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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科学家、干部、离退休同志集体鸣冤力挺纪委书记

2018-04-12 金锁 每日法言

来源丨天涯论坛 转自我在抱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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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我在抱柱”公号推出的《纪委书记遭遇刑讯逼供:不招就拿牙签扎你鸡鸡和屁眼》,何兵教授作为辩护律师,曝出的当事人遭遇刑讯逼供的手法和情节,再次刷新公众对于刑讯逼供手法的认知。恶瘤不除,人人自危。

案中当事人为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原纪委书记王忠明,后被提升为党委书记、副所长。2014年6月21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对王忠明立案侦查,并于同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认定罪名成立,判刑七年,后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2018年3月30日,沈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了本案。自案发至今,王忠明已被羁押在沈阳市第一看守所近四年。

2015年8月27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王忠明涉嫌受贿案时,中科院金属研究所的科学家、干部、离退休同志、职工,前往旁听。对于庭审中披露的信息,他们很难想象和难以相信王忠明竟然受到如此让人不敢相信的对待,被逼供信“自证其罪”;更难以相信检察机关竟敢明目张胆地逼供证人做假证。他们表示:“真的不敢相信这些事是真的,会在我们的家乡——沈阳发生。”

旁听之后,他们得出“所有指控是莫须有”的结论,并写就一篇鸣冤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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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庭审的27位中科院金属所职工联名书写的“鸣冤状”

中科院科学家、干部、离退休同志集体愤怒发声:

根本没有公平正义的王忠明“受贿案”

——旁听中科院金属所党委书记王忠明涉嫌受贿案庭审纪实和我们的看法

我们是中科院金属研究所的职工,对我所原党委书记(正厅级)王忠明涉嫌受贿一案高度关注。在多年工作接触中,我们非常熟悉王忠明严于律己,忠诚敬业,作风正派的一贯表现,2014年6月王忠明因涉嫌受贿被抓,令我们感到很惊讶,但始终相信法律会还他以公正。2015年8月27日我们自发前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旁听了王忠明涉嫌受贿案公开审理。旁听之中,我们很难想象和难以相信王忠明竟然受到如此让人不敢相信的对待,被逼供信“自证其罪”;更难以相信检察机关竟敢明目张胆的逼供信证人做假证,我们真的不敢相信这些事是真的,会在我们的家乡——沈阳发生。旁听之后,我们得到的结论是,指控王忠明受贿“没有证据”!王忠明是一位好干部,好党员!所有指控是莫须有!

一、王忠明控诉被刑讯逼供过程令人愤怒与寒心

王忠明当庭表示自己没有犯罪,批捕之前就已经推翻全部的有罪供述,并当庭控诉了自己受到刑讯逼供,被迫承认收钱的经过。王忠明因为举报被抓,沈阳市检察院办案人员李享刚、李伟、郑伟和韩旭等人强迫王忠明承认收钱,不承认就体罚,被迫靠墙长时间蹲着,不许抬头。强迫王在两个办案人员之间反复蹲着跳,不能停止,否则就会拳打脚踢,自称“我们就是流氓”。他们还拳击王,称之为“按摩”,并威胁说“如果你不承认就把你老婆抓进来,我们这里没有女法警,对女的也是这样按摩”。还人格侮辱,语言辱骂,往脸上吐吐沫!在指定居所王被扣在铁椅子里,肩部以下不能动,根本不让睡觉;这样疲劳审讯,一直持续了五天五夜。为了逼王认罪,他们还声称会到王孩子就读的学校造舆论,让她无法上学,声称把你妻子也抓进来,让你孩子成为“有父母的孤儿”。在上述种种肉体、精神、人格侮辱、担心家人受威胁的高压之下,王忠明完全崩溃了,被迫“配合”。王忠明控诉:让我配合,我没有受贿根本编不出来!办案人员李享刚说,那好办,我说,你写,他拿出笔记本念,王忠明听写式的完成了所谓的“受贿交代”!之后李享刚等人又编了细节,强迫王忠明记熟,演练,配合完成了所谓的同步录音录像。我们实在难以相信这些事竟然发生在知法懂法的检察院。听了上述控诉,我们极为愤慨!王忠明是一名厅级干部,平时敬业工作,作风严谨正派,仅仅因为一份举报,检察院就做有罪推定,有罪认定,并用逼供信的办法让他“自证其罪”,公平正义在哪里?人权保障在哪里?法律权威在哪里?用这样手段获取所谓供述,我们怎么能不愤慨!这样做怎不让忠诚敬业的党员干部寒心!怎不让遵纪守法的公民害怕!


