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涛 | 宋代流配地域的演变及其影响——以刺配法的实施为中心
期刊索引
《历史地理研究》2021年第3期,第125—137页
程涛
海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海南海口 571158
摘
要
宋代刺配刑泛滥,导致触法流配者大为增加。为避免因配隶人群大量聚集而导致的社会治安乱局,宋廷一方面施行诸路间相互移配、散配的政策,另一方面格于军政形势及祖制,将配隶地域逐步由京畿地区向南方远路转移。步入南宋,由于疆域的蹙缩及政治地理格局的剧变,流配地域在进一步南移中逐渐集中于五岭地域的远恶州军,而大量的逃亡配军刑徒与盐寇、峒寇相纠合,加剧了该区域及近邻州军的动乱,成为终宋之世都未能解决的地方军政难题。
作者简介
程涛,男,1989年生,海南定安人,博士,海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宋史、历史人文地理研究。
一、
宋代的刑罚体系以杖刑为主体,而杖刑的实施,又与刺配刑密切相关。概而言之,宋世将承袭自唐代的死、徒、流、笞诸刑皆折为杖刑,施杖完毕后,再视罪人刑等之轻重,加诸编管、配役等从刑,且宋代死罪,往往经奏裁之后“特与贷命,减死一等,决配远恶州军牢城”[1]。缘此,以杖刑为主刑,刺配为从刑的复合刑,作为死刑的替代刑成为有宋一代施行最为普遍的重刑。[2]
而随着刺配刑在宋代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范围渐广,又产生了免刺决配的判例,原本作为从刑的刺配刑,实已成为一个独立的刑种。再者,流刑由于在实际施行中已折为杖刑,其“流”的性质已不复存。真正具有流刑性质的,恰是杖决之后所施的刺配刑。[3]
回顾迄今学界关于宋代刺配刑的研究,大多以刺配刑的性质、演变为探讨的重心。[4]相较之下,因其施行而产生的流配地域及其调整变化,则少获学人关注。曾我部静雄、佐伯富虽对此议题有所措意,但仅止于对相关记载的概述。[5] 马伯良全面梳理了北宋流配地域的变化,并绘制出相关图例,不过所论仍较粗疏。[6] 关于宋代流配地域,仍存有不少有待厘清之处。职是之故,本文尝试在法制史研究的基础之上,引入政治地理的视角,以刺配刑的实施及相关政策的调整为线索,就宋代流配地域变迁的具体过程及其影响试作探析。
一、
赴阙制度、重法地分与北宋的流配地域
关于北宋流配制度的更革,程大昌有论:
太宗已前,因犯合配人,不以远近,并押赴阙下,恐是欲拣其强悍者为兵也。后数有言其在道费传送或逃亡者,乃始立地里数配隶。神宗以流人远去乡邑,又有弊如上所言,遂效古犯罪应流法加决刺,随所在配诸军重役。[7]
从不论远近,一律押赴阙下,到依刑等分道里远近配隶诸军,确为北宋对流配制度的一大重要调整,但程氏所述,尚有两点舛误需加厘正。首先,北宋初年以诸路罪人送阙,并非为充实禁军,而是为了向京畿窑务、忠靖六军及近畿的西京南山、郑州贾谷山等官营手工业机构与坑冶诸司务提供劳力。[8] 复次,罪人由赴阙改行刺配,早在神宗朝以前已逐步实施。真宗咸平四年(1001),有鉴于罪人赴阙“并其家部送上京,多陨于道途”,即下诏“福建、广南、江浙、荆湖远地,应强盗及持杖不至死者,依法决讫,刺配本处五百里外充军” 。[9]针对南方两浙、荆湖、广南、福建诸路罪人械送京师道里辽远、劳费不赀之弊,宋廷于景德二年(1005)又下诏:
今后应盗贼合刺配牢城者,并配千里外。其河北、河东州军并配过黄河南,陕西州军配潼关东,荆湖南路州军配岭南,北路州军配过汉江,江南、两浙并配江北,川陕州军配出川界,广南州军近岭者配岭北,不近岭者东西路交互移配,福建路亦配广南、江浙。其同火人量远近散配。[10]
景德二年诏令,确立了对盗贼重犯于相邻路分间东西、南北交互移配,同伙人依远近散配的原则,不过赴阙制度并未因之而废止。其流配地域示意图如图1所示。大中祥符六年(1013)二月一日,宋廷仍有诏令“广南、福建、川陕路军民凶恶为患者,依法断讫,并家眷械送赴阙” 。[11]同月十八日,又下诏将谋杀、故杀、劫杀人罪至死等“情重不可宥者部送京师,自今用为定式” 。[12]要言之,北宋开国三朝,正处于制度草创之际,新制的推行与旧制的申严,往往交替往复,或并行不悖。不过北宋流配地域调整,其总体趋势仍是向南方诸路集中。降至仁宗朝,宋廷已将合配坑冶务、西京南山及郑州贾谷山采造务罪人,移配广南远处牢城。[13] 天圣九年(1031),宋廷再次对流配地域做出调整,其中“元系广南、荆湖、福建配江北州军,即量移往近南州军,不得移过岭南及大江” 。[14]此次调整较之景德二年诏令,更进一步限制将南方诸路罪人配往长江以北路分。再者,宋初自平定江南、荆湖、广南等地后,已逐渐复归隋唐旧制,将罪人配隶岭南等南方边远地域。合上观之,真、仁两朝流配地域南移的趋势已较为明显,而真正促使宋廷改弦易辙,将流配地域转移至南方边路的,应是创设于嘉祐六年(1061)的“盗贼重法”。[15]
图1 北宋景德二年流配地域示意图
资料来源:底图参考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第6册《宋、辽、金时期》“辽·北宋时期全图”(中国地图出版社1982年版1996年第2次印刷,第3—4页)。
“盗贼重法”起初是针对开封府诸县盗贼囊橐之家而立,其施行地域,即所谓“重法地分”,原本仅限于开封府东明、考城、长垣三县及与之毗邻的京东路,后又拓展至京西、淮南、河北路,将京畿及近畿地域皆涵括其中。究其原因,实受北宋前期黄河水患之影响。庆历八年(1048)和嘉祐五年(1060)相继两次决口之后,黄河泛滥逐渐常态化,因其下游改道所经河北路为黄泛区,有大量被灾流民南下涌入京东地区,啸聚为寇,以致京东路及周边地域成为盗区,动乱最为频仍。[16] 如司马光于治平元年(1064)上书言“今岁府界、京东、京西水灾极多,严刑峻法以除盗贼,尤恐春冬之交,饥民啸聚,不可禁御” 。[17]面对如此严峻的治安形势,自然不宜再将诸路贷命凶犯械送京师。
