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散】你知道吗?这些费用免征、延缴啦!
关于免征
免征对象
各类大中小微型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参加原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即“老机保”)的单位应衔接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但目前尚未完成衔接的单位。
不予免征对象
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免征期限
2020年2月至6月,共5个月。到期后,从2020年7月起,恢复正常缴费。
免征期内
参保单位职工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关于延缴
✔疫情期间,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办理申报核定和缴费业务。
✔参保单位没有通过网上办理申报核定和缴费业务的,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疫情期间申报核定及缴费手续,疫情期间免收滞纳金。
✔延缴的适用对象指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
关于缓缴
缓缴对象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在单位免征期间,可申请缓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在免征到期后可申请缓缴单位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
缓缴执行期
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参保职工需办理退休或需办理转移的,按“退(转)一缴一”方式处理。缓缴期满且足额缴纳缓缴期间三项社会保险的,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满足条件
●开工严重不足,开工率达不到50%;
●生产经营收入较上年同期大幅下降,未达到上年同期50%;
●经营现金流严重不足,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
●申请缓缴前6个月累计处于亏损状况。
单位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办理流程
单位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2人社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单位提交的资料,审核确认是否属于“严重困难”企业,同时根据确认结果批准其缓缴期限;
3人社部门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在“社保业务管理系统”中做缓缴标识,并将认定信息通过短信反馈企业。
对系统已做缓缴标识的,在缓缴期限内不计收滞纳金,不影响职工待遇享受。但超过缓缴期限的,自超过之日起,不再享受此政策。
对系统已做缓缴标识的,在缓缴期限内不计收滞纳金,不影响职工待遇享受。但超过缓缴期限的,自超过之日起,不再享受此政策。
来源 三峡晚报
编辑 李香怡 编审 肖秦倩 终审 胡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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