二、维护法律坚持正义的证人当庭揭露被迫承认给王忠明行贿的过程

王**是控方指明给王忠明行贿的证人之一,称她给王忠明行贿了20万元,分两次送到王忠明办公室,王于当日出庭,王**说“今天我说真话,我没给王忠明送过一分钱!”

王**在法庭上说:办案人员早4点把他们夫妇抓走,分别带到一个小屋子里,关在一把椅子上,并将椅子前边横梁锁上,逼着她承认给王忠明送钱了。“我们被抓进去40多个小时,中间不能睡觉,只能坐在小椅子上,我年事已高,又有高血压、糖尿病,怎么受得了?办案人员告诉我:在王忠明家已搜出了500万,王忠明都认了,说你们给他送20万,你们还不承认。金**、华*、陈**给的钱比你们多多了,人家都认了,你们还不认,你们承认了就没事了,放你们回家。我心想,这是王忠明害我们,他收人家500万没处按,就往我们身上按20万。心想,既然王忠明承认我们给他送钱了,我们承认算了,要不回不了家。我为了保命就按他们说的写了举报材料。实际上,我根本就没有进过王的办公室,更谈不上给他送钱了。之前说给王忠明送钱的证言是在疲劳审讯下瞎编的。”他们还说,出证后,办案人员威胁他们说,如果翻供就把他们再抓起来。

那**与王**是夫妻。那**说:“我是一名老党员,我不说出真话对不起我的良心!我从来没有给过王忠明钱,一分钱都没有!王**也没有!”

那**陈述:我跟办案人员说,我是老党员,你们不能这样办案,我年龄大了快70了,无所谓,你们还年轻办冤假错案你们承受不起。但他们不听,我被关进去40多小时都未承认,后来他们说你老伴儿已经承认了,我知道她受不了了,就说我没送,可能我老伴送了。那**讲:“王**没有接触王忠明的可能,都是我接触王忠明,去见王忠明是有程序的,先到门卫登记,门卫打电话给秘书,然后决定见与不见”。这对老夫妇的举动让人由衷敬佩。

从法庭出来王**担心怕办案人员再把她抓起来。法庭也通知其他证人——金**、华*、陈**到庭作证。华*接到通知拒不到庭,金**和陈**听说开庭都躲到国外了。辨方说证人收到传票而不出庭,其指控不能采信。但控方却说,证人出国未到庭属于正当理由。这更令我们不安,一个证人受到逼供信,检方怎么能证明其他人未受到逼供信呢?

三、检察院指控王忠明的证据让旁听者难以信服

除了王忠明被迫承认有罪的供述之外,还有什么证据证明王受贿呢?旁听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王忠明分管金属所基建工作中受贿100万元,为4个项目经理在“工程款拨付和质量验收中予以关照”,出示了指控王受贿的证据系统:一是书证,证明王分管基建工作以及涉案工程合同和拨付工程款单据;二是证人证言;三是王的供述。

我们旁听了控辩双方对书证和证人证言的质证,认为指证王忠明受贿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对于书证:

控方提供的书证是王忠明的职务证明以及工程合同和工

程款支付单据等客观证据。以此证明王忠明具有职务权力,强调工程款王忠明不签字就不能拨,因此“在工程款拨付予以关照”的行贿目的和行贿后果成立。

辩方认为:

一是书证明确显示了金属所内部管理正规,工程款拨付流程清晰,各程序职责清楚:填写工程进度单:由乙方项目部提出,监理签署意见,甲方工程师、基建处长根据合同确认应拨付数额,之后填写工程款拨付审批单,由工程师填写,基建办主任审查签字,所长助理审核签字后上报主管所长,王忠明审核前述程序完善无误后签字。事实上,按照金属所的规定只要基建办和所长助理两人都签字后,王忠明必须签字了。王忠明的审批权是程序上的审核。