熙丰之际,重法地分再度扩大,西北的永兴军路、陕西路及南方的福建路皆被纳入其中。不宁唯是,宋廷更对盗贼重法加以增创,确立了“以罪定法”的原则,如“窃盗三犯,杖配五百里或邻州。虽非重法之地,而囊橐重法之人,以重法论……若复杀官吏,及累杀三人,焚舍屋百间,或群行州县之内,劫掠江海船栰之中,非重地,亦以重论” 。[18]至此,盗贼重法突破了地域限制,成为实质意义上的海行法,随之而来的便是犯法流配者日众。在此背景下,宋廷逐步将南方诸路远恶州军等处作为劫盗等重罪人的流配地域:
凡劫盗罪当死者,籍其家赀以赏告人,妻子编置千里。遇赦若灾伤减等者,配远恶处。罪当徒、流者,配岭表;流罪会降者,配三千里,籍其家赀之半为赏,妻子递降等有差。[19]
从北宋一代对罪犯刺配沙门岛的调整,尤能清晰窥见这一政策的转变。以沙门岛(今山东烟台长山岛)作为刺配之地,是承袭自五代后周的旧制。[20] 据北宋配隶刑等,刺配沙门岛为最重一等,“配隶重者沙门岛砦,其次岭表,其次三千里及邻州,其次羁管,其次迁乡”[21] 。因此,多以罪人贷死者配之。加之司法实践中滥用重法,以至如监主自盗、官吏犯赃、杂犯至死及新犯罪人等“情不深重者”亦多配往沙门岛,而岛上地境狭小,人户稀少,难以供养大量囚犯 [22],导致配隶之人“多殍死者”,更衍生出岛寨官吏滥杀犯人之弊[23]。针对配隶刑徒日增引致的诸多弊端,早在真宗咸平元年(998)已有诏令“杂犯至死贷命者,不须配沙门岛,并永配诸军牢城” [24]。至景祐三年(1036)七月五日,又诏令“诸道新犯罪人内准宣赦合配沙门岛者,今后止刺面配广南远恶州军牢城。如南人即配岭北” [25]。由此确立了将部分合配沙门岛罪人改配广南及岭北远恶州军的政策。至熙宁二年(1069)八月庚戌,又诏“自今罪人应配沙门岛者,止配岭南、福建州军” [26]。
刺配沙门岛罪人,原本以二百人为额,后因配隶人数日众,又增至三百人[27] ,但即便如是,迭至北宋末大观年间(1107—1110),“配沙门岛罪人已逾额数一倍,所配隶皆贷命强恶之人” [28]。为此,宋徽宗于政和七年(1117)特降手诏,将沙门岛见禁罪人“据罪重轻,分为三等,具年月久近,限半月申刑部,取旨移配远恶州军,以示生意” [29]。
综观北宋对刺配沙门岛的调整,其一大显著趋势正是将大量溢额的贷死重犯移配广南及远恶州军,尤其是步入神宗朝后,随着重法地分的增广及盗贼重法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大,获罪刺配岛砦者也与日俱增,而虑及岛上“流罪人多,戍兵少,恐生变”,更促使宋廷通过一系列诏令的颁行,将罪人移配广南、岭北等地的政策,逐步常制化。
二、
两宋之际流配地域的再调整
南渡以后,配隶刑等及相关制度虽大体仍因北宋旧制。但疆域的蹙缩又迫使宋廷对流配地域再度调整,以适应军政地理格局的变化。
如上所论,北宋流配刑等以刺配沙门岛为最重,但南宋时沙门岛已入金境,不能再作为配隶之地[30]。而两宋间流配地域的差异,尚不止此。《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为宋代配隶刑相关诏敕条文的汇编,在其篇首有如下之论:
国朝凡犯罪,流罪决讫配役,如旧条:杖以上情重者,有刺面、不刺面配本州牢城。仍各分地里近远,五百里、千里以上及广南、福建、荆湖之别。京城有配窑务、忠靖六军等。亦有自南方配河北屯田者。如免死者配沙门岛、琼、崖、儋、万安州,又有遇赦不还者。国初有配沙门岛者,妇女亦有配执针者,后皆罢之。[31]
此处所谓“旧条”,显系北宋时的敕令条文。据罗点于淳熙十一年(1184)之上言,南宋配隶刑分14等,如表1所列:
表1 南宋配隶刑等表
资料来源:〔宋〕马端临著,上海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华东师范大学估计研究所点校:《文献通考》卷一六八《刑考七》,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5041—5044页。
较之北宋旧制,原本与广南同为一等流配地域的福建、荆湖诸路,已不见于南宋配隶地分之列。这一变化,正折射出疆域格局的剧烈变动对流配地域的影响。譬如福建路,在北宋时尚属边鄙远路,更是唯一处于南方的重法地分。而随着建炎南渡,政治中心迁移至江南两浙路地区,与之毗邻的福建路战略地位陡然上升,时有“两浙畿内,福建、江东为近畿”之语 [32]。既是畿辅要区,自不宜再作为刺配重犯之地。
另外,伴随赴阙制度的逐步废止,流配地域也“从帝国中心向外围地区迁移”,但正如马伯良所指出,这一政策导向又与北宋立国以来奉行不辍的另一政策“强盗贷死重犯不得刺配沿边州军”相冲突。[33] 南宋承袭罪人不配边州的祖制,“应配邻州者,缘边、次边,配近里州” [34]。如京西北路的信阳军,嘉定五年(1212)即因“最系极边,今他郡将断讫凶恶强盗等人编配本军,未便”,遂住配[35]。再有,南宋立都临安,背海立国,海疆的安定较之前代尤显重要,因此“诸海洋强盗不得配缘海州” [36]。
此外,荆湖南北路与羁縻溪洞接境诸州军也是重要的限配地域。如沅、靖州,系由北宋熙宁年间开边及其后溪洞纳土归明而置,虽系省地,但州县统治相当薄弱,如“渠阳(靖州)、莳竹(原属邵州,后归武冈军)虽名州县,而夷人住坐,一皆如故”[37] 。为宋廷所深虑的一大地方行政难题,正是配隶罪人逃窜入溪洞之中,诱致蛮人为乱[38]。约自北宋后期始,宋廷已逐渐限制将凶恶强盗之徒配往荆湖近洞地域。以靖州为例,据崇宁三年(1104)敕令,尚且允许“将持杖窃盗并其余合配之人免决刺配本州宣节指挥” [39],降至政和三年(1113),本州以运粮军阙额为由,乞以配隶人填阙,宋廷即依大观元年(1107)闰十月二十一日所降指挥,凡持杖窃盗之人皆不得配往靖州。
