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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潇 : 安阳西高穴2号墓出土石牌应名“楬”

黄潇 民俗与考古 2019-05-15


河南省安阳县安丰乡西高穴2号墓出土(含收缴)的石牌,自发现以来即成为各界争论的焦点,尤其是圭形石牌上的“魏武王常所用挌虎大戟”等铭刻,其内容及书体,成为该墓是否为曹操高陵的关键性论据。本文无意参与这一争论,只是想从文物研究的角度对其命名略作讨论。

  《考古》2010年第8期发表了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安阳县文化局合撰的《河南安阳市西高穴曹操高陵》(以下简称《简报》),为西高穴2号墓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科学的依据。《简报》将该墓出土的刻有文字的石牌命名为“刻铭石牌”。据《简报》,刻铭石牌共有62块,可分圭形和六边形两大类。圭形石牌均长10.8厘米、斜边长2.5厘米、宽3.2厘米、厚0.6厘米。尖部中间有穿孔,孔内有铜环,铜环连以铜链。上刻“魏武王常所用挌虎大戟”(图一)、“魏武王常所用挌虎短矛”等铭文。六边形石牌大小尺寸相同,上部短边长2.1厘米、下部长边长4.2厘米、短斜边长1.8厘米、总长8.5厘米、厚0.5厘米。上部中间有穿孔。其刻字内容为随葬物品的名称和数量,如衣服类有“黄绫袍锦领袖一”(图二),用具类有“镜台一”“书案一”“渠枕一”等,其他还有如“香囊卅双”“胡粉二斤”等。

刻铭石牌上的文字内容为随葬物品的名称和数量,因此《简报》称这些石牌具有当时流行的“物疏”性质。“物疏”与“遣册”“衣物账”等名称相异但性质相同,均是记录随葬物品名称、数量并埋入墓室中的清单。《简报》的这一性质判断无疑是正确的。然而,刻铭石牌作为一种出土器物,在命名时,如果能够参照其他同类文物,顾及文献记载,而不是单纯地从其外观、质地以及用途来命名,则能做到更加准确,并会对墓葬中相关文物的研究起到一定的帮助。

  与上述刻铭石牌内容、形制相似的物品在遗址和其他墓葬中也有发现。永田英正先生在对破城子出土簿籍类简牍依据简牍书式进行分类集成时,曾关注到一类起到标签作用的简。这类简一般长9、宽5厘米、简头呈半圆形。简头上画有网状线条,中央钻有一孔。网状线条的下方书写簿籍简的标题,背面与表面相同,如“九月谷出入簿”“尽十二月吏病及视事书卷”(图三)“建昭二年四月尽六月四时簿”等。永田先生认为从形状上来说,这类简应该称之为“楬”,是一种标签,在整理或保存簿籍时用细绳穿过小孔将之捆绑在简册口袋之外,以标明口袋中简册的内容(《居延汉简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长沙马王堆3号墓出土书有“某某笥”的木牌52枚,如衣物和丝织品类有“裞衣两笥”“帛缯笥”(图四)等;食物类有“熬兔笥”“熟菽笥”等,其他还有“唐笥”“葸笥”等。“笥”即盛装食物、衣物等随葬品的竹器,墓中发现了不少残件。木牌全部从竹笥上掉落,其形状皆为顶部作半圆形,下部为长方形,顶部用墨涂黑,并有两个小孔,报告认为这些木牌应当就是“楬”。

  《说文解字》对“楬”的解释是:“楬,楬桀也。从木曷聲。《春秋传》曰,楬而书之。”“楬”字在文献中的用例也很多。《周礼·秋官·蜡氏》:“若有死于道路者,则令埋而置楬焉,书其日月焉,系其衣服、任器于有地之官,以待其人。”郑玄注引郑司农注云:“楬,欲令其识取之,今时楬櫫是也。”《汉书·酷吏传》:“数日一发视,皆相枕藉死,便舆出,瘗寺门桓东,楬著其姓名,百日后,乃令死者家各自发取其尸。”颜师古注曰:“楬,杙也。椓杙与瘗处而书死者名也。”《封氏闻见记·碑碣》:“然则物有标榜,皆谓之楬。”这些文献记载说明,“楬”作为标签之意至少一直延用到唐代。因此,安阳西高穴2号墓出土的所谓“刻铭石牌”,应命名为“楬”。

  日常中使用的楬通常是木质的,但为防止腐烂,也有用骨质、石质的,西高穴2号墓出土的楬即为石质,意在万世长存。刻铭石牌既然为“楬”,又出土于墓葬之中,那么,楬上铭刻的内容就是随葬器物的品名、数量,而六边形与圭形两种形式的楬,反映了随葬物品的不同类别。六边形楬上的品名,《简报》没有全部公布,但从各种报道可知至少有香囊、胡粉等装身具,黄绫袍锦领袖、丝白复裙等丝质衣物,墨表朱里水碗、水杯等餐饮具,镜台、书案等用具。《简报》称:“该墓所处刻铭石牌多出自后室南侧室中,位置集中,有的直接压于漆木器和锈蚀的帐构架之下,位置应没有被扰动。”装身具和丝质遗物均需用漆盒等容器装盛,餐饮具和镜台等用具亦均髹漆,因此,六边形石牌与漆木器的叠压关系,更突出了这类石牌作为“楬”的用途。也正是这一叠压关系,为论证西高穴2号墓即曹操高陵提供了决定性的考古学依据。

  与六边形楬多用在细软和小型用具相对,该墓的圭形楬则用于随葬武器的捆包上。之所以在随葬武器的捆包上采用圭形楬,可能是考虑到了与捆包长度的对应,石楬上残存的铜链,更加表明它们与厚重器物相配的特征。目前所知随葬的武器有大戟、短矛等数种。

  关于圭形楬上“魏武王常所用挌虎大戟”“魏武王常所用挌虎短矛”中的“常所用”三字,自资料公布以来,解释多种多样,众说纷纭。《简报》引《三国志·吴书》孙权“即敕以己常所用御帻青缣盖赐”周泰的用例,认为“常所用”是“日常所用”之意,符合当时的语法习惯。单从孙权赐周泰这个事例上来看,将“常所用”理解成“日常所用”似无非议,然而,如果将之用来解读西高穴2号墓出土石楬的意义,似乎仍有难解之处。

  若按“日常所用”来理解,那么,墓中随葬的大戟、短矛、慰项石等物品均是曹操日常所用的物品。曹操日常所用的大戟、短矛,作为随葬品捆包后埋入墓室,这种可能性并不是没有,但将“魏武王常所用慰项石”中的“常所用”也如此理解,就有些问题了,无论是将这件文物朴素地理解为石枕,还是过度解释为“熨项石”(用于颈部理疗的医疗枕),石枕本身刻有“魏武王常所用”的字样是难以理解的。导师张学锋教授讲课时曾提出了另一种解释,即“常所”意同“恒所”,是永恒不变的地方,即所谓的“万世之宅”,是隐晦地指称墓葬。如果这一观点可以成立,那么,大戟也好,短矛也好,慰项石也好,与六边形石楬中所列的品名一样,都是专门为曹操下葬时准备的随葬器物。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学与博物馆学专业)

本文源于《中国文物报》2010年12月10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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