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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景贤 | 论现代“中国史研究”之双重意义

2017-11-15 戴景贤 中山大学博雅学院

讲座预告


论现代"中国史研究"之双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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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景贤教授,曾师事名史学家钱穆逾二十载,博士毕业于台湾大学中国文学研究所,现为高雄中山大学特聘教授。戴教授将于11月16日(周四)19:30,在中山大学南校园一教304为我们做讲。讲座题为:《从中国近现代历史走向思考中国文明复兴的契机与意义》。在此之前,先推送其相关论文一篇(编辑时略有删节),欢迎到讲座现场进一步交流。

本文对“世界史”视野下与“现代化”背景下的现代中国史研究提出反思。首先分析将“世界史”视野结合到现代中国史研究上的必然性、困难点及可能的解决之道。继而思考“世界史”视野下中国历史在现代化过程中能否及如何保持“主体延续性”,并借此阐释史学对于社会发展研究的独特作用。最后探讨将“世界史”视野引入并作准确的历史诠释之于“国家未来”与“文明未来”的重要意义。


戴景贤教授


前言

     

     "历史"云者,虽于今日,已属日常语汇,溯其来历,则系一文明概念。其成立必要条件,除观看者、纪录者与诠释者之外,亦须有一理论上构成"历史叙述"(historical narrative)与"历史分析"(historical analysis)之客观对象;[1]"对象"设定不同,叙述之脉络,与所附加之诠释,乃至所衍生之反省效应,亦必有所差异。而于其发展历程中,由"族群记忆"之历史,演变为具有"批评意识"之历史,[2]有一极重要之变化,即是于"历史叙述"之各别对象之上,或说其背后,设定一"人类文明历程"之概念;并以此作为"历史叙述"之基准。此点,无论于西方与中国,皆有其设置之起源。[3]唯以实际之历史叙述或研究而言,则因受不同时代有关"地理"与"文明"之知识约制,不仅"历史思维"(historical thinking)作为一种建构"知识"(knowledge)之途径有其实质局限;[4]凡学者从事于"思考人类文明历程"本身,亦是一随"史学"发展而持续增扩之理解与想象。不仅如此,一切历史叙述,与其所能提供后人有关所谓"历史事实"(historical facts)之说明,于进入检阅者内心时,亦必然受披览时检阅者心理条件与思维所影响。因此,无论"历史"作为"历史"之普遍意义,或"各别历史论述"成为一种"语言展示"之特殊意义,皆应导入一种深层之考掘:前者关于"普遍意义"者,应归于"历史哲学"(philosophy of history)之领域;而后者,凡涉及所谓"说明"之特殊意义者,则应划属"史学史"(history of the historical studies)之范围。现代"中国史研究"具有双重意涵,[5]即是于后者之论析中产生。


[1]此种特殊定义之所谓"客观的"(objective),其"客观性"(objectivity),有时系经由特殊之哲学立场所设定;有时则是基于一种"历史编纂学"(historiography)之主张而取义。至于现代哲学中,各式有关"客观知识"(objective knowledge)是否存在?以及有关"实践理性"(practical rationality)与"意义"(meaning)等议题之理论分析,包括"存有学"(ontology)、"认识论"(epistemology)、"心灵哲学"(the philosophy of mind)等各个不同角度之讨论,参见Paul K. Moser(1957–), Philosophy after Objectivity(Oxford &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2]关于"历史意识"、"历史反思"与"历史建构"间之关系,参见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1831), Lectures on the Philosophy of World History: introduction, reason in history, translated from the German edition of Johannes Hoffmeister from Hegel papers assembled by H. B. Nisbet(New York, N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4);中译本,(德)黑格尔撰,王造时译:《历史哲学》(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

[3]关于中国之史学,梁任公(启超,字卓如,1873–1929)曾有"二十四史非史也,二十四姓之家谱(genealogy)而已。"(见梁启超:〈新史学.中国之旧史〉(1902),编列《饮冰室文集之九》,收入梁启超撰:《饮冰室合集》(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重印本四刷),第1册,分页3)之讥。然即以《史记》为例:司马子长(迁,前145/135–前86)之撰作《太史公书》,发明"本纪"、"世家"、"列传"、"书"、"表"之体,以结合史料,完成叙述;依彼所自言,其所秉持之法,除展现于所谓"厥协《六经》异传,整齐百家杂语"(论详司马迁:〈太史公自序〉,见(汉)司马迁撰,(南朝刘宋)裴骃(字龙驹)集解,(唐)司马贞(字子正)索隐,(唐)张守节正义:《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10册,卷一百三十,页3319–3320)之实践原则外,另有一学术之目标,则在"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语出司马迁:〈报任少卿书〉,见(汉)班固(字孟坚,32–92)撰,(唐)颜师古(字籀,581–645)注:《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9册,卷六十二,〈司马迁传〉,页2735;亦见(梁)萧统(字德施,501–531)编,(唐)李善(?–689)注:《文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5册,卷四十一,〈书〉,页1865)。此一自叙语句,表明于彼之认定中,"历史知识"之建构,不仅在于利用各式"史料性有所差异"之史料,加以比对、整理、考证,以推求历史之"真实",并揭示"历史话语"之"多重性"(multiplicity)与"复杂性"(complexity);亦在经由对于人类群体"结构形式"之变迁,乃至其中一切"制度性功能"之调整之研究,以获得一种可以探测"人类文明极致可能"之视角,从而加深诠释者对于"人性"之理解。虽则太史公并未企图将整体之史学"哲学化"。此点与当时之经学家,观点差异极大。而此一史学观点之特质,亦显示彼确曾于"历史叙述"之各别对象之上,或说其背后,设定一"人类文明历程"之概念。此其所以为"通史"之义。其精神,与日后司马君实(光,号迂叟,1019–1086)之删取各别之史以完成编年体之《资治通鉴》((宋)司马光编着,(元)胡三省音注:《资治通鉴》(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新校本)),乃欲呈现历经"治"、"乱"后所结构之"中国历史"之主体,并藉其所彰显之成败之理,以为"继统者"施政之参考者,意义有别。二司马之编纂原理,各有其学术之着眼,而皆非立足于以"统治者"为核心之私人观点与立场。即其作品,或其作品之仿效,于日后或当时,能产生支撑统治者"政治正当性"(political legitimacy)之作用,亦非可径以"家族系谱"之概念视之。梁氏之说,欲扬"新"而不惜弃"旧"如此,正显示当时学者之一种急切而不免于浮躁之心态。

[4]有关"历史"(history)观念之变衍,参见Robin George Collingwood(1889–1943), The Idea of History(Oxford, U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1);中译本,(英)柯林乌撰,陈明福译:《历史的理念》(台北:桂冠图书公司,1992年)。

[5]关于"现代"一词之中国史意涵,参见拙作<中国现代学术之形成与其发展脉络>(收入戴景贤撰:《中国现代学术思想史论集》,页1–36)。


一、现代中国史研究之“世界史”视野


       历史研究中,自“启蒙时代”(Siècle des Lumières/ Age of Enlightenment)以来之所谓“世界史”(world history)视野,就学术而言,虽是建立于一种普遍理论,究论其实,其核心之研究基础,则是奠立于西方对于所谓“近代”(the modern era)之理解;以此期待以一种“历史哲学”观点,[6]或“社会结构之社会学理论”(sociological theories of social structure),[7]乃至“历史形态学”(morphological study of history)[8]之方法,诠释人类文明之发展。 

        因而就长远观点而言,以现有观点,对历史现象作出“基本性质”或“形态性质”之判断,与根据特殊个案事例研究,返回立论之本初,修正现有诠释理论,或增添理论内涵,皆属可能。