入南宋后,荆湖溪洞地域及近洞省地州军动乱频仍,而地方兵备寡弱,艰于弹压[40] ,宋廷更是一再申严旧制。绍熙二年(1191),因靖州守臣姚榘上言称本州作过为患者,多为配隶之卒,遂依沅州之例,一切配隶刑徒免配本州[41]。而荆湖南北路诸多密迩溪洞的州军,亦相继被纳入限配、禁配之地。淳熙三年(1176)十月十四日诏:
辰州深接溪洞,与沅、靖一等边郡,自今诸州军应配强盗及情理凶恶之人,不得配隶辰州。[42]
至于全州、武冈军,亦属凶恶强盗不配之地。而武冈军与湖北、广西邻壤,地处极边,军政形势尤为严峻。绍熙三年(1192),以其“在溪洞蛮獠腹心之内,朝廷及诸路州军将凶恶强盗贷命重役之人断配本军,窃恐窜入溪洞啸聚”,诏令凶恶强盗合配之人不得配往。[43]
海南四州军也是重要的限配地域。有宋一代,海南琼州及万安、昌化、吉阳三军因悬隔海外,在配隶地域中别为一等,较之远恶州军更属刺配凶恶贷死重犯之地。北宋绍圣元年(1094),宋廷已对海北罪人配过海南者予以限配。[44] 大观初年,海南黎峒变乱,因臣僚进言省地州军有犯人走投黎界,恐滋长贼势,成为边患之虞,诏令“今后所犯情理凶恶合刺配海南之人,权且配海北水土恶弱州军”[45]。但降至建炎年间,海南州军又成为“诸路犯配沙门岛”[46] 的权配之地。自此,凶恶重犯又不断配往海南,迨及绍熙二年(1191),知琼州黄揆上言:
今中外之奸民以罪抵死而获贷,必尽投之海外以为兵,是聚千百虎狼而共寘之一丘也。今其日积者已多,而累累递送者方来而未已,一旦稔恶积衅,溃裂四出,臣恐偏州之民项背不能帖席而卧也。[47]
自后,宋廷又将部分合配海南的凶贷死者,分散移配至两淮江诸屯及其他远恶之地。
综之,北宋因疆域尚算辽阔,往往可通过相邻东西、南北诸路间的交互移配,来纾解刺配地域外移与沿边地域不配这两大政策间的矛盾;此外,又可通过散配诸路,改配近里州军等措置,避免凶徒重犯聚集于广南、荆湖诸路的沿边地域。[48] 降至南宋,退据东南一隅,疆域内可供辗转腾挪的空间已大为不足。再则,南渡以后,敕令中有关配隶的条目又大为增加,及至编纂《淳熙敕令格式》时,已有近六百条之多,较之北宋初年《祥符编敕》所收者增十余倍。[49] 而“配法既多,犯者日众,黥配之人,所至充斥” 。[50]因此,如何在蹙狭的疆域格局中调整擘画流配地域,更成为南宋朝廷无以回避的难题。
三、
两宋间流配地域的演变与五岭“盗区”的形成
关于南宋的流配地域,《宋史·刑法志》有述:
所配之地,自高宗来,或配广南海外四州,或配淮、汉、四川,迄度宗之世无定法。[51]
就相关调整之频繁反复而论,南宋对于流配地域,确可目为“无定法”。但如前所论,自北宋以来,流配地域的调整实有明显的导向,即由北至南,逐步转移至广南、福建等南方边远路分。终南宋之世,流配地域的调整亦步趋北宋旧制,由此也带来严重的地方军政困局。绍兴八年(1138)冬十月辛未,右谏议大夫李谊上言:
今盗贼之处,在江西则虔、吉、筠、南安,在广东则潮、梅、循、惠、南雄,在闽则汀,在湖则郴。[52]
据其所言,当日南宋境内盗乱最为频繁之区,是以五岭地域为中心的湖南、江西、福建、广东诸路交界地带诸州军。而五岭作为“盗区”的形成,也与北宋以来流配地域的调整密切相关。
首先,景德二年(1005)确立的岭北、岭南州军交互移配之制,行之既久,已使五岭地域渐成刑徒汇聚之地。其次,宋廷因广南配隶刑徒过多,不断将原本合配岭外州军的杂犯配军移配岭北重役处。随着北宋中叶以后重法地分扩大,盗贼重法全面施行,兼以流配地域由京畿、畿辅及沙门岛等处向南方诸路迁移,五岭地域的汀、赣、循、梅等远恶州军,更成为诸路凶恶重犯的大量刺配之地。以至于如汀州在南宋初年,由于配隶刑徒日增,牢城已难堪重负[53]。再次,刺配法在施行过程中,弊端丛生,而以刑徒中道逃逸最为严重。宋廷一再申严“凡刺配罪人需押致窜所,严故纵逋逃之禁,绝借事截留之弊”[54]。而刺配广南及海外州军,道里遥远,刑徒走遁逃逸尤众。宋代传押刑徒之常制为监押兵级诸州交替传押[55];而南宋以后,对于配隶广南及海外州军的凶恶强盗之徒,为避免因长程远配、交替频繁而使刑徒趁机逃窜,特改为诸路间交替传押。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地方官员疏于职守,负责押运的递铺兵又私收贿赂,往往“一得所欲,随即释去”,罪人逃亡之势,仍无以遏制。如吴儆指出:
湖南、二广略计,诸路每岁所配罪人无虑数千人,其间往往多是强盗或未至而逸者,或已至而逃亡,其能甘心下气为牢城卒者,十无一二。湖南、二广,号盗贼之区,每岁以数千过犯逃亡之人增益之。[56]
刺配广南罪人,原本即多为强盗重犯,窜逃后往往又复为盗贼,聚众为乱。蔡戡在淳熙六年(1179)平定广西李接之乱后,即指出强盗持杖者“行不数驿,破枷去械,奔窜他所,又复为盗,数十为群,所在剽掠。若有大盗,则相率从之”[57] 。而五岭山险林密,又多深蹊小径与溪洞相通,“诸路强盗之贷命者,例配广南,或中道亡逸,或至配所,相与结党逃窜,往往皆取小路亡入洞中” [58]。荆湖南路全、邵、郴、道、桂诸州军,既是诸路杂犯配军的转送之处,又为贷命凶犯刺配之所,刑徒逋逃问题尤为严重。淳熙十四年(1187),知郴州王薰上奏“乞诸州盗贼不须配隶郴桂”:
本军牢城指挥兵士见管七十四人,逐一契勘元来断由,见得内系窃盗二十五人,强盗十二人,劫盗八人,渡淮作过一人。窃缘本军被边,其民习见剽夺之利,乃以四方强恶之人配隶于此间者,往往佚去,散入村聚,率人以为盗。臣因捕盗,尝获郴之逃军数人,皆故江浙间强盗也。[59]
郴州、桂阳军交邻溪洞,但较之同为近洞极边的辰、沅、靖等州,其交邻溪洞的地理分布形态颇有相异。辰、沅、靖州“内地省民居其十,外则为熟户、山徭。又有号曰峒丁,接近生界,迤逦深入,团峒甚多” [60],因此,省地、熟界、生界之间,尚有层次较为分明的疆界划分,且省地与生界溪洞间又有熟户、山徭、峒丁为藩屏,形成缓冲地带。而郴、桂等州军因处五岭山地,省地与溪洞相错杂,如插花般散布于地堑山谷之中,彼此间实无清晰边界可言。因此,配隶罪人一旦由州县牢城窜入溪洞,以之为巢穴,每每四出为寇,逾岭侵犯广南循、惠等地,令州县难以关防。为应对配军逋逃为盗之弊,宋廷更特为颁行《诸军及配军逃入郴桂界捕获赏格》:
