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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克利|权利重在救济

2017-03-11 冯克利 保守主义评论

按:作者冯克利,翻译家、山大政管学院教授。本文为《传统与权利 :<独立宣言>再解读》的结语部分,为方便朋友们阅读,兹将前三部分附在文后。


        导     读        

这里不得不强调权利宣示与权利救济之间的差别。单讲权利,它作为纯粹的哲学概念当然有其存在的正当性。但一说到权利救济,则若无司法过程,权利的概念便成无用之物。在这一点上它类似于罗马法的一个特点,即权利是因有救济之依靠而成立,而不是救济手段因权利而存在。戴雪在《英宪精义》一书中,曾对英国完备的司法救济制度给予高度评价。它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只有当法律能够以一贯的方式进行司法适用时,才能说一种权利得到了保障。所以英国人将全副精力用于权利的救济方法。”



结语:权利重在救济


杰斐逊对自然权利的信仰,使他写下了《独立宣言》中脍炙人口的名言,鼓舞着后人争取自由的事业。但正如后来的历史经验所示,在很多情况下,这种权利口号往往变成了欺世盗名的政治谎言。把《独立宣言》与十几年后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做一对照,或许可以更清楚地理解这一点。史家通常认为,这份几乎与《独立宣言》同样著名的现代政治文献,其基本理念深受美国革命的影响,而且大大强化了《独立宣言》中有关自然权利的主张。



但论者多忽略了两者之间有一鲜明的差别: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凡十七条,恰好与《独立宣言》中罗列乔治国王罪行的条目相同,但是它完全不包含对既有权利受到践踏的申诉。法国的革命者虽然同样抱有对自然权利的信仰,但正像霍普金斯在《殖民地权利考察》中所说,依然生活在君主绝对专制下的法国人,“没有理由抱怨有些人享有自由而其他人的自由却被剥夺的状况”。他们奋起反抗王权专制,不像美国人那样是因为既有权利在既有体制内已得不到救济,而是要全力争取一种有关人权的“应然状态”,从而也为借进步主义这种改头换面的自然法之名践踏生命开了方便之门。



这里不得不强调权利宣示与权利救济之间的差别。单讲权利,它作为纯粹的哲学概念当然有其存在的正当性。但一说到权利救济,则若无司法过程,权利的概念便成无用之物。在这一点上它类似于罗马法的一个特点,即权利是因有救济之依靠而成立,而不是救济手段因权利而存在。戴雪在《英宪精义》一书中,曾对英国完备的司法救济制度给予高度评价。它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只有当法律能够以一贯的方式进行司法适用时,才能说一种权利得到了保障。所以英国人将全副精力用于权利的救济方法。


在英国的宪政体制发展过程中,见不到有正面的权利宣言或成文法的权利定义。像《权利请愿书》和《权利法案》,甚至像《大宪章》这些文献,它们在英国都是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但其主要意图不在宣示权利,而是规范君权。用我们今天的话说,它们都是“负面清单”:规定权力不能做什么,但并未规定人民可以做什么。其实,对于美国宪法中著名的第一修正案,也应当这样来理解:“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这并不是有关公民权利的正面宣示,而是对政府权力的规制。可见现代自由并不是始自明确权利,而是来自于规范权力。至于那些权利的来源,按戴雪的解释,是数百年来“法院为私人力争权利而得到的结果”。欧洲大陆的宪法学家视为金科玉律的权利原则,在英国宪政中是通过一系列司法判决而确立,并且能够得到司法体制持之以恒的保障。



因此,我们固不能否认从自然法衍生出的权利观念在现代政治变革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但是若无美国人对普通法传统的继受,从而为自然权利的观念提供了一种有高度实践能力的制度支撑,仅仅依靠对自然权利本身的信仰与追求,美国能否顺利成长为一个现代法治国家,是大可疑问的。


《独立宣言》中基于自然权利提出的人民自决权,对此后的人类历史进程影响巨大,它既带来过新的暴政,也在世界各地引起过声势浩大的民族独立运动,但都与宪政转型相去甚远。以此观之,北美殖民地的人民能够立国成功,实乃自然法与普通法在《独立宣言》中的结合,或如有学者所说,是“自然权利哲学与辉格宪政主义的综合”,在特定环境下结出的硕果。它也告诉我们,若想寻找培育现代自由制度成长的方式,《独立宣言》并不是其源头。这个源头,比它要古老得多。


(终)


延伸阅读:

冯克利|传统与权利 :《独立宣言》再解读 (一)

冯克利|传统与权利 :《独立宣言》再解读 (二)

冯克利|传统与权利 :《独立宣言》再解读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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