二是书证明确显示金属所守合同重信誉,按照合同正常拨付款项,根本不存在行贿人所称“迟付、不付”现象,根本不具备行贿动机。对此,控方认为“金属所按合同正常拨付工程款是王忠明受贿的结果,否则不会正常拨付”。

对于证人证言:

王忠明认定证人证言全部虚构。王**、华*根本没去过他的办公室,更别提送钱,与陈**的直接接触是2005年以后,有2个人陪同去过他的办公室,根本没有2004年行贿的事实。金**在所称行贿期间内根本没有打过电话,更没有送钱之事,证人证言全部虚假。更可笑的四个不同的人送钱的语言“请多关照”完全一致,“送钱具体时间记不清,资金来源记不清”完全一致,把钱“放在沙发上”完全一致。证人证言中甚至出现工程刚开始就要求按时拨款和工程款已顺利到手后还要求按时拨款的行贿的行为。其中一个工程总款项30几万,竟然为了‘按时拨款’,拿出20万元行贿。综上所述,我们似乎觉得,这4个举报人后面有一个导演,不过他的剧本写得不好,穿帮的地方太多。

辩方提出应调查高度一致的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

一要查清行贿资金来源。本案没有贿金来源、去向。特别是来源,没有贿金痕迹,都从公司财务支取却都没有财务凭证,也没有银行凭证。行贿人的证言中,一律都说是从公司取的,时间久了,记不清是哪笔了。但都记得是百元一捆,单笔行贿10万元,20万元。而控方对此的辩解,令我们旁听的人大惑不解。他们竟然说:证人都说记不清了,我们还逼着他们一笔一笔指认吗?行贿受贿时隐密的事情只要行贿人说给送钱了就可以,不需要书证。难道法律规定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是空话吗?

二是辩方提出证言虚假的地方很多,控方应进行调查行贿人资金来源,如“东北金城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工程处”,控方辩解“没有工商登记不等于分支机构不存在”,实际上,随便找东北金城的人问问,都知道东北金城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工程处不存在。有的说行贿前曾给王打过电话,这从电话记录中很容易查证。另外,王忠明在所内人人都认识,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在家属区人来人往的马路上行贿有悖常理。

三是辩方指出到金属所办公室行贿的可能性不大。原因是:外人进入金属所办公楼,需要经过办公楼门卫登记,再通过所长秘书,这也有记录,都可以查到。而行贿人证言中根本就没有提到这些环节,这说明行贿人根本就没有进过办公楼。实际上,王**在法庭上的供述完全证实了这一点。至于说,不能说出办公室在哪里,只是说把“钱放在沙发上”就更是笑话了,因为金属所的同志都知道,王的办公室从没有过沙发。王**在法庭上说:“我之所以说送到办公室,是因为我想谁都不会相信哪有到办公室送钱的。”

四是辩方指出,举报人的多个证言存在大面积的复制粘贴,为什么他们的证言如此相似?控方承认这是事实,但辩解“只要当事人签字就可以认定有效”,辩方回应,如果签字就有效,我们是否还需要经过法庭调查?开庭何用?

对此,我们很震惊,我们这些法律的门外汉都能发现的问题,他们就发现不了,他们为什么就发现不了呢?

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却没有仔细调查,仅凭这样格式化的证言就证明一个人有罪!这和党中央反复强调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疑罪从无的原则大相径庭。我们参加庭审本来是受法律教育的,没想到后果会是这样。有的老科学家真想站出来,质证控方,难道我说送你1000万,说送到了办公室,但时间太长了,钱来源记不清了,只要签个字,就可以定你受贿罪,是这样简单吗!

旁听此案,我们难以置信又不得不信,王忠明一案是由逼供诱供而虚构的莫须有罪!毛主席说过,评价一个人,不能看他的一时一事,而要看他的全部历史和全部工作。我们和王忠明长期工作生活在一起,我们最了解他。常言道,老百姓心里有杆秤。我们坚信王忠明是好人。

我们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公正的判决,不仅是公检法系统的事,也不仅是人民赋予权利的公职人员的事,还关乎党和国家在人民中的形象,关乎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部分旁听职工执笔

201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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