诸军及配军逃之入郴州,桂阳军界,捕获者以海行赏格倍给。获藏匿或过致,资给者准此。[61]
如前所论,南宋囿于疆域蹙缩,已难再通过各路分之间的散配、移配来避免刑徒大量刺配广南,聚为一处。宋廷一度试图从制度层面寻求解决之道。南渡之初,适值军事体系面临重塑,其时南方诸路多倚赖地方武力以敉乱御寇,而不断增加的配隶罪人,正可作为其兵员之补充。绍兴初年,部分合配广南及岭北州军牢城罪人,已被改配各地屯驻军及地方军以为兵卒。建、绍以后,该政策开始广泛推行,诸如广东摧锋军、福建左翼军及湖南飞虎军等几支最为重要的地方武力,以及湖南、江西等路安抚司所领亲兵,皆有刺填诸路强盗贷命人[62] 。如飞虎军,其创置之初意,即是以“江西、湖南多盗,诸郡厢、禁军单弱,乞令两路帅司各选配隶人置一军,并以敢勇为名,以一千人为额”[63] 。
不过,将配隶凶犯刺填地方军的政策,在南宋行之未久即告辍止。以摧锋军为例,淳熙元年(1174),宋廷尚有诏令“自今有正犯强盗、持杖劫盗之人,如人材少壮,并量远近分配潮、韶两州摧锋军”[64] 。迨及淳熙三年,其政策又复归旧辙:
权知梅州陈友闻“乞将配隶犯强盗人刺填摧锋军,免逋逃山谷,啸聚为盗贼”,而上曰:“如此则免啸聚山谷,为害良善,甚好。恐在军收之,又不相能。”友闻奏:“此曹皆是亡命之徒,寻常配隶。”[65]
所谓“寻常配隶”,自然是指复行旧制,仍将犯强盗罪人刺配州军牢城。要言之,诸如摧锋军、飞虎军、左翼军等两宋之际兴起的地方武力,其兵员之构成多为本地之乡民,具有鲜明的土豪武装色彩。而宋孝宗之顾虑正在于,若将各地的凶恶强盗之徒纳入以南方土人为主体的地方武力中,彼此间互不相容,一旦措置失当,则会引致其内部土、客间的矛盾,又启新的祸端。职是之故,宋孝宗才会在权衡利弊之后,仍倾向于因循旧制,也正因如此,终南宋之世,地方军事体系未能有效吸纳日益增加的配隶人群,而逃亡配军所导致的寇乱等问题,自始至终都困扰着南宋政权。
除却流配地域调整所带来的影响,五岭地域的社会经济结构本身亦是加剧其动乱的一大重要因素。
(一)刺配逃军与盐寇之乱
作为宋代律法主体的“敕”,将“律”所未及涵盖的经济犯罪,作为其立法的重点[66],其中尤以针对私盐的条目,最为严密。除了通行全境的“海行私盐法”外,更有涵盖食盐生产、运销等各个环节的专法。北宋初年修敕,对私贩茶盐之条目予以修订,将最高刑等由死刑改为刺配刑。这一更革,看似为恤刑慎杀的仁政,实则在量刑上,私贩茶盐量刑较盗贼更重[67],“贩负茶盐,犯法尤重,罪不至死,必至缧绁”[68]。而随着私盐法禁日严,触法者日多,更加剧了配隶刑的泛滥。如元祐年间(1086—1094),“两浙之民以犯盐得罪者,一岁至万七千人莫能止”[69]。
南宋在财政上对盐利更为倚赖,“榷盐之利,国用所资”[70] ,盐法之严酷较北宋更有过之,动辄刺配广南。但就其施行效果而言,反而助长了赣闽粤交界地带的私盐运贩之风。其时“广东之循、梅、惠,闽之汀、邵,江西之赣、建,皆盐子渊薮”[71] 。早在绍兴三年(1133),已有臣僚上言称“岭外险远,平时攘劫之风已自难制,今配私贩之徒,往聚于彼,岂远方之利” [72]。嘉定十三年(1220),知循州牛斗南即指出,往来于赣、循两州间的私贩之徒,多为“奸猾失业之民、逃亡配隶之卒”,其“十百为群,取道境内,吏不敢呵,小失其意,则弛担剽掠,已而遁入于赣,虽欲收捕,而不可得”[73] 。可见私盐武装的猖獗与逃亡配军为寇,实是互为因果,两者汇聚纠合,更令州县难以节制。
盐寇以外,逃亡配军更与茶寇合流,肆虐于江西、湖南一带。据乾道九年(1173)六月十六日知荆南府叶衡奏称:
今日兴国一带多有劫盗,数百为群,劫掠舟船,往往皆系兴贩私茶之人及刺配逃军。州县虽有巡尉,力不能敌。[74]
正如时人所指出:“犯法者日众,配隶之人中路多逸。及到配所,州郡惮于赡养,往往故纵不捕,此徒虽幸脱免,而其身实无所容于天地间,饥寒切身,若非群众贩卖私商,即是聚为盗贼。”[75]参之以上所论,可知活跃于五岭及周边地域的私贩武装,正是因为大量配隶刑徒的汇入,而愈演愈烈,难以止息。
(二)场监社会与五岭盗俗
在地质学上,五岭属于中生代欧亚大陆板块构造岩浆活动带的华南陆块中部,也是著名的南岭成矿带之所在。[76] 自隋唐以来,丰富的铜、铁、银等矿藏,即成为五岭地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
两宋之际,由于政治、经济中心南移,王朝货币体系对于五岭地域的铜、铁等铸币原料更为依赖。其时“岁用铜、铅、锡、铁,唯藉荆广路出产”,而与矿冶业密切相关的铸钱业,也随之将重心移至五岭一带。南宋境内最为重要的几处铸钱机构,为“饶之永年,池之永丰,江之广宁,韶之永通监,虔之铸钱院”,而“虔之铸钱院,大观始建。兵兴以来,鼓铸增损旧数,是年始令永丰监卒寓役于虔,盖移少以就多也” 。[77]
随着铸币中心移至虔州,宋廷又以广南榷盐所得盐息充作铸钱所需之买铜本钱,由此形成了以广南、江西交界的韶、虔诸州为中心的“矿冶—铸币”区域产业结构,大量的劳动人口也因之汇聚于此。南宋因袭赵氏立国以来由配隶刑徒从事官营矿冶生产的旧制 [78],当日铜产量最大的韶州岑水场,即有“差二广配隶五百人在场淋铜,皆是乌合杂犯之人”[79] 。场坑所处多为深山穷谷的瘴恶之地,兵备本已薄弱,州县及监司提点官员往往又巡历不至,而如洪迈所指出,若再将各地凶恶杂犯配往岑水场为兵,则“亡命群聚,意外不可不防” [80]。楼钥更直言:“岑水场兵匠之弊甚,悉谓诸路配隶之余,选以应役,或聚而为盗,害及一方。”[81]