[6]关于西方学术史中以“哲学思维”(philosophical thinking)看待历史之各种类型,参见Robert M. Burns and Hugh Rayment-Pickard eds., Philosophies of History: From Enlightenment to Post-Modernity(Oxford, UK: Blackwell Publishers, 2000);中译本,(英)伯恩斯、皮卡德辑,张羽佳译:《历史哲学:从启蒙到后现代性》(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

[7]关于“历史学”与“社会理论”间之关连,参见Peter Burke(1937–), History and Social Theory(1980/1992), 2nd edition(Ithaca, N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2005);中译本,(英)彼得.伯克撰,姚朋、周玉鹏译,刘北成校:《历史学与社会理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

[8]展现“形态学”(morphology)之历史研究法,有一著名之例,即德国史家史宾格勒(Oswald Arnold Gottfried Spengler, 1880–1936)所撰写之《西方之没落》。其书之副标题,即是“世界史之形态学大纲”(参见Oswald Spengler, Der Untergang des Abendlandes: Umrisse einer Morphologie der Weltgeschichte“1918–1922”;authorized English translation with notes by Charles Francis Atkinson“1880–1960”, The Decline of the West: Outline of a Morphology of World History, 2 vols.,(New York, NY: Alfred A. Knopf Inc., 1932)。中译本,(德)史宾格勒撰,陈晓林(1949–)译:《西方的没落》(台北:远流出版公司,2000二版三刷,据1962年单册节本译);(德)奥斯瓦尔德.斯宾格勒撰,吴琼译,《西方的没落》(全二卷)(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2006年))。


       就中国史而言,由于其所积累于文明之丰富性与独特性,进入“世界史”研究议题,并取得一种诠释性判断,不仅考验以“欧洲文明”为研究基础之世界史观点之正确性;亦于实际之运用,扩大“世界史”之诠释范围。然一种“世界史”之视野,运用于个案之研究,基本困难点,皆在于“议题之连结”。错误之连结,必将导致错误之诠释;而粗疏之连结,亦可能导致“似是而非”之结果。因而任何一种研究,对于复杂历史现象而言,皆属一种尝试。现代关于“中国个案”之研究,充满不确定性,即是由此引生。


       第一项应确认而难于确认者,在于一般史中之“阶段论”分期问题。[9]此项工作之是否能予以确认,一方面牵涉整体“世界史诠释”于中国史之适用;另方面,亦可能导致对于长期以来世界史“阶段论分期标准”之修正。亦即:

        如“中国史”无法以欧洲史中所曾有之“三阶段论”予以适当分期,则见所谓“古典时期”(classical antiquity)、“中古时期”(the Middle Ages)与“近代”之于欧洲史呈现为三阶段,仅是人类社会各种发展因素,于特殊之功能变化中,所带动之一种结构变迁;人类社会由“古典”以迄“近代”,并无一“形态演化”或“形态发展”上之必然。


[9]所谓一般史中之“阶段论”分期,因具有“社会演化”(social evolution)之相应,故具有“世界史”之意义。日本学者内藤湖南(虎次郎,字炳卿,1866–1934)之“唐宋时代说”(唐宋变革论/ the Tang-Song transition)(见内藤虎次郎撰,黄约瑟译:〈概括的唐宋时代观〉(1922),收入刘俊文(1944–)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1卷,《通论》,页10–18),即是先立基于世界史之“阶段论”,然后始对于东洋史之“近世”,作出一种界定。此种“阶段分期”,与中国传统史学中所谓“断代为史”之建构“朝代史”,自是迥不相牟。至于本于马列主义(Marxism-Leninism)而主张之“五阶段论”(参见Joseph V. Stalin(1878–1953), “Dialectical and Historical Materialism”(1938), New York, NY: International Publishers, 1972;中译本,斯大林:〈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收入(苏联)斯大林撰,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斯大林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下卷,页424–454),则是另一种具有“历史唯物主义”(historical materialism)与“辩证唯物主义”(dialectical materialism)性质之分期法。关于马列主义之此种史观,参见艾思奇(原名李生萱,1910–1966)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年)。


        然如“中国史”能以欧洲史中所曾有之“三阶段论”予以分期,然后加以扩充,则见所谓三阶段论,并非仅于欧洲史适用;亦系人类社会,由“新石器时代”(the Neolithic Era)后期,进入“高等文明”后之一种轨迹之必然。而所谓“各种发展因素,于特殊之功能变化中所带动之结构变迁”,各阶段间,实皆应存在具有“决定性”作用之发展原理;不论此项原理,为持续一贯,或于其过程亦有转换。至于此具“决定性”作用之发展原理,究竟为一种“决定论(determinism)式的”,或“功能论(functionalism)式的”,则牵涉相关之“历史社会学”(historical sociology)或“社会史”(social history)理论;论者间不必抱持相同之立场。


       大致而言,增入“世界史”视野,既于现代以来中国史研究为应有与必有,则于其逐渐成熟过程中,采取“普遍”义之“三阶段论”以为尝试,自属必然。[10]问题仅在于“三阶段”之分段,究应落于何处?其画分之标准为何?


[10]至于西方史学于清末之传播,及此一过程所受日本学界之影响,参见李孝迁撰:《西方史学在中国的传播(1882–1949)》(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


        对于以“功能论”为主要观察依据之学者而言,其困扰在于:欧洲“中古史”(Medieval History)具有多样性,局部而观,其样态常出现于不同时期之中国;而中国则并无一确定时期,其特征与欧洲之“中古”高度相似。因此如坚持“直线演化”(unilineal evolution)之理论,[11]而学者又无法于短时间内获得一致之结论,即可能使此一诠释之方法,降低其说服力。


       相对于此,另一种以“经济支配理论”与“社会冲突理论”(theory of social conflict)为着眼,而进行足以绾合“经济”、“政治”与“意识形态”(ideology)于一之批判性学说,如“马克思主义(Marxism)史学”,即有相对之优势。今若综观其说而予以析论,彼之所以于民国初年以来中国史学界“社会史”诠释与争议中,逐步取得进展,其原由可归纳为五项:


       原因之一,在于其“理论形态”属于“决定论”,因而于其论述中,一切对于社会产生影响之因素,皆有一种“相互关连”之论述;且其关系可以确认。此点对于日趋复杂而混乱之“中国史论”而言,具有“导引性”。


        原因之二,在于其理论中,“结构”(structure)与“功能”(function)间之关系,系连系于历史之“辩证性推展”(dialectical development),其逻辑为抽象而严格。此点使其史论,对于演绎其说者而言,可为一种“探寻”(inquiry)方法,而非仅一种“综括”与“归纳”之手段;因而能于初期产生令人感觉“考掘出新知”之效果。


       原因之三,在于其理论中,历史阶段之演进,皆系透过“颠覆性”冲突而达成;此点符合当时国人“期待革命”之心理。


        原因之四,在于其理论中,一切旧制度显见为腐朽与顽固,皆属形势推移下之必然;此点解答当时国人对于中国何以长期落后之困惑。


        原因之五,在于其理论落实于讨论“经济基础之上层建构物”时,事实上发展出一套灵活而完整之属于“意识形态”概念之运用策略。[12]此点方便于简化中国史中最为复杂之属于“社会史”研究应如何与“思想史”(intellectual history)相互关连之问题。批判中国传统之哲学思想、政治思想、社会思想与宗教思想,对于诠释者而言,皆若可以“执一以御众”。[13]


[11]反对此种将“社会演化”与“历史演化”(historical evolution)比附于一种“直生论”(orthogenesis)式之“生物演化论”(biological evolutionism),二十世纪前半有一重要之批判,即是来自鲍亚士(Franz Boas, 1858–1942)之人类学研究(anthropological studies)。

[12]关于马克思(Karl Heinrich Marx, 1818–1883)所主张“物质的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social revolution)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之论述,参见Karl Marx, A Contribution to the Critique of Political Economy, with an introduction by Maurice Dobb, translated from the German by S. W. Ryazanskaya, edited by Maurice Dobb(New York, NY: International Publishers, 1970), p.21;中译本,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收入(德)马克思、恩格斯(Friedrich Engels, 1820–1895)撰,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13卷,页8–9。                     

