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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宪法:反抗暴政的壁垒(上)|詹姆斯·皮尔森

2017-01-05 万吉庆 译 保守主义评论


按:詹姆斯·皮尔森(James Piereson),美国保守派学者。文章译自《新标准》期刊,点击文章底部左下方的“阅读原文”,可读到英文全文。译文近8000字,分三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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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客》杂志(The New Yorker)大选前的某一期,封面为一张漫画:电视屏幕上的唐纳德·川普正在发表竞选演说,而台下的乔治·华盛顿和亚伯拉罕·林肯则面露恐慌。杂志的言外之意很明确:倘若林肯先生以及国父们在世,看到一个亿万富翁以人民代言人自居,并角逐总统一职,难免会惊骇不已。




许多评论家(不论左派、右派,还是中立派)同意:国父们设计的宪法,恰恰是为了阻止民粹煽动者攫取总统大权。但值得商榷的是,是否可以断定川普是一个真正的民粹主义者,抑或他不过是一个给人民代言的正牌的候选人,或者,人们只是把自己不喜欢的候选人斥为煽动者。不过,既然川普先生赢得了大选,人们的论调也发生了些许变化,转而依赖宪法的分权制衡,阻止其执行某些政策——竞选期间,川普曾呼吁这类措施。


听到自由派和左派去国父那儿上诉真是大快人心,要知道,他们一贯将宪法斥为18世纪的老古董,认为它过多地保护了少数派利益,对多数派的授权不足。从进步主义者伍德罗·威尔逊和西奥多·罗斯福诟病宪法算起,这种论调大约持续了一个世纪之久。在他们看来:权力分立造成了僵局和政府低效;各州在参议院的代表相同,导致小州获得的权力太多,损害了大州利益;联邦制成了各州抵制全国多数派的工具;最高法院的权力超出了民主体制所允许的范围;宪法很难加以修正,而且,对普通人来说又太难理解。不少批评者青睐那种更简单、更民主或更为多数主义的政府架构——类似于英国的议会制度,或加利福尼亚等州决策时采用的发起和公决制度——而非国父们留给我们的这个。在那些制度中,选举中的多数派可以不用过多考量少数派的意见,便将他们的胜利转变为公共政策,这就是上述批评家衡量“民主”或“多数统治”的标准。


许多人认为,这类反宪法的论断从知识角度上讲不乏说服力——除非他们意识到自己成了大选中的输家,此时,宪法的间接性和复杂性成了救命稻草,否则他们难逃多数派的碾压。当下,那些一开始断定川普先生赢不了大选——更别提将共和党变成两院多数党——的全国性媒体或华盛顿要人们就处于这种窘境。许多人昨天还把宪法看成阻挠自己执政的“眼中钉”,今天忽然松了一口气,发现宪法还可以用来制衡对手。他们的信条——化用杜利先生(Mr. Dooley)的名言——或许可以总结为,“扔掉宪法——但是,别那么快!”


制宪者没有用“民粹主义”这种术语,但是他们意识到了这种现象——即,选民们反抗那些(他们所认定的)腐败的、不接地气的精英。举例来说,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对党争和“极富党派性的多数”(factious majorities)——与民粹主义相似——做了广泛、细致的讨论。从很大程度上说,“民粹主义”带来的挑战,构成了制宪辩论中的重要话题,并导致了宪法的出台。不论是好是坏,麦迪逊拟议的宪法框架,没有为某种类型的全民公决——如大多数英国选民可以决定“脱欧”,或者在意大利的公投中,选民们否决了一系列宪法改革——留下余地。从这个意义上讲,美国宪法用代表和审议,取代了全民公决和直接民主,相当于为民粹主义设置了防线。



在美国,选民们当然可以决定退出某条约或某联盟,或是废除某项法律,不过,他们只能以间接方式,先选出一个持有同样观点的总统和国会,之后再指望二者能找到足够的共同点,出台这样一套方案——并且确保在后续的选举中维持住这套方案。面对美国宪法,一场民粹主义的“运动”未必能在长期的政治角逐中取胜;而且这场运动还得承受住一系列的选举,从而将选民暂时的“起义”转化成持久的执政多数,然而,在美国这个一个庞大、多元的国家,取得这样的成就并非易事,国父们对此有充分的理解。


我们正处在民粹主义运动之中,不单是美国,国外亦如此。民粹运动为我们反思当代人关于民主和多数统治的假设——与国父们相关的论述做比较——提供了契机。当下,许多人本能地醉心于民主和多数统治,但是他们也担忧“民粹主义”的潜在后果。他们可否做到两全其美?毕竟,民粹主义——依照其贬义——暗示着多数统治未必总是好事,而且正如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章》中所言,既有“坏的”多数,也有“好的”多数。我们如何区分?而且在设计制度时,如何阻止或转移这些“坏的”多数?一旦提出这类问题,我们便进入了麦迪逊和国父们的政治、知识世界。


如果说华盛顿是“国父”,那么,依照时人的看法,詹姆斯·麦迪逊便是“宪法之父”。麦迪逊拟定了第一份宪法草案,在日记中记录了制宪期间的辩论,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若干重要篇章阐释了《宪法》的哲学基础,并设法使其获得批准,之后,他写出了作为宪法修正案的《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此后,他担任过议员、政党领袖、国务卿以及最终担任了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并且执行和指导了这一制度。在建国元勋中,没有谁像他一样,取得如此光彩夺目的成就。


在今天,麦迪逊以作为《宪法》首席设计者而闻名,然而,这一点也让他成为抨击的对象——有人声称麦迪逊及其同僚给宪法塞进了各种敌视民主统治的规则。这种指责通常指向两个方面:首先,麦迪逊的扩展共和(extended republic)理论,使得很难形成或维持一个(全国)多数;其次,他对宪法之下权力分立的辩护,据称违背了多数统治,而且导致联邦政府的虚弱和低效。


这些批评要么是谬论,要么在论述麦迪逊和国父以及依照宪法本身推论时,过份地夸大其辞。实际上,在革命年代,麦迪逊甫一担任公职,便申明了对民众政府和多数统治的支持,毕竟,从共和主义者的角度看,舍此以外,没有判断政治合法性的客观标准。尽管麦迪逊确实不支持“民粹主义”,不过他这么做主要是出于民粹主义很可能导致不稳定、不可靠,从而危及共和制(作为一种政府形式)的声誉。麦迪逊并非反对多数统治本身,只是担心多数统治会潜在地滥用权力。据欧文·布兰特(Irving Brant)——麦迪逊的传记作者——所言,麦迪逊终其一生为三大原则而奋斗:各州组成一个强大的联盟以捍卫自由;良心自由以及个人自由;以及一个大体基于民众意志的共和政府。正如格雷格·韦纳(Greg Weiner)在近著——《麦迪逊的节拍器:宪法、多数统治以及美国政治的节奏》(Madison’s Metronome: The Constitution, Majority Rule, and the Tempo of American Politics)——中辩称,麦迪逊强烈支持民众政府和多数统治,但是他希望放慢全国政治的节奏,以便为缜密的审议留下空间。麦迪逊显然赞同托马斯·杰斐逊,后者在首任总统就职演说中指出,“尽管就一切情况而言,大多数人的意志会胜出,不过只有那种合理的意志才是正当的。”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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