再者,场监作为一种以移民为主体的聚落,其人员除了各地的杂犯贷命之徒外,多为招纳而来的坑丁炉户及游手之徒,其因场坑兴发而聚,又因矿脉枯竭或岁额减少而流散,衣食无着,即转而流窜于山谷间,成为寇盗。尤其韶州作为南宋矿冶业的一大中心,“被山带海,杂产五金,四方之人弃农亩、持兵器,慕利而至者不暇十万,穷则公剽,怒则私斗,轻生抵禁,亡所忌惮。缓其羁绁则鹰挚而陆梁,急其衔勒则兽骇而踶啮,故境壤虽狭,而狱犴寇抄常倍他境” [82]。五岭地域的土著豪强,多有私开坑冶铸钱为利,而逃亡配隶之徒及恶少、游手等,亦为这些土豪势力所招揽,成为其赖以同州县相颉颃的武装力量[83]。庆元三年(1197),臣僚上言称:“今之盗贼所以滋多者,其巢穴有二:一曰贩卖私盐之公行,二曰坑冶炉户之恣横。二者不能禁制,则盗贼终不可弥。”[84] 实则早在北宋熙宁十年(1077),权御史中丞邓润甫即已指出:“闽、粤之地,山林险阻,连亘数千里,无赖桀黠、轻死冒利之人,比于他路为多,大抵以贩盐、铸钱为业,故能结连党与,动以千数,州郡兵卫寡弱,莫能抗御。” [85]私贩盐徒与坑冶炉户并存于五岭山地,相结为盗,本已构成地方的一大乱源。而步入南宋以后,大量逃亡配隶的涌入,更使盐寇与坑户之乱进一步激化。
结语
合上所论,有宋一代,一直因应疆域格局、军政局势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而对流配地域不断做出调整。北宋前期,正式确立了东西、南北相邻路分间交互移配的政策,并遵行不渝。与此同时,出于京畿地域社会治安等因素之考量,流配地域开始向南方远路边州转移。降至南宋退据东南半壁山河,境土蹙狭,已不具备足够的地域空间对配隶刑徒进行移配、散配,又因边防形势及祖宗家法的制约,不得以凶恶重犯刺配沿边州军,迫使其不断将配隶刑徒大量填刺广南及岭北远恶州军,流配地域的南移渐成定局。
在此背景下,押运制度在执行上的诸多弊端,致使大量刺配广南、岭北的强盗贷命之徒窜逃入五岭间的山谷溪洞中,继而这些亡命之徒又与活跃于该区域的私盐武装、坑丁炉户、游手恶少之辈相纠合,四出为寇。宋廷虽一度冀望于借重整地方军事体系的契机,以配隶刑徒作为地方武力之兵员补充,消弭刺配逃军为乱之弊,终因虑及土、客矛盾而未能行之长久。因此,在流配地域调整及地域社会经济结构传统的双重影响之下,配隶刑徒逃亡所带来的寇乱等问题,成为终宋之世都未能解决的地方军政之痼疾。
注释(滑动以查看全部)
[1]〔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一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8453页。
[2]戴建国:《宋代从刑考述》,《宋代法制初探》,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55—157页。
[3][日]川村康:《宋代折杖法初考》,《日本学者中国法制史论著·宋辽金元卷》,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281—289页;戴建国、郭东旭:《南宋法制史》,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62页。杨芹的观点与川村康、戴建国等人不同,她认为入宋以后,作为五刑之一的流刑,并未被折杖、刺配法所取代,而是“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是以一种比较特殊的形式存在于刑罚体系当中”,并试图以刺配沙门岛的具体史实来予以说明,但就其论述来看,并未能清楚阐释其观点。可参见杨芹:《宋代流刑考———以流沙门岛的情况为主要事例》,《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4]诸如[日]仁井田陞:《中国における刑罰体系の変遷———とくに“自由刑”の發達》,《中国法制史研究》(刑法),東京大学出版会1959年版;[日]滋贺秀三:《刑罰の歷史———東洋》,[日]庄子邦雄、大塚均、平松义郎编:《刑罰の理論と現実》,岩波書店1972年版;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治法律研究所编:《宋史刑法志注释》,群众出版社1979年版;[日]辻正博:《宋初の配流と配軍》,《東洋史研究》1993年第3号;[日]辻正博:《北宋“配役”芻議》,《滋賀医科大学基礎学研究》5号,1994年;《〈天圣·狱官令〉与宋初的刑罚制度———以宋10条为线索》,《新史料·新观点·新视角:天圣令论集》,元照出版2011年版;[日]辻正博:《宋代的流刑与配役》,杨一凡、寺田浩明主编:《日本学者中国法制史论著选·宋辽金元卷》,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335—352页;魏殿金:《试析宋代配的刑罚内容》,《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4期;吕志兴:《宋代配刑制度探析》,《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李云龙:《〈天圣令〉与宋初流刑、配隶刑再探讨———以对〈天圣令·狱官令〉几条令文的解读为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5期。
[5][日]曽我部静雄:《宋代の刺配について》,《文化》第29卷第1号,后收入《中国律令史の研究》,吉川弘文館1971年版;[日]佐伯富:《宋代における牢城軍について》,《劉子健博士頌壽記念宋史研究論集》,同朋舎1989年版。
[6]马伯良著,杨昂、胡雯姬译:《宋代的法律与秩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85—445页。
[7]〔宋〕程大昌撰,许沛藻、刘宇整理:《演繁露·续集》卷一《配流法》,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编:《全宋笔记》第43册,大象出版社2019年版,第283页。
[8]王菱菱:《宋代矿冶业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6—204页。