[13]“执一以御众”,借王辅嗣(弼,226–249)语。辅嗣云:“自统而寻之,物虽众,则知可以执一御也。”见王弼:《周易略例.明彖》,收入(魏)王弼撰,楼宇烈(1934–)校释:《王弼集校释》(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四刷),下册,页591。


        唯对于马克思主义之“世界史”研究而言,其理论运用,仍有一未十分明晰之点,则在于:世界史之发展,是否于欧洲路径之外,尚存在所谓“亚细亚生产方式”(Asiatic Mode of Production)与“亚细亚社会”(Asiatic Societies)?此点关系重大。


        盖若此一原本即已存在于“马克思主义学说”(Marxist Theory)中之概念,可透过俄罗斯与中国之历史研究,而予以扩充;则此一分裂性说明,即可能导致对于俄罗斯结合“农民”而革命之史实之重新诠释。且就理论之构成而言,“辩证法”(dialectics)本身,即是一种“内部”理论;允许“两条路线”,即是承认人类于其社会建构之最初始,即可能发展出不可逆转之分歧。若然,则不仅“普遍”义之“世界史阶段论”,无法建构;“无产阶级革命”(proletarian revolution)之说,亦将破产。[14]故此事最后由斯大林所主导之一九三零年“第弗利斯会议”(Tiflis Conference in 1930)与一九三一年“列宁格勒会议”(Leningrad Conference in 1931)中作出裁决,将所谓“亚细亚社会”,定位为仅是“古典社会”之变型。中国于此方面之讨论,虽未因此而完全终止,然大体亦受到明显之制约。[15]


      虽则如此,“亚细亚生产方式”与“亚细亚社会”最终定性为所谓“变型”之说,仍给予“中国史”之社会史研究以一种重要指引;即是:必须看重中国“土地”与“人口”关系之特殊性。此一趋向,不仅驱动后续有关“中国社会史”之研究,亦揭露出大量前此未为学者所注意之历史面相与议题。此一影响,于今日仍有若干延续。


[14]此一问题之明显化,系由一九二八年苏联中国问题研究所出版之马扎亚尔(L. Madyar)《中国农村经济研究》一书有关中国仍存留“亚细亚生产方式”之观点所引发。参见〔匈〕马扎亚尔撰,陈代青、彭桂秋译:《中国农村经济研究》(上海:神州国光社,1930年);李勇:〈“中国社会史论战”对于唯物史观的传播〉(刊登《史学月刊》,2004年第12期,页89–95)。

[15]如侯外庐(原名兆麟,又名玉枢,1903–1987)于二十世纪三十、四十年代,研究“中国古典社会”,即主张世界史之“古代”,确有不同路径;且谓“古典的古代”与“亚细亚古代”二者,亦无必然之先后。然于其说中,侯氏仍不免将之皆归属于奴隶制社会,谓有此两型,一由“革命”,一由“改良”;其说即是一例。参见侯外庐撰:《中国古典社会史论》(1941)(重庆:五十年代出版社,1943年)。此书一九四六年修订再版时改题,参见侯外庐撰,杜国庠(1889–1961)校阅,中国学术研究所编辑:《中国古代社会史》(上海:生活.读书.新知联合发行所,1949年)。至于侯外庐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之历程,可参考杜运辉撰:《侯外庐先生学谱》(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


       马克思主义之世界史研究,其理论运用,另有一项困难之点,即是“普遍性”与“特殊性”间之内在关连,难于确定。因如一种历史理论对于社会发展之各阶段,其所标示之“普遍性”与“特殊性”,仅是就“发生之事实”加以归纳,则其所得之结果,必仍止是依据“现象”而有之描绘与判断;并无法证明凡此种种,皆来自同一种“客观之规律”。除非建构此一“特殊性”特质之来源,本身即是“普遍性”之一种“实现”(act)。故说明其为“特殊”,同时即须说明其何以同时即是“普遍”。依此而论,不仅“中国史”研究之适应“欧洲史诠释模型”,须证明其特殊性与普遍性之连结;即欧洲之类型,亦须于其表现为“普遍性”之特质外,说明其所以具有若干不可复制之“特殊性”之原由。由是而推衍,马克思史学所推动之“中国史”之世界史诠释,实际已不全依欧洲史之分期模式为模拟,而是逐渐建立起其自身特殊之判别法。


       此所谓“特殊之分法”,重点有三:第一项,即确认中国确曾出现严格义之“奴隶制社会”,问题仅在于:由“氏族制社会”进入“奴隶制社会”之时刻为何?第二项,则是依中国自身历史,确认“中国封建制社会”之基本特质与鉴定标准;并判断中国由“奴隶制社会”进入“封建制社会”之分期点。第三项,则是以正式进入“资本主义社会”(capitalist society)之发展期,为中国进入“近代”之开始;然亦于同时推究“早期资本主义”(early capitalism)于中国之萌芽。


        上述研究,如暂置其所带动议题与相关研究成效不论,其所可能引生之“合理性”质疑,在于:依其立论之所据为判断,中国无论由“氏族制社会”进入“奴隶制社会”之时刻为殷代、周初或何时;亦无论中国由“奴隶制社会”进入“封建制社会”之时刻为西周、春秋、战国或何时,皆显示一种文明形态之“早熟”。然中国由“封建制社会”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期”之时刻,显然又极晚;显示一种“迟滞”。此种或早或晚之情况,如遵照马克思主义之经典理论为说,必须有属于“结构”而非“功能”之原因;否则难以解释。


       如顺此理路,可能之发展有二:一种即继续沿用“亚细亚生产方式”与“亚细亚社会”之概念,将之提出,作为诠释“中国形态”之所以“非标准”之结构成因;另一种,则是将原本属于“功能”之因素,深化解释为“影响结构发展”之因素。


       对于第一种方式而言,事实上,必须重启有关“亚细亚生产方式”之讨论;并由此充实所谓“亚细亚社会”之形态内涵。[16]


       对于第二种而言,如“功能”因素,确实能深化解释为“影响结构发展”之因素,则一种“特殊性”之存在,于理论上,必将允许其它“特殊性”存在之可能。若然,则依此延续而发展之马克思主义史学,虽可能维持其“社会冲突理论”之本质,乃至一种“辩证法式之逻辑”;就其真实面而言,已非一种普遍义之“决定论”。从而使马克思主义史学之此种运用,显现为一种研究世界史之方法,而非一种解释世界史之理论。


[16]如鲁凡之(周鲁逸,1948–)之撰作《东方专制主义论:亚细亚生产模式研究》(台北:南方丛书出版社,1987年再版),即是欲将“亚细亚生产方式”之讨论,还原成为“世界史论述”之另一种可能;并于中国之事例,归纳出所谓“中国生产方式”与“中国发展形态”。


       相对于“决定论”之尝试,无论其为何种,另一类概略式之构想,则是以“秦汉史”为古典帝国时期,而以汉帝国之某一时刻,及其后之崩解,或汉帝国之正式结束,作为中国“中古时期”之开始;至于“中古”之进入“近代”,则由中国接受西方之冲击,而逐渐进行“现代化”(modernization)之时间起算。其前皆为“中古”。


       此一说法,由于具有较明显之可与“欧洲史”相模拟之特性,故大致成为“阶段分期论”发展时期,“非马克思主义史学家”逐步将细部之“社会史”概念与议题,带入“中国史研究”之导引。中国史中有关“人口性质”、“社会组织”,乃至“经济结构”等之讨论,由是成为以“功能论”为方式,证实“三阶段论”之重要依据。“中国史”之现代诠释,开始展现另一种具体之“世界史研究”之意义。


       然此种属于“功能论”之阶段论分期法,亦有其论述上之困难。

       

       首先在于:中国史之“中古形态”,是否亦能以“类型化”之欧洲中古“封建体制”(feudalism)及其属性,[17]作为“分析”工具,从而得出属于“功能论”之模拟?而此中国方式之中古社会,其核心特质,乃至绵延之形态,又应如何加以说明?


