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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式民主的三大理念 | Charles Gu

2016-11-14 Charles Gu 保守主义评论


按:作者Charles Gu,华裔美国人、共和党选民。在文中,他谈到了自己所理解的美式民主:公民自治、天赋权利、有限政府。本文已取得作者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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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结束的 2016 年美国大选,已成为美国历史上一个十分重要的里程碑,其过程和结果也在世界范围引起罕见的广泛关注和争论。有人认为此次大选凸显了美式民主乱象丛生,也有人大赞美式民主生机盎然。 

提起美式民主,法国学者托克维尔写于 1835-40 年的《民主在美国》(又译“论美国民主”)一书向来是研究此一课题的权威之作。此书旨在回答一个问题:为何共和代议制民主在欧洲各国纷纷失败,却在美国成功?他的结论是:美国具有欧洲大陆不具备的独特“民主基因”,包括清教徒主导的信仰与文化、社会自治、政教分离和对财富的追求等。这是有别于“欧式民主” 尤其是“法式民主”的“美式民主”概念及理论的最早来源,也是“美国例外论”(American Exceptionalism)的“始作俑者”。 


顺便指出,托克维尔当年受法国政府之托,赴美考察当地的监狱情况。公事之余,他系统地考察了美国社会治理政府运行情况,并写成了这本经典著作。这也是此书“民主”一词的涵义。古希腊以来,一直萦绕在欧洲历代贤哲思想中的一大主题是:一个国家或地方的自由公民如何以非强制性方式彼此和平相处、建立和维护公正秩序,并最大限度满足每一个公民个体利益的同时,也能达成最大限度的公共福祉(the common good)。他们用“民主”一词来表达这一理想的社会治理和政府运行境界。 

托克维尔对美式民主的精湛论述,反映了早期来到美洲大陆的英国殖民者的梦想,美国立国的三份关键文件《五月花号公约》、《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则简练完整地表达了他们的美国梦、以及有别于欧洲人的美式民主理念。 

《五月花号公约》(1620年)表达了美式民主的第一个重要理念:公民自治。 

这份不足200 字、由来自英国普利茅斯港的“五月花号”船上44名男性殖民者签署的文件写到:

“……我们漂洋过海,为在弗吉尼亚北部建立第一个殖民地,特此在上帝的面前和彼此之间庄严立约,共同组成一个公民政体(civil body politic),使我们能够守序、生存、以及推进殖民事业;同时,为了殖民地公共福祉的缘故,我们以此为凭,将来视需要实施、建立和制定公正平等的法律、法规、法案、宪法和行政机构,并承诺全体签约人都将听命和服从。” 


在欧洲,社会自治传统由来已久,欧洲各国的教会、商业行会和学校等,无一不是自治团体的典范。可以说,社会自治与君主专制,在欧洲历来是齐驱并驾的。然而,这批被后人成为 “朝圣者”(Pilgrims)或“天路客”的签署者在《五月花公约》上表达的是一种政治上的自治理念,即:自由的人们通过契约来自组政府、并依据契约立法治理社会。这是一种于欧洲“君权神授”传统完全不同的政治实践,是“美式民主”的基石,林肯总统将其归纳为“民有、民治、民 享”六字。从这个意义上说,《五月花号公约》的问世,标志着美式民主的诞生。 

《五月花号公约》问世近70年和150年后,英国的洛克(1689年)和法国的卢梭(1762 年)才分别系统地阐述了建立在公民授权和社会契约理念之上的现代民主政治哲学。难怪美国立国之父们把《五月花号公约》视为国宝;第六任美国总统约翰·昆西·亚当斯(John Quincy Adams)曾经评价到:“在人类历史上,这或许是一份绝无仅有的积极向上、并富有创意的社会公约,而爱好思辨的哲学家们则视之为政府的唯一合法来源。” 

《独立宣言》(1776 年)表达了美式民主的第二个重要理念:天赋权利。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造物者创造了平等的个人,并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则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只要破坏上述目的,人民就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并建立新政府;新政府赖以奠基的原则,得以组织权力的方式,都要最大可能地增进民众的安全和幸福。” 