[9]〔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三,第8446页。
[10]〔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四,第8447页。
[11]〔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六,第8448页。
[12]〔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九、四之一〇,第8450页。
[13]〔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一三,第8452页。
[14]〔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一七,第8455页。
[15]关于北宋“盗贼重法”,主要研究成果有[日]佐伯富:《宋代における重法地分について》,《中国史研究(一)》,同朋舎1969年版,第468—474頁;郭东旭:《论北宋“贼盗”重法》,《宋朝法律史论》,河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4—144页;王晓勇:《略论北宋的“盗贼重法”制度》,《中州学刊》2002年第6期;徳永洋介:《北宋時代の盗賊重法》,《東洋史研究》2015年第4號,中译参见[日]徳永洋介著,周东平、肖秋莲译:《北宋时期的〈盗贼重法〉》,《法律史译评》2017年第1期。
[16]廖寅:《首都战略下的北宋黄河河道变迁及其与京东社会之关系》,《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9年第1辑。
[17]《宋史》卷二〇〇《刑法志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988页。
[18]《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一》,第4978页。
[19]〔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四四“元丰三年三月乙巳”条,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8255页。
[20]有关宋代罪犯刺配沙门岛的制度及施行,主要有[日]志田不动麿:《沙門島》,《東方学》第24辑,1962年;谭金土:《“刺配沙门岛”散考》,《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3期;郭东旭:《“刺配沙门岛”刍议》,《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3期;伊敏:《北宋沙门岛之免死流浅议》,《青海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程皓:《北宋配隶沙门岛刍议》,《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增刊;杨芹:《宋代流刑考———以流沙门岛的情况为主要事例》,《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21]《宋史》卷二〇一《刑法志三》,第5018页。
[22]嘉祐三年十二月六日,京东转运使王举元言:“登州沙门岛每年约收罪人二三百人,并无衣粮,只在岛户八十余家佣作,若不逐旋去除,即岛户难为赡养。盖诸州军不体认条法,将罪人一例刺面配海岛,内亦有情不深重者。如计每年配到三百人,十年约有三千人,内除一分死亡,合有二千人见管,今只及一百八十人,足见其弊。盖无衣粮,须至去除,有足伤悯。望严戒诸路州军,除依《编敕》合配海岛外,余罪不得配住。”参见《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二四,第8458—8459页。
[23]程皓:《北宋刺配沙门岛刍议》,第42—43页。
[24]〔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三,第8446页。
[25]〔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一九,第8456页,另可参见《宋史》卷二〇一《刑法志三》,第5017页。附带一提,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宋史刑法志注释(续集)》将“岭北”释为“西北边地”(第114页),显误。
[26]〔宋〕司马光撰,李裕民整理:《温公日录》卷一,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编:《全宋笔记》第11册,大象出版社2019版,第243页。至元祐六年,又规定配隶沙门岛罪人遇赦移配者,“赃满二百贯,遇赦移配广南,溢额者即配远恶处牢城。余犯遇赦移配荆湖南北、福建路州军,溢额者即配广南牢城”。参见〔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三一,第8463页。
[27]〔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二六,第8460页。
[28]〔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三三,第8464页。
[29]〔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三六,第8466页。