       此点时至今日,虽仍属史学界所讨论;然对于“非决定论者”而言,已因议题之复杂,使“诠释之观点”逐渐分散,从而亦令此一时期之“分段”意义,随之产生变化。“一般性之中古”与“特殊性之中古”,此二项看似对立之概念,并非不可于“个案之研究”中相互结合。问题仅存留于:中国史何时进入“近代”?此一未能充分解决之议题。[18]


[17]有关欧洲中古封建体制中“依附关系”之成长,乃至社会等级、政治体制之基本特征,参见Marc Léopold Benjamin Bloch(1886–1944), La Société Féodale, 2 volumes, translated into English by L.A. Manyon, Feudal Society(Chicago, IL: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1);中译本,(法)马克.布洛赫撰,张绪山、李增洪、侯树栋等译:《封建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四刷)。至于布洛赫与法国“年鉴学派”(Annales School)史学之相关说明,参见Peter Burke, The French Historical Revolution: The Annales School 1929–89(St. Redwood City, C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0)。

[18]关于“封建”一词于现代中国史研究中之名实问题,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历史研究》编辑部编:《“封建”名实问题讨论文集》(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


       其次之困难点,在于:所谓历史之阶段论分期,如关键点系于社会结构形态,由此而得出“必然”之结论,而非仅是一般义之“类比”;则形态之由“结构”展现,其形成与变迁,诸多因素之中,必有一、二项,较之其它各项,更具支配力,从而使一切“组织”与“功能”,偕同而为一体之“演化”。因此,所谓“演化”之观点如须维持,而非止是说之为“变衍”,究竟应以单纯“社会经济史”为论述之基础,或应建构一种“综合之功能论”?此点亦应加以分析。[19]


       第三项困难点,则是:凡此种立基于西方概念之讨论,对于“中国史”研究而言,其优点在于“分析角度”与“议题”之增添;缺点则是无论“功能论式”或“冲突理论式”,皆可能产生“理论”导引“研究”之偏蔽。特“功能论式”所产生之导引,因无政治力加以操作,故较不明显。[20]

       

       以上两类以全然之“社会学理论”主导之历史研究,除上述之困难,与所可能产生之“诠释扭曲”之外,另一明显之缺陷,即是:此类研究,将大幅度轻估“价值理念”所可能产生之对于历史之影响。此一缺陷之于社会学方法(sociological method)之“功能论”或“社会冲突理论”中普遍存在,主要因“价值观”表现于不同文化、不同社会、不同时代,其作用与表现形式,皆有所不同;因此其研究,难于“一般化”与“理论化”。故无论以“思想史”之研究作为补充,或径以“意识形态”之理论为之概括,皆无法正确予以衡量


[19]如较早期严又陵(复,字几道,1854–1921)所译介斯宾塞(Herbert Spencer, 1820–1893)有关“演化”之社会学理论(Herbert Spencer, The Study of Sociology(Ann Arbor, MI: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1961);中译本,(英)斯宾塞撰,严复译:《群学肄言》(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即是一以“非连贯之同质”达致“连贯之异质”之“积累渐变”说。参见Peter Burke, History and Social Theory, 2nd edition, Ch.5, p.142–151;中译本,(英)彼得.伯克撰,姚朋、周玉鹏译,刘北成校:《历史学与社会理论》,第五章〈社会理论和社会变革〉,页168–178。

[20]关于一般性之“历史主义”(historicism)乃至“历史运命论”之方法学(methodology)缺失,参见Karl Raimund Popper(1902–1994), The Poverty of Historicism(London, UK: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57)。中译本,(英)波普尔撰,李丰斌译:《历史定论主义的穷困》(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1年);卡尔.波普尔撰,何林、赵平译:《历史主义贫困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


       然而对于“中国史”之研究而言,有一可采取之补救措施,即是增强有关中国历史上“智识份子”(intellectuals)与“智识阶层”(intellectual stratum)之研究。[21]


      此一研究角度之出现,主要来自中国传统上对于广义之“智识份子”之影响力之重视,而尝试于其间,增添一种“社会功能”与“社会结构”之分析眼光。此种分析,由于并非直接以“社会学”(sociologie/ sociology)现成之理论套接,故具有一种“非理论性”之探讨功能。中国社会之特殊性,于此种取径中,获得凸显。


        以此而延伸,如中国之智识份子,与其“阶层化”(stratification)之后所形成之效应,反映于社会结构与功能,足以产生特殊之作用力,不同于欧洲历史;如同欧洲基督宗教与其教会之发展,所产生之特殊社会现象,亦未见于亚洲各国。则所谓“中国史”之历程,是否亦可有所不同?而所谓“三段论式”之画分,于此状况下,是否仍具有普遍性?亦从而有讨论之价值。


[21]一种以“价值观”与“功能说”为基础之“文化形态论”研究,可以钱师宾四(穆,1895–1990)之《文化学大义》(收入钱穆撰,钱宾四先生全集编辑委员会主编:《钱宾四先生全集》(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98年),第37册)、《民族与文化》(同上),与《国史新论》(同上,第30册)等著作为代表。参见拙作〈论钱宾四先生“中国文化特质说”之形成与其内涵〉(本文初稿原刊《台大历史学报》第26期(2000年12月),页39–62;收入戴景贤撰:《钱宾四先生与现代中国学术》(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14年),页197–231)一文。另一种,则是以较严格之社会史、思想史为基础之“智识阶层史”研究;重要之著作,有旅美学者余英时(1930–)所撰作之《中国知识阶层史论:古代篇》(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0年;各篇后亦辑入《士与中国文化》)、《士与中国文化》(1987)(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二版),与《中国知识人之史的考察》(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与前两书部分重复)。至于相关之社会史论述,则有许倬云(1930–)针对“古代社会流动”而作之研究(参见 Cho-Yun Hsu, Ancient China in Transition: An Analysis of Social Mobility, 722-222 B.C.(Stanford, C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5);中译本,许倬云撰,邹水杰译,《中国古代社会史论: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流动》(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


钱穆先生

        

       一种意见,认为中国智识份子所具精神特质,及其“阶层化”后之走向,建构与中国政治体系之关系,其产生之效应,足以使中国史走向特殊之途径衍变;中国史中出现可与欧洲史模拟之现象,止能为“局部的”与“阶段的”,而非“整体的”与“全历程的”。 47 66649 47 31370 0 0 7310 0 0:00:09 0:00:04 0:00:05 7322国史之演进,有其自身之脉络与节奏。[22]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此项特殊性,虽不能使“中国史”脱离世界史进程,却可使中国史之三阶段,有其独特之演进方式。


        前一种意见,由于系于本质上,否定历史普遍义之“演化”概念,因此必然将使所谓“世界史”概念,由“全体的”与“共同的”,分裂为“民族的”与“各别的”。“世界史”之最终发展,即使因互动而造成彼此间之影响,从而形成一种观看之新视野,依此观点,各民族或各式“社会共同体”自身之发展脉络,亦不因此而消失。所谓“世界史”,于其理解中,除为一种“知识上之综合说明”外,亦必将止为一基于“彼此互动”所造成之事实之结果;而无超越于此之上之深层意义。[23]


       后一种意见,困难点则在于:研究者无从鉴识中国智识份子所具精神特质,及其阶层化后与中国政治体系所建构之关系,其终极影响力如何?亦无从说明,所谓“中国史”,最终仍无从脱离“世界史”之演化规律之基本原因何在?