人们常把《独立宣言》中的“天赋权利”诉求与法国大革命《人权宣言》(1789 年)中的 “人生而自由平等”诉求相提并论,忽略了两者之间微妙但本质上的差别。 

《独立宣言》的这段文字,明确表达了签字的55位美国立国之父们“天赋权利”的清教徒信念:生命和自由都来自上帝,尽管出生背景和社会地位不同,公正的上帝赋予每个人平等的尊严和权利,不仅任何人都不可无视或剥夺他人来自上帝的生命、自由和幸福等“天赋权利”, 而且上帝赋予每个人捍卫其天赋权利和反抗暴政的正当理由。这是一种有神论的“天赋权利”理念,同时也是现代人称之为“个人主义”的人权观。 



法国大革命者们的“人生而自由平等”诉求却反映了当时欧洲大陆反基督教传统的理性主义思潮,不仅具有强烈的人本主义和无神论色彩,而且将“平等”置于“公正”之上,以平等代替公正、平等的终点(结果)代替平等的起点(机会),从而成为形形色色以“民主”为名的集体主义、全能政府、多数人暴政和无政府主义的温床。 

简言之,人权的圣神(绝对)或人为(相对)来源、权利的个人或集体属性、以及机会或结果的平等,是美国《独立宣言》理念和美国独立战争(又称“美国革命”)与法国《人权宣言》 理念和法国革命的三大本质差别,也是美式民主与法式(或欧式)民主的根本差别所在。这些差别,决定了过去200多年来美国与欧洲在民主进程与结果的显著不同。 

《美国宪法》(1789年)表达了美式民主的第三个重要理念:有限政府。 

《美国宪法》是立国之父们长达十年之久精心构思和细心求证的成果,更是他们超群出众的道德勇气与政治智慧的结晶。这部宪法的一个主要原则是:各州均为主权政府;除了军队、外交、货币、跨州之间的法律、以及支持联邦政府运转的统一联邦税等极少数联邦权力外,各州政府均独立制定和执行管辖本州的各项事务。这反映了建国之父们对当时美国各州自治状况的尊重。众所周知,签字各州当时都已建立各自的自治政府,而且不少州都有各自不同的宪法,故有“先有州府,后有美国”之说。 



出于对人的固有罪性和政府权力本能般的戒心,立国先父们又在宪法中增加了《权利法案》(又称“宪法修正案”),进一步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力,防止政府和任何人践踏公民的天赋权利。 其中,最为著名的有:

  • 第一修正案,除了保证公民信仰自由、禁止政府干预宗教外,明确提出公民的言论、 出版和集会的权利不容剥夺;

  • 第二修正案,保障了美国公民持枪的权利、以及与此相随的公民自卫和反抗暴力与暴政的权利;

  • 第三修正案,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利;

  • 第四修正案,禁止政府任意搜查公民人身、住所和财产,保障公民免于程序暴力;

  • 第十修正案,明确规定:宪法未授予给联邦的权利,归各州或公民所有,防止政府以各种名义擅自扩权、从而缩减、践踏和剥夺公民的天赋权利。

因此,在法律和制度上,《美国宪法》既保障了《五月花号公约》表达的公民自治诉求,也捍卫了《独立宣言》体现的天赋权利理念。细究一下,人们会不难发现三者之间近乎完美的关联;公民自治是天赋权利的自然结果,而有限政府是两者的必然归宿。 

综上所述,天赋权利、公民自治和有限政府,三者构成了独特的美式民主。它们有助于人们区分美式民主与欧式民主、或其它形式民主的差别,同时也提醒人们,在面对刚过去的、众说纷纭的2016年美国大选时,不忘美式民主历史和现状所体现、或背后隐藏的这些永恒不变的崇高理念。正如英国保守主义政治家汉南(Daniel Hannan)在其题为《新的奴役之路》的新著中所说:


“美国与众不同;其不同出于一个十分简单的原因,即:大多数美国人,或至少他们相对近期的祖先们,是选择做美国人的……(其他国家的国民身份)则是由血缘和国土决定的。美国人须作出一个主动选择,放弃一种生活方式,去适应另一种生活方式。这是一种什么生活方式呢?答案数百年来一直未变。它就是美国宪法制定者们当初给出的答复。诚然,当年横跨大西洋的清教徒们会有稍微不同的解释。美国的本质就是自由。”    

这也是对美式民主最精辟的概括。


(写于加州,2016年11月11日,适逢《五月花公约》496 周年纪念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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