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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像做数学题一样做刑法案例分析题

李世阳 你刑你上 2021-09-16

一 案情简介


甲和乙共谋,通过甲对乙造成轻伤来骗取乙所购买保险的险金。甲驾驶自己的机动车与乙所驾驶的机动车追尾,乙造成了轻伤。由于乙所驾驶的机动车右后方被撞,车被撞过了马路中央的双实线,与对面驶来的丙驾驶的机动车相撞,乙当场死亡。

二 思路框架



三  问题点分析


  一、关于被害者所作出的承诺对犯罪成立的影响效果

     1、被害者的承诺:是指被害者作为法益的主体对侵害其法益的行为予以事前承诺的情形。

   现行法中的相关规定:

   ①不会产生任何影响的情况:

    Ex.对未满13岁的儿童实施猥亵他人罪。

   除此之外,还存在无法条明文规定的其他影响承诺的犯罪是否成立的问题。

     2、被害人承诺的体系地位

   →不能以国家、社会的法益为承诺内容。

   ②对于杀人、伤害以外的个人法益所犯罪行的,依据承诺,通常被视为缺乏构成要件该当性。

     Ex.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那么,对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是将应当给予刑罚处罚的法益侵害行为类型化的方法。

   →如果存在基于被害者真实意图所作出的承诺,根据法益阙如原理,就没有需要通过刑法进行保护的法益,所以应该理解为缺乏构成要件该当性。

  二、关于甲的罪责

      1、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能否成立?

 乙同意了“轻度伤害”→同意伤害的处理问题

 →对于这一点,因为以欺诈骗取保险金为目的而做出的同意是违法的,所以无法阻却违法性。

   →但是,骗取保险金的目的可以在诈骗罪的量刑中予以考虑。

   →若最大限度的重视个人的自我决定权,本人已经认真的做出了承诺,那么可以认为缺少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该当性。

      2、将故意、过失分别独立拥有其构成要件→即使未能满足故意犯的构成要件而不能成立伤害罪,但仍然有成立过失犯的可能性→那么接下来是能否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问题。

    (1)甲的追尾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第三者丙的行为。

→在行为后发生了特殊事由介于行为与结果之间,相应因果关系的有无。

在公路上若发生车辆追尾,那么与其他车辆发生冲撞后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概率较大,车辆追尾后与对向车辆发生冲撞并不属于异常现象,丙只是没有办法避开突然被撞过来的乙所驾驶的机动车,对能够避开的结果期望小。

→存在相应的因果关系

    (2) 公路上发生机动车追尾,可以预见人员伤亡的可能性。

    (3) 综上,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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