[22]此一意见最具代表性之观点,来自钱师宾四;论详拙作〈钱宾四先生所关注之时代问题与其学术取径〉、〈钱宾四先生“中国文化特质说”之形成与其内涵〉、〈钱宾四先生有关历史与人性之理解及其学术意义〉、〈钱宾四先生研究历史之角度与其建构史观之过程及方式〉(收入戴景贤撰:《钱宾四先生与现代中国学术》,页59–196、197–231、275–322、323–361)诸文。

[23]如最近之一种新诠释,企图将二十世纪最终三十年所持续热络之“全球化”(globalization)现象,“概念化”成为观察世界史之角度,以构成所谓“全球史”(global history)。于此类综括之说明中,其所条理之重点,多在各区域、各实体间之“互动”,而非其各自之发展;因而所注意之“推动力”,亦仅是发生于“各个影响因素之间的”,而非“社会内部的”。


       除“阶段分期论”之历史诠释外,“世界史”视野之引进于“中国史”研究,另有一明显效应,则是促使“历史研究”与“考古学”(archeology)、“人类学”(anthropology)相互接轨。


      对于中国研究而言,此项接轨,不仅使中国之人种起源、文明起源与国

家起源,建构崭新之诠释脉络;亦使学者对于作为“中国文明”重要基础之学术、思想,与其所产生之社会影响,能增添一种属于“人类学”之研究向度;[24]而非仅是一种传统性质之“义理”或“哲学”之解析。


       此种“人类学”研究向度之增添,于学术、思想之研究,其价值,不仅在于“起源论”与“基础论”;亦在可藉由比较“价值理念”肇生与深化之途径,深入思索“人性发展”与“文明形式”间之关连问题。


[24]此种特定之兼有“人类学”性质之研究向度,有属于“学术”与“思想”之起源问题,亦有属于二者之发展属性问题;参见拙作《程学阁著作集》第六种《中国学术概念产生之历史时刻与其条件》(待刊)一书所收各文。


二、关于历史发展是否具有

“主体之延续性”问题


       以上所述,为现代学者以“世界史”视野,面对“中国史”个案研究时,所运用之观点与方法;此一改变,不仅使“中国史”之研究,成为“世界史”之一部分,对于中国本身之学术发展而言,亦系一具有决定性影响之因素。

       

       然以中国之现实而言,中国本身作为一“文化体”(cultural entity)之延续,此一于现代重新确认之事实,却使此种“世界史”之新观点研究,对于中国人而言,具有另一重不同于“世界史”层面之意义。


       相对于仅从“世界史”之视角观看中国,中国人亦开始寻求“中国”位于“世界”中之位置。此一具有主观需求之强烈企图,反映出中国于“现代化”之社会转化过程中,并未改变自来以“历史意识”(historical consciousness)作为其“文明意识”(cultural consciousness)之传统。不仅如此,由于新视野之增入,中国学者于批判中国历史之同时,亦逐步反省一项深邃之议题,即:历史之发展,对于具有悠长“历史记忆”与“自主性”之民族而言,是否于其历史现象之背后,尚存在一富于特殊意义之“发展主体”?此一“主体”,如若存在,究竟系一“社会主体”?“国家主体”?或乃一具有“历史延续性”之“文化主体”?此一主体,于各阶段之发展时,其所凭借以“推动”之力及其来源,是否皆属一致?而所谓“历史之诠释”,对于该民族而言,是否亦可能于理解“世界史”之同时,存在一种建构于“历史主体”概念之上之另类诠释;且将此种诠释,脱离于“世界史”之脉络?


       对于期待中国“全盘西化”(wholesale westernization),或完成“文化革命”(cultural revolution)之学者而言,其起念之初衷,本即是站立于“世界史”之角度;且视此角度为唯一。故所谓“全盘西化”或“文化革命”,其背后进行此一变革之主体,于理念上,非属“国家主体”,即应是“社会主体”;而必不为“历史延续性之文化主体”。因对于持此种观点之学者而言,“文化”仅应为一历史积累之状态,其自身即使以“社会建构”之方式形成“主体”,亦并无何不可更替之“延续性”。


       然中国持续“现代化”之进程,却使“中国社会特殊性”之议题,逐渐浮现。此一“中国社会特殊性”,如仅是一“未完全转化”之事实结果,而非无法完全转化;则作为转化之主体者,于转化后,应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即是中国不再维持统一。于此状况,分裂后之“前中国”地区,“社会主体”、“国家主体”,皆将走向多元。另一种可能,即是中国维持统一。于此状况下,不分裂之“中国”,“国家主体”与“社会主体”,是否终极合一?则或然、或不然。而作为统一形式之支撑者,皆为“国家主体”。


       唯若中国之“国家”与“社会”,于达成其所设定之“现代化”目标过程中,始终必须因应“中国社会之特殊性”,无论“国家主体”与“社会主体”之结合状态为何,且此问题延续;则无论分、合,或合后分、分后合,皆可能引起历史之诠释者,对于“文化”是否仅为一“历史积累之状态”之重新思考


       对于“世界史”之研究角度而言,中国之发展,无法长远预测;亦无须预测。因此,“中国社会特殊性”之延长,无法显露其真正意义;除非中国之发展,最终改变或限缩社会学与“文化批评论述”中有关“现代性”(modernity)之基本定义。


       故如仅以“中国史”为思考主轴,此类学者,即可能寻求另一种历史诠释,即是:中国如最终完成其“现代化”之目标,且能以此方式持续发展;则所谓“现代化”与“现代性之追求”,[25]对于中国而言,即是可以“分割”之概念。中国之未来,无论构成其“社会意识”之组成成分为如何多元,皆可谓乃是因于此一“延续性文化主体”之存在,而使其维系成为一可“融合歧异”之整体。


[25]以“思想史”、“文化史”(cultural history)结合于“一般史”之综合分析,探讨现代中国智识份子对于西方“现代性”之追求,及此项追求,于“心态史”(history of mentalities / histoire des mentalités)上之意义,开创之研究事例,始于李欧梵(1942–)(参见Leo Ou-fan Lee, The Romantic Generation of Modern Chinese Writers(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3);李欧梵撰:《现代性的追求:李欧梵文化评论精选集》(台北:麦田出版公司,1996年))。而同时持类似之概念,以解析晚清小说及现代文学者,则有王德威(1954–)(参见David Der-wei Wang, Fin-de-Siecle Splendor: Repressed Modernities of Late Qing Fiction, 1849-1911 (Stanford, C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中译本,王德威撰,宋伟杰译:《现代性的压抑:晚清小说新论》(台北:麦田出版公司,2003年)。以及王德威撰:《众声喧哗》(台北:远流出版公司,1988年))。至于另一种可称之为“转移化”后之“现代性”观念,则是卜正民(Timothy Brook, 1951–)于讨论中国现代“历史书写”(history writing)时所归纳、指称之所谓“以‘超越过去’为核心定义”之思想表现(参见卜正民撰,李荣泰译:〈资本主义与中国的近(现)代历史书写〉,收入卜正民、格力高利.布鲁(Gree Gregory brou)主编,古伟瀛等译:《中国与历史资本主义──汉学知识的系谱学》(北京:新星出版社,2005年),页132–194)。此种现实思维,与真正属于“现代性之追求”者,虽非无关连,并非一事。除以上两类形态之外,尚有一种亦自名为“现代性语境分析”之论述者,彼所谓“现代性”,不仅与社会学、哲学无关,亦非一种文化评论;而系以研究者个人之认知,于中国现代思维之转变中,设定议题,加以讨论。如郑家建(1969–)之以“空间性知觉方式之变迁”作为一种“现代性展现”之说明,即为其例(见郑家建撰:《中国文学现代性的起源语境》(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



       此项思维一旦产生,随之必将引起之讨论,即是:以“文化体”为着眼,诠释具有“整体性”之社会,本即是“文化人类学”(cultural anthropology)经常运用之方法,“社会”(society)之概念本身,亦本涵摄一定程度之“主体”与“主体性”(subjectivity)概念在内;则强调“文化体”之具有某种“历史之延续性”,其所增添于“文化体”之意涵,究竟落实于何处


