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外乎人情:美国陪审团制度简介

2017-03-27 螺丝瓦特 译 保守主义评论 保守主义评论


按:中国人常说,“凡制法度必因人情”。这话不假,问题是怎么落实?它需要一个制度,以及一群加持制度的人。指望法官尽量考虑民情,总是不够的。需要民情的载体本身参与其中。在英美,这个载体就是陪审团。它从常识和良心出发,对案件事实作出裁决,裁定guilty or not guilty(有罪还是无罪)。这种常识和良心就代表了一个社会长期演化形成的民情。这样一来,民情就不可避免地反应到判决之中。


判决因应民情,结果未必无可指摘,但判决脱离民情,必定失去公信,虽良法亦不可挽回。故而托克维尔曾说,“法律不基于民情,则不可久存”,因为“民情是一个民族唯一坚强耐久的力量”。


与此同时,陪审团参与庭审,又是政治(法律)社会化的途径,是“一所常设的免费学校”。它把人民请上法庭,由慎思明辨的法官为之上课,教导他们“尊重判决的事实,养成权利观念”,使人们对自由的爱好不至于沦为破坏性的激情。由此,法官的思维习惯进入所有公民的头脑,使他们养成了自由的习惯。因此在托克维尔看来,“事实上拯救了英国的自由的,正是民事陪审制度”,而“美国人的政治常识和实践知识,主要是在长期运用民事审判制度当中获得的”。


最终,陪审团制度所养成的“自由的习惯”与法律人的“法学家精神”相互支持,使得英美能够把政治问题司法化,使民众的自由激情和权力的专制激情都得到驯化。这或许就是英美长治久安之道。感兴趣的读者可参见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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