[30]罪人刺配沙门岛,南宋建炎初年仍见其例,但不久即改权配广南及远恶州军。南宋之世,仍有刺配沙门岛之诏命,如宁宗时,“侂胄娶宪圣吴皇后侄女,无子,取鲁宜子为后,名㣉,既诛侂胄,削籍流沙门岛云”。但这纯属象征性的刑罚,以示其罪大恶极,实际上无法执行。参见《宋史》卷四七四《韩侂胄传》,第13778页。
[31]〔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一,第8445页。
[32]〔宋〕吴潜:《许国公奏议》卷一《应诏上封事条陈国家大体治道要务凡九事》,《丛书集成初编》第906册,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224页。
[33][美]马伯良著,杨昂、胡雯姬译:《宋代的法律与秩序》,第361页。例如皇祐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臣僚上言:“切见诸州军犯罪人送逐处编管,若非不肖之流,即是无图之辈,不自知非,恐生异意。欲乞今后有编管人,逐州军及十人以上,即送邻近州军编管,仍不许在极边之处,切虑诱众纠集作过。”参见〔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二三,第8458页。
[34]〔宋〕谢深甫纂修:《庆元条法事类》卷七五《编配流役》,中国书店1990年版,第410页。
[35]〔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六五,第8481页。
[36]〔宋〕谢深甫纂修:《庆元条法事类》卷七五《编配流役》,第412页。
[37]〔宋〕苏辙:《栾城集》卷四四《论渠阳蛮事札子》,《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集部第51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513页;〔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四七“元祐五年八月丙辰”条,第10755页。
[38]如熙宁五年,侍禁李资等上言“南江蛮人虽各有归化之意,而溪洞多有向时亡命之人,阻隔蛮情,虽以晓谕许以放罪,尚虑怀疑扇惑,别致中变”。参见〔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一“熙宁五年十二月丙子”条,第5874页。
[39]〔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三三,第8464页。
[40]如辰州南渡之后,财用匮乏,“无以充召募之费。禁军止二百一十余人,诸砦土兵止一百五人,甚至砦官有全无一兵而徒存虚名者”。参见《宋史》卷四九四《蛮夷传二》,第14192页。
[41]〔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五九,第8478页。
[42]〔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五四,第8475页。
[43]〔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六〇,第8478—8479页。
[44]绍圣元年十一月十八日,刑部言:“广西转运司奏,海北罪人配过海南,人数稍多,别无功役。今立到朱崖等军牢城额数。”从之。参见〔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三一,第8463页。
[45]〔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三三,第8464页。
[46]〔宋〕谢深甫纂修:《庆元条法事类》卷七五《编配流役》,第415页。
[47]〔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五九、四之六〇,第8478页。
[48]如庆历四年四月二日,诏广南东西、荆湖南北路转运司:“比者群盗结集,未尽捕灭,其体量逐路配军及编管人内,有凶恶不可存者,徙配近里州军。仍令逐路罪人权住配往四路。”参见〔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二一,第8457页。
[49]戴建国:《宋代编敕初探》,《宋代法制初探》,第21页。
[50]《宋史》卷二〇一《刑法志三》,第5020页。
[51]《宋史》卷二〇一《刑法志三》,第5021页。
[52]〔宋〕李心传编撰,胡坤点校:《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二二“绍兴八年冬十月辛未”条,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2278页。
[53]据天圣五年九月八日,汀州言:“兵帐见管杂犯配军三百五十人,并是景迹盗贼之辈,人数稍多,望权住配。”参见〔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一四,第8453页。
[54]〔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六七,第8482页。
[55]戴建国、郭东旭:《南宋法制史》,第75—76页。
[56]〔宋〕吴儆:《竹洲集》卷二《论配隶当屯驻大军》,《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集部第81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19页。
[57]〔宋〕蔡戡:《定斋集》卷一《御盗十事札子》,《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集部第96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575页。