        回应此一质疑,首先须厘清之要点,在于:“社会”概念本身所涵摄之“主体”与“主体性”之意涵,与具有文化延续性之“历史主体”之“主体”与“主体性”意涵,二者间之差异。此项差异,究实而论,明显应即在于所谓“历史之延续性”。


       盖所谓“具有文化延续性之历史主体”,其在“现实”之层面,本即是一社会主体;然自另一端言,成为一“社会主体”,却并不必然于历史之衍变过程中,有效建构“文化之延续性”,且时时以之影响历史发展之走向。此一分别,若深言之,可藉英国哲学家波普尔[26]之“意向性”(intentionality)概念,予以解释。


        所谓“意向性”,此概念之所以提出,旨在针对“测不准原理”(the uncertainty principle)成说后,所出现之“应如何重新界定‘概率’(probability)”之问题时,持一种反对“相对主义”(relativism)之立场;重申“概率”之客观性。而所谓“意向性”,则是指:当一切造成结果之因素,其条件相等时,概率亦相等;如条件不等,或另有其它因素涉入,则显示概率上之差异。因此就一切“力”之“作用场域”而言,其交互之影响,出现具有“意向性”之概率。交互影响之因素产生变化,无论属于单一因素自身,或诸多因素之互动,“意向性”之概率,亦随之调整。此一事实,说明概率之客观性。[27]


       波普尔之论,就其本人所欲建构之“宇宙构成论”(cosmology)而言,此一概念之提出,主要意在将“变化”(change)中所涉及之“必然”(necessity)问题与“偶然”(chance)问题,予以定位;以支撑知识之“有效理论”。故就其所谓“意向性”之概率理论而论,并不涉及“因素”之内部,而仅能及于“作用场域”中之规律。故以“自然哲学”(natural philosophy)与“形而上学”(metaphysics)之切割而论,未必即能因此排除“宗教”中之“神学理论”(theological theory),乃至“观念论”(idealism)哲学之可能;如波普尔所期待。然依其所陈述,并以之结合于“现代物理学”(modern physics)之概念与理论,至少已将“目的性”(finality)之概念,大幅限缩于“作用因素”之内部;并以此排除由“概括性思维”所产生之“臆想中之决定论”。波普尔之主张“开放性之社会”(open society),乃至极力否定一切根源于“历史主义”之“决定论”观点,即是依此而延伸。[28]


       倘若由此而回顾社会与历史,历史之偶然性,存在于人之“意志力”(willpower),与作为“历史舞台”之宇宙之“或然性”(probability)间,不确定之关系。因此,由“偶然性”中推导出“形势之演进”,牵涉“社会”构成之机制;社会学之原理由是产生。然一种“事后”之说明,如无“关连”之严格证明,并不能真正解释“事实”(fact)与“真理”(truth)间之关系。因而历史之预测,不仅允许错误之空间;且据“方法论”之意义言,历史之持续研究,亦不能如科学般,必然产生“知识进步”之演化。故就此而言,已超越波普尔讨论之范围。


文中提到波普尔和他的代表作《通过知识获得解放》。

此书代表了波普尔的哲学思想。


[26]参注[20]。

[27]关于“概率之趋向性诠释”(the propensity interpretation of probability)之论述,参见Karl Raimund Popper, The World of Parmenides: Essays on the Presocratic Enlightenment, edited by Arne F. Petersen with the assistance of Jørgen Mejer(London & New York: Routledge, 1998);中文译本,波普尔文集《通过知识获得解放》续集,(英)波普尔撰,李本正、范景中编译:《走向进化的知识论》(杭州: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2001年)。

[28]至于波普尔所主张之“开放宇宙”(参见Karl Raimund Popper, The Open Universe: An Argument for Indeterminism From the Postscript to The Logic of Scientific Discovery(New York, NY: Routledge, 1988)),则与此不必然有连带之关系(亦即“开放之宇宙”与“开放之社会”,二者之论不必然相互支撑)。


       唯史学可以试图达至一种“合理之评估”,即是:于各种可能影响社会发展之因素间,依时段,寻找出不同之“可能之趋向性”;而不以既有之历史考掘,认定任何一项因素具有绝对支配力。[29]


       以此而言,任何一种“定论式”或“理想性”之历史预测,无论其建构诠释之过程中所可能符合之“历史样本”为何,皆不可能为真。对于历史之分期,亦无一种先验之原理,潜藏于背后。历史之相似性,与“可模拟性”,对于历史研究而言,皆止应是历史研究之课题,而非建构“普遍理论”之基础与明证。“社会学理论”之于史学,其有效性(validity),于此观点下,虽非必然遭受排斥,固将受到极大之限缩。


       然如依此推论,所谓“构成历史延续性之主体”之概念,岂非亦绝无成立之可能?事又不然。首先当分辨者,为以“历史”而言之“主体”概念。


       基本而言,“历史”除以社会组成之形式与功能,为其发展之主体外,并无此外之主体;因而历史之主体,若有,即是社会之“实体”(entity)。然一种以“文明之延续性”作为“历史脉络”之叙述,却可能涵盖不同之社会实体。因而若以“文明之延续”,作为历史所具有之相应“主体”,即可能产生此一“主体”是否来自“诠释中之虚构”之质疑。


       如“中国史”建立之初,太史公之作《史记》,以“天下”之观念,涵盖“五帝”以下为天下之统纪者,以迄于其当身所处之汉武帝朝,即是一种“历史诠释”;故自谓乃“成一家之言”。其书并非一国、一族之史记。因而太史公亦无“社会实体”之“延续性”概念。自《汉书》变太史公之书,断代为史,而后太史公所以为“通史”之义,[30]因之而微。至宋,司马君实作《资治通鉴》,起周威烈王三家分晋之年,以迄五代末后周之世宗(柴荣,921–959),然后以“中国”作为“文明延续之表现形式”之一种“文明主义”(civilizationalism)(而非“民族主义”(nationalism))之“中国史”观,始正式具体化。[31]


        对于此种历史观而言,以共同之“语言”、“文字”与“历史记忆”为基础之汉语民族,及其所维系之社会,虽系“中国文明”与“中国治统观”之基础;“中国文明”中所内涵之“价值性之召唤力量”,方是其足以历经分裂而能重整,并不断扩大其“同化”(assimilation)作用之根本。故《通鉴》一书,以“周天子承认三家分晋”一事之可慨叹,作为其秉笔之托始。


       唯以历史之发展而言,此种“价值观”,如仅是以“理念”(idea)之方式扩展,亦可能仅是造成一种扩散式之“泛文化形态”之影响;而非持续以“国家”作为凝聚社会之方式。故一种“民族主义”式之“民族意识”(national consciousness)之崛起,对于中国于“中古帝国”(medieval empire)崩溃后之国家建构,[32]有其“虽非迫切却终极应有”之需求


       特此“民族意识”之崛起,对于中国而言,最初非因反抗压迫而起,而系因“须巩固自身”之危机感而兴;而其精神建设,则来自一种高度“哲学化”与“道德化”之儒学运动。此即隋、唐、五代后,所逐步发展之两宋理学。而晚明所出现之强烈之具有近代意义之“民族主义”,即是其积渐而产生之结果。[33]


[29]于此方法之运用中,“概率之趋向性”中所存在之机率之不确定性,与造成“趋向性概率”改变之因素组合之非必然性,皆使任何“定论式”之“历史发展说”,于理论上成为不可能;无论此“定论主义”(determinism)之根源为何。

