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市人民法院集中宣判3起涉毒案件!国际禁毒日,让我们一起拒绝毒惑 远离毒祸!
导 读
今天是国际禁毒日,当阳市人民法院对三起涉毒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五个月不等的刑罚。
当天宣判的三起案件分别是胡某、宋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和姚某、张某贩卖毒品案。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宋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姚某、张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故意贩卖给他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据介绍,当前毒品引发的危害不断增大,不少吸毒人员沾染毒品后,很快走上贩毒道路。市人民法院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此次集中宣判既是对毒品犯罪的依法惩治,有利于震慑毒品犯罪行为,也是“6•26国际禁毒日”的一项重要宣传活动,彰显了法律威严,及时回应了社会关注。
新 闻 加 点 料
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也称:国际反毒品日。1987年6月12日至26日,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由138个国家的3000多名代表参加的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问题部长级会议,会议提出了“爱生命,不吸毒”的口号,并与会代表一致同意6月26日定为“国际禁毒日”,以引起世界各国对毒品问题的重视,同时号召全球人民共同来解决毒品问题。
什么是毒品?
根据《刑法》第357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苦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主要是被非法使用的鸦片、大麻、可卡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同时,杜冷丁、美沙酮、盐酸二氢埃托啡、三唑化等其他一切列入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一旦被非法使用便是毒品。
吸毒对人的身心危害主要有哪些?
(1)吸毒对身体的毒性作用。指用药剂量过大或用药时间过长引起的对身体的一种有害作用,通常伴有机体的功能失调和组织病理变化。中毒主要特征有:嗜睡、感觉迟钝、运动失调、幻觉、妄想、定向障碍等。
(2)戒断反应。它是长期吸毒造成的一种严惩和具有潜在致命危险的身心损害,通常在突然终止用药或减速少用药剂量后发生。戒断反应引起的稽延性症状主要有:全身疼痛、顽固性失眼、焦虑和内心渴求等。许多吸毒者在没有经济来源购毒、吸毒的情况下,或死于严重的身体戒断反应引起的种种并发症,或由于痛苦难忍而自杀身亡。戒断反应也是吸毒者戒断难的重要原因。
(3)精神障碍与变态。吸毒所致最突出的精神障碍是幻觉和思维障碍。他们的行为特点完全转围绕毒品转,甚至为吸毒而丧失了正常的伦理观念、道德观念甚至人性。
(4)感染各种疾病。静脉注射毒品给滥用者带来感染性合并症,最常见的有化脓性感染和已型肝炎及令人担忧的区滋病。此外,还损害神经系统、免疫系统等。
《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非法持有毒品罪;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5)走私制毒物品罪;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10)强迫他人吸毒罪;
(11)容留他人吸毒罪;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1)已满16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来源 当阳电视台 新闻中心
记者 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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