行询问,同时李宏让未对搬来木椅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检查,导致陈某1自缢所用鞋带留置在木椅上未能被发现。


——李宏让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擅自改变陈某1约束状态以及未认真检查木椅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致使陈某1在未能被有效看管,后陈某1使用木椅上遗留的鞋带自杀死亡,李宏让的上述行为反映出他未能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是造成陈某1自杀的客观因素之一,在其他因素的介入下,共同导致了陈某1的死亡结果发生,因此李宏让的行为与陈某1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事实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李宏让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未能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一人死亡,构成玩忽职守罪。由于死者的死亡结果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导致的,李宏让玩忽职守行为仅形成了其中部分因素,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未能正确履行职责,这个玩忽职守罪的重要证据特征,必须引起重视!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是我们永远在探求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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