[30]太史公着成其书之为“通史”义,历来论中国史学者,莫不以谓然;然本文所条理,其义则有不同。读者详之。参前注[3]。

[31]参见拙作〈中国近二百年“存在思维”中世界观之转变与其时代意义〉(收入戴景贤撰:《中国现代学术思想史论集》,页37–90)。

[32]此处所谓“中古帝国”,指唐;崩溃后之国家建构,指宋。

[33]“民族意识”崛起,且产生相对应之政治效益、社会效应,与所谓“民族主义”之具体成形,虽相关而仍有不同;参见拙作〈中国近二百年“存在思维”中世界观之转变与其时代意义〉。


       而以明、清史之相续论,虽以结果观察,中国为外族入侵,并接受其统治,为事实;然即使入主中国之满族,亦于其统治之举措中,部分顺应中国之体制,并接受“中国”之文明观念,将自身纳入于“中国”与“中国史”之概念中,此亦是事实。清代之诏修《明史》、《三礼义疏》,乃至编纂《四库全书》,皆是此一观念之实践。


       以上所叙之转折,显示“中国史”之建构,有其虚拟之部分,亦有其真实之部分;而于其过程中,中国社会所形塑之“文明意识”与“历史意识”,对于中国之成为中国,发挥极重要之影响力。因而如以历史之绵延论,其所绵延者,其实乃是一种“文明”,而非一种“社会之特殊性”;“社会之特殊性”,仅是“文明理念”与“社会现实变化”双重影响下,阶段性之结果。


        以此意义而言,若于历史脉络中,出现延续性之发展脉络,社会之作为“实体”之结构性因素,与超越“社会结构”意义而出现于“个人”之思想性与精神性特质,皆可能成为社会之“作用力”场域中,塑造出“意向性”形势之因素。依此而论,历史于特定情况下,声称其演变来自一具有延续性之主体,亦非不能。


作者认为《史记》在中国史建立之初,

并无社会实体之延续性概念。


三、现代中国史研究之“中国史"意义


      如前所言,社会之文化发展,可能来自社会主体、国家主体,亦可能来自具有延续性之“历史主体”。此一“历史主体”,若谓存在于任何时段、任何社会,为社会延续之当然结果,此固不然。然如社会之凝聚,来自社会成员对于该社会所积累而有之“历史记忆”、“生活方式”、“价值理念”或“宗教信仰”之高度认同,则可能使此项牵涉“个人心理”与“集体意识”之因素,与其所连带产生之其它因素结合,发挥复合之作用力;从而影响与社会发展相关之“概率之趋向性”。此事则属可能。若然,则历史本身,将考验此种造成“社会凝聚”之认同方式,是否足以延续,且成为维系此一社会之关键因素。


       至于此所指涉之“文化认同”(cultural identity)与“历史认同”(historical identity),如何发生?如何扩散?如何转化?如何消失?其所牵涉之心理因素为何?则是一极为复杂之问题;其本身,即成为一需各学科分别加以研究之对象。


       今若进一层依此为分析,则对于经历帝制崩溃,以至社会重整之现代中国而言,所谓“中国史之新研究”,即可存在另一重不同于“世界史意义”之“中国史意义”。[34]此一重意义之发生,源自前文所叙及中国长久以来,本已存在之“文明意识”与“历史意识”,乃至其在“现代”之延续。而其展现之方式,则是将中国史研究之“诠释结果”,与其成员自身之“现代意识”(modern consciousness)相结合,由是产生以“中国之未来”作为自身“‘存在’想望”之目标;并由此坚定其行动之意志。


      此一连结之复杂处,在于意识中属于“现在”(the present)之因素与属于“过去”(the past)之因素之相互渗透与纠结;以及其所作用于个人心理之方式。环绕于“过去”之记忆,对于中国现代之“智识心灵”而言,乃一既期待割裂,又不欲抛舍之“集体自我”;于此反映出一种似虚拟而又似真实之“历史感”。


       此种复杂之心理,对于不熟悉“中国思想史”之学者或评论者而言,极易将之诠释为:其来源,仅是出于亚洲民族遭受“资本主义式帝国主义”(capitalist imperialism)势力侵扰、冲击下所产生之“现代民族主义”(modern nationalism);而其所带动之影响,则止是一种“价值观”之普遍作用。[35]


      以上两说之主要差异,在于:中国长久以来,即已存在之“文明意识”与“历史意识”,不仅有一延续之社会共同体,予以支撑;且此意识之来源,乃出自世界各文明中少有之极为丰富之文献史料,与思想性、文学性之著作。因而于其所产生之“思想导引”之作用上,与一般性之“民族主义”,乃至宽泛义之“文化影响”不同。此一思想之导引作用,具有三项可予分析之特质:


      首先在于:赋予一切“社会想象”(social imagination)以“历史”之向度。


       此一说法,并非单纯意指“思维者”于一切社会学议题,皆试图以“历史社会学”之方式,予以深化;而系指其运用“社会学思维”以建构“社会想象”时之一种思维方式之增添。


        盖就“社会学”论述而言,有一必要之背景场域,即是一种属于静态之“社会设置”(social setting)与“社会脉络”(social context)之概念;即使于分析“论者”所自持之观点之转变时,亦是于“静”中观“动”。


       然如思维者本身,受其“历史诠释观点”之丰富性与不确定性所影响,从而产生动态之移动,则其所发展之“社会想象”,即可能因此一“历史向度”之加入,亦成为动态。中国现代思维中之“革命意识”之持续成为动态,即是此种“现实”与“历史”混合之产物。


[34]此处所指言“历史意义”之双重性,与布莱德雷(Francis Herbert Bradley, 1846–1924)所谓历史系结合“作为时间中之事件”之“客观”意义,与“作为人心灵中之回忆”之“主观”意义之论法,非属一事。布莱德雷之说,参见Francis Herbert Bradley, The Presuppositions of Critical History(Chicago, IL: Quadrangle Books, 1968), p. 11;中译本,(英)F. H.布莱德雷撰,何兆武、张丽艳译:《批评历史学的前提假设》(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页11。

[35]关于经济发展中“文化作用”之个案与类型性研究,参见Lawrence E. Harrison, Samuel Phillips Huntington(1927–2008) ed., Culture Matters: How Values Shape Human Progress(New York, NY: Basic Books, 2000);中译本,(美)塞缪尔.亨廷顿、劳伦斯.哈里森主编:《文化的重要作用:价值观如何影响人类进步》(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年)。


       其次在于:“个人价值观”之融入于“集体意识”(conscience collective/ collective conscious)。


      “个人”与“群体”之关系,对于中国之传统思维而言,涉及“社会之整体性”与“人伦之分殊性”两项不同之观念论域;道德之个体性、私人性与义务性,政治之“无可逃避性”,与政治网络中属于个人之“选择性”等种种理念,因此获得一种“义理”形式(而非社会学析论)之强化。


      “义理”形式之所谓“社会之整体性”与“人伦之分殊性”之概念,就前者言,反映人类于期待分享“存有价值”时之“存在想象”,及所谓“共同福祉”(common welfare)之观念;就后者而言,即是人以其情感之自然状态所延伸之相对义务,以此定位“个体”与其他“个人”间之关系。


       至于“义理”形式之所谓“道德之个体性、私人性与义务性”之理念,就“个体性、私人性”而言,即是主张真实之道德,系来自个体之“自由”、“自身”与“自觉”;不涉及强迫性之规范。而所谓“政治之‘无可逃避性’与政治网络中属于个人之‘选择性’”之理念,则是强调人之“道德性义务承担”,虽于原则上,普遍存在于所有生活领域,然作为精神生活中之独立个体,则应拥有不受侵犯之私人空间。以上各项,构成中国士人之“世间”概念,及所谓“处世之道”之价值信仰。[36]


       唯对于现代之中国智识份子而言,传统以来之“自然中之人”(man in Nature)之“人性”观,为“社会中之人”(man in society)之“共命”观所取代。于是遂使“价值思维”由“性”转向于“命”;个人所原本拥有之道德空间,大幅受到约限。个人价值观中之“自由义务”,于社会运动、政治运动之影响下,开始转化成为集体意识中之“集体使命”。[37]


