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当“隐” | 莫让“人脸识别”助长“人肉搜索”
在大数据时代,人们的大多数行迹都变成数据,隐私越来越少。
移动支付信息、人脸识别记录、信用卡消费记录、微博和朋友圈内容、医疗记录、纳税记录等,都足以“定义”个体的数据,而这些都属公民个人隐私范畴。一旦这些数据遭遇“人肉搜索”,轻则让当事人不堪其扰,重则可能变成“杀人不见血”的子弹与飞刀。
01“人肉搜索”存在已久,频繁发生难以根治
2001年某日,有一男性网民在猫扑网贴出一张美女照片,吹嘘该女子是其女朋友云云。之后,有网友看出,此女子的真实身份是“微软第一美女”,并贴出了她的大部分个人资料。此事件开创了“人肉搜索”的先例,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被称为“人肉搜索”的互联网搜索行动诞生了。
2007年12月,北京31岁女白领姜岩从24楼的家中纵身跳下,用生命声讨她的丈夫和第三者。姜岩自杀后,她生前的“死亡博客”被公之于众,引发网友对其丈夫及父母、第三者的“人肉搜索”,并将其丈夫和他家人个人信息披露于网络。
上述事件演变成“网络暴力第一案”。之后,其丈夫以侵犯自己的名誉权为由,将多家网站诉至法院。至此,“人肉搜索”由网络现象上升为法律问题,由此又出现了“人肉搜索第一案”。
2019年6月,江苏一男子因2岁儿子被泰迪咬伤后与狗主人发生纠纷,结果遭遇“人肉搜索”和死亡威胁,其妻迫于网络暴力割腕自杀,所幸抢救及时;同年4月,陕西一男童在餐厅内被一孕妇绊脚的视频在网络曝光,孕妇遭遇“人肉搜索”,却导致另一名孕妇“躺枪”,个人信息被全部曝光并遭到诅咒……
关于“人肉搜索”,有一种错误观念必须纠正——很多人觉得,如果没做亏心事,就不必担心被拿着放大镜找茬。可事实上,大多数“人肉搜索”案例中,或多或少都有选择性呈现信息、造谣等行为,无辜“躺枪”的案例更不鲜见。
而这些只是“人肉搜索”事件的冰山一角。
02八卦须有底线,“人肉搜索”可能涉嫌多重违法
2020年3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其中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生产者及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违法活动。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法规为治理侵犯个人隐私乱象,防范“人肉搜索”悲剧,提供了法规遵循和保障。
法律上的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权利:
即权利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者不从事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者支配;
二、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包括从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财产状况,到个人的身高、体重、病史、婚恋史、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等;
三、个人通讯秘密权权利人有权对自己的信件、电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号码等加以保密,未经许可禁止他人窃听或者查阅;以及个人隐私使用权等。
“人肉搜索”以非法使用他人个人信息、违法散布他人隐私信息为主要表现形式,可能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也可能会涉及侮辱诽谤和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等问题。
根据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最高法公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2016年通过的网络安全法等法规,“人肉搜索”已经被定性为一种违法和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写明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同时,我们的个人信息也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规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导致情节严重的将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导致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03隐私当“隐”,莫让“人脸识别”助长“人肉搜索”
当人脸信息和其他隐私信息产生关联时,一旦出现泄露,危害性不言而喻。
2019年9月,《北京青年报》报道了一起面部信息大规模泄露和违法售卖事件。报道称,有商家在网络商城中公开售卖“人脸数据”,数量达17万条。这些“人脸数据”涵盖2000人的肖像,每个人约有50张到100张照片,每张照片搭配一份数据文件,除了人脸位置的信息外,还有人脸的106处关键点,如眼睛、耳朵、鼻子、嘴、眉毛等的轮廓信息。这些售卖的人脸样本中,一部分是从搜索引擎上抓取的,另一部分来自境外一家软件公司的数据库等。
同年,国内人类识别公司深网视界被曝涉嫌大规模数据泄露,该公司被指存在安全漏洞,任何人都可不受限地访问其数据库,导致约256万人包括身份证、地址、行踪轨迹等在内的隐私信息遭到泄露。
人脸照片并不是什么隐私信息,现在很多公众人物、明星的个人照片都会出现在社交网站,通过人脸识别技术采集到之后,然后放在系统里只是一串数字密码,这串数字被不法分子拿到之后没有任何价值,关键是照片背后关联的隐私信息,比如身份信息、家庭地址,这才是真正需要警惕的地方。
人脸识别会助长“人肉搜索”的肆虐。
2021年,一段“中年男子在音乐节现场与年轻女子亲吻”的视频引发关注。有网友通过某平台人脸匹配功能,识别出这名男子疑为广西一大学学院领导冯某某,并将两者图片进行比对加以传播。然而,涉事高校紧急回应,当事人冯某认为这是恶搞,并已向警方报案。
该事件涉及抓取、比对和传播三个动作,不但有可能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而且有可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特别在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情况下,未获得肖像权人同意,就拍摄、传播或比对后再传播他人肖像,有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如果利用技术非法抓取、非法提供他人肖像,则有可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构成刑事犯罪。
现在,人脸识别装置在全国各个小区遍地开花,“刷脸”进出小区似乎已经成为很多地方的默认方式。然而,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是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甚至还可能威胁公共安全。
特别是利用人脸识别对他人肖像进行分析比对,进而关联、深度处理其他隐私信息,会让人肉搜索变得更加难以治理。一旦滥用人脸识别,恶意触发人肉搜索,少数人利用舆论谴责机制制造网络暴力,不可避免地会侵犯个人隐私,造成挟公意而泄私愤的社会问题,进而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
2021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为法院正确审理涉人脸识别技术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规范人脸识别的应用,才能让科技更好服务生活。《人民日报》曾评论道:个人信息,特别是敏感个人信息,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强化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符合人民群众期待,也是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人民中科研究院首席专家朱巍谈到个人隐私保护时说道:
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不应被技术的进步瓦解;技术在带来更好沟通的同时,也应充分考虑到隐私保护的必要性。君子慎独标准,往往只能作为道德要求层面,每个人不可能每时每刻都在“照本宣科”。
让网络舆论远离人脸识别加持下的“人肉搜索”。净化网络空间,守护网络安全,我们勇担重任。人民中科依托世界领先的内容理解技术和核心产品跨模态智能视频搜索引擎“白泽”,提供面向政府和企业的内容安全服务、内容监测及版权保护、内容情报挖掘、内容安全测评和互联网内容审核、风控、巡检等系统,一站式内容风控解决方案,全方位护航数字世界网络安全与治理,为净化网络空间做贡献,真正让网络世界与美好并行、交融。
监制:李红梅
END
参考来源:
1.《朱巍:如何保障现代社会中的隐私权》环球网
2.《规治“人肉搜索” 保护公民隐私》人民法院报
3.《禁止“人肉搜索”等违法活动 为网民营造清朗网络空间》人民网
4.《快评|不能让“人脸识别”助长“人肉搜索”》广州日报
5.《律师解析明星“塌房”:八卦须有底线,“人肉搜索”违法!》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