        第三项,则是:一面藉“历史批判”以切割“古”、“今”;一面藉历史主体之“延续性”概念,以重新建构自身之新的“主体”,并以“主体发展”之自我认知,作为诠释“当前现实”之方向性之基础。


       此一思维之具体化,最为明显之呈现方式,即是于政治语言中持续传达一种具有“集体性道德义涵”之“意识形态”之宣示,及以新的以“主体意识”为主轴之“现代史论述”。“现代史”之于中国,开始成为一种具有普遍影响力之新的“历史意识”。


[36]参见拙作〈中国近二百年“存在思维”中世界观之转变与其时代意义〉。

[37]参见拙作〈中国现代“社会”概念之重构与其所带动之“人性”观念之改变及其后果〉(收入戴景贤撰:《中国现代学术思想史论集》,页91–139)。


四、作为“国家未来”之中国

与作为“文明未来”之中国


      “历史诠释”于中国史研究所展现之“双重性”,一方面显示“历史研究”之客观性与主观性,其相互间之关连,并非于任一诠释者之诠释中,皆属一致。“批判史学”(critical history)之成为可操作之方法,亦必须兼及“历史诠释学”(historical hermeneutics)之分析。[38]因此史学议题与史学论述,亦无法执一端以尽其余


       对于延续“世界史议题”之“中国研究”而言,中国史之无法以比拟于“直生论”之“演化说”,[39]或“唯物史观”之“五阶段论”,[40]加以充分诠释,而仍可大致适用“三阶段式”之分法,显示人类文明之发展,于不同阶段、不同情境,存在不同类型之“优势因素”;历史研究有可会通,而无从演绎。中国于现代之转型,受惠、得益于“世界史”视野之援入;然亦于同时,因历史诠释之不能皆当,与自身“历史意识”之纠结,使其于发展之过程中,无法达至高度文明社会所应有之“均衡”与“清明”。以是其未来,犹忧、喜参半。而有关其前景之判断与解析,则可分为“国家未来”与“文明未来”两端,加以论述:


       以“国家前途”而言,中国经历“现代化”之转折,重构其“国家”体制,并于其间巩固其本有之“民族意识”,并转化其所得自于历史之“文明意识”与“历史意识”,使“国家”成为一种“信仰”;以此而言,此一“俗世性”之价值观点,虽非于任何思想之场域,皆凌驾于一切“理念信仰”之上,却仍将成为其解决纷争,与决定国家发展方向与目标之基点。中国重新成为有力量之“大国”之事实,与由此而产生之自信,将使其业已形成之“现代意识”,延伸、扩展成为一种“未来意识”(future consciousness)。中国并无惧于以此姿态,将其自身投入于世界未来之竞争环境中。而中国厚积于过往文化与现代经验之“治术思维”与“战略思维”(strategic thinking),亦仍将延续于未来。中国即将真正成为世界之强权。


       唯对于中国而言,维持一总结“历史经验”而得之“高而不亢”之自足理念,仍是其“治国”之最高原则;故亦不致将自身驱迫成为一“帝国主义”(imperialism)式之发展形态。中国以“政治思维”之角度,取汲于其历史经验,将于未来,成为其历史研究中之要项。


       至于“文明前途”方面,中国之于现代,以一种“停滞论”之观点,批判其所指称于中国传统社会之“结构之封建性”与“思想之闇昧性”;并以颇为粗糙之方式,解读一切与“价值论述”相关之文献语料。此一发展,虽就其现代思想之实然表现而言,并非于“故旧”一无承袭;然仅存框架而失其内蕴,不免使中国积累之文化创造力,逐渐减弱。未能藉由社会之转型,使其精义,亦能适应、结合于现代之文明形式,从而有真正之发挥。于此状况下,层累、混杂之思想因素,反将使中国庞大之社会,面对未来社会动力不断增长时,不断出现思想之纷争,且难于止息。其中“个人”与“社会”间相互关系之议题纠葛,即是一项。于此形势下,中国为取得“治理正当性基础之稳固”,逐步将“历史意识”中,属于“现代”与“古代”之切割弭平,以深化其所业已建构之“历史主体观”盖为一可能之方向。


       然“文明”之创造,不仅需条件之培养,包括语文、历史、思想之教育;亦需社会给予发展之空间,使具有创造力之个人,能以其精神之自由,[41]探索价值之可能。故中国如何于未来,依凭以“国家”与“社会”为基础之中国,完成作为“文明形态”之中国,仍存在极为艰困之难题,需要面对与克服。

 

[38]前注[34]曾叙及布莱德雷主张历史之“客观”意义,与其“主观”意义,系自然结合为一体;彼论中即未分辨“诠释者”立场之差异。

[39]比拟于“直生论”之“演化”说,参注[11]。

[40]参注[9]。

[41]所谓“自由”(freedom),若依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之说,有所谓“先验之自由”(transcendental freedom)与“实践之自由”(practical freedom)之分;而后者乃以前者为基础(关于康德之“自由”理论,参见Henry E. Allison, Kant's Theory of Freedom(Cambridge,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0);中译本,亨利.阿利森撰,陈虎平译:《康德的自由理论》(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年))。若就中国儒、释、道三家而言,则其说之于康德,有近、有不近:儒、道二家之“自由”论,于“先验”之部分,主要建构于所谓“心体”之说。道家以“涤除玄览”之可经由破“有”而证“无”,说明“心体自由”之本然,与其所以能然之根源;以此成就其“生而不有”、“为而不恃”之“无为”论。儒家则以“致中和”之可能,说明“心”之所以统合“性”、“情”;以此成就其“诚、明一体”之说。至于佛教,则以人性为“净”、“染”之和合,必染性尽去,然后可以转“识”成“智”,得大自在;其有关“心”之“本原”之说,又有不同。大体而论,儒、道、释三家于此一方面之论点,虽涉入康德所未曾涉入之领域(即“性体”之本有,与“法身”之清净),然于性质上,东、西方之论点,仍于哲学论述,有可对话之论题。至于“自由”之“实践”义部分,则因康德所主张之“理性行为能力”与“道德自律”(moral autonomy),皆是建立于“理性之意志活动”之概念之上,因此必落实于“无上命令”(kategorischer imperativ/ categorical imperative)对于“符合法则”之要求。此一立场,若依佛家之论义言,“无分别智”不依作用见有,“俗谛”则出于方便,以是与康德之论,相去甚远;可置不论。至于儒、道,由于二家皆系于“动”义中释“静”,故亦康德之论与其思维方式所未见。且依二家之现实主张而言,道家之反对“常势”、“常形”,固是于根本处,阻绝“忠信”与“礼义”之关连;即如儒家之重名教,于道德之实有,亦主须达至“毋意”、“毋必”、“毋固”、“毋我”之境,乃可由觉者“心之所向”显见其符于“大公”、“顺应”之极则。双方之差异亦大。故“自由”之于“实践”呈义,依中国儒、道相融之“世间见解”而言,既不当一意“偏仁”,亦不当一方“偏智”;“仁”、“智”不忤而俱在一念之中。至于人之由“行义”或“顺命”而若显现为“应为、当有”之“义务性”,则皆仅在“圆满(案,此二字说为动词)自我”;所谓“尽命”。故以儒家之汲汲于经世,亦不将此等属于“个人”之存在价值与存在尊严问题,延伸之于维护社会之“法理”,从而形成“法理学”(jurisprudence)中有关“正义”(justice)与“人权平等保障”(equal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之观点。就此点论,如何于传统以及现代之思维中,深掘此一“延伸之论域”所以于中国付之阙如之原由,而予以弥补,并以具体之实践,贯彻于社会之改造,实为中国持续“现代化”之过程中,一不可忽略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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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蕤桐 执中

校对:泽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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