[58]〔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一〇〇,第9900页。
[59]〔宋〕陈傅良:《止斋集》卷一九《桂阳军乞画一状》,《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集部第89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658—659页。
[60]〔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七一,第9904页。
[61]〔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刑法一之五四,第8267页。
[62]〔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五五、五六,第8476页。
[63]〔宋〕李心传撰,徐规点校:《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八《湖南飞虎军》,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420页。
[64]〔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五三,第8474页。
[65]〔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兵一三之三九,第8478页。
[66][日]宫崎市定:《宋元时期的法制与审判机构》,《日本学者中国法制史论著·宋辽金元卷》,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11页。
[67]郭正忠:《宋代私盐述略》,《江西社会科学》1997年第4期。
[68]《景定建康志》卷三九《武卫志二》,南京出版社2009年版,第980页。
[69]〔宋〕苏轼:《东坡集》卷二九《上文侍中论榷盐诗一首》,《日本宫内厅书陵部藏宋元版汉籍选刊》编委会编:《日本宫内厅书陵部藏宋元版汉籍选刊》第132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629页。
[70]〔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六之二六,第6570页。
[71]〔宋〕刘克庄撰,王蓉贵、向以鲜校点,刁忠民审订:《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七九《录回降省札》,四川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93页。
[72]〔宋〕李心传编撰,胡坤点校:《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六九“绍兴三年冬十月壬辰”条,第1348页。
[73]〔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兵一三之四八,第8876页。
[74]〔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兵一三之二九、一三之三〇,第8866页。
[75]〔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六四,第8480页。
[76]参见吴承健、吴延之:《闽西南—粤东北地区大地构造演化与铜、(伴生)银的成矿作用》,《大地构造与成矿学》1994年第4期;吴承健:《闽西南—粤东北地区铜(伴生)银矿床类型及成矿地质特征》,《矿床地质》2002年增刊;柏道远、马铁球、王先辉、张晓阳、陈必河:《南岭中段中生代构造—岩浆活动与成矿作用研究进展》,《中国地质》2008年第3期;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地质调查局武汉地质调查中心编著:《南岭成矿带成矿地质背景及成矿规律研究》,地质出版社2014年版。
[77]〔宋〕熊克著,顾吉辰、郭群一点校:《中兴小纪》卷一三,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71页。
[78]王菱菱:《宋代矿冶业研究》,第196—204页。
[79]〔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六五,第4194页。
[80]〔宋〕洪迈:《论岑水场事宜札子》,《全宋文》卷四九一四,上海辞书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22册,第12页。
[81]〔宋〕楼钥:《攻媿集》卷一〇三《知江州汪公墓志铭》,《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集部第92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589页。
[82]〔宋〕余靖:《武溪集》卷五《韶州新置永通监记》,《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集部第85册,书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78页。
[83]如早在北宋景定四年,即有郴州邓梦鱼“鸩集亡命,不复告州县,擅开浦溪东落坑。不数月,夺人资粮,犁人田土,剽人牛马,甚至有互招坑丁,两相杀害。居民流徙,行旅退避”。参见光绪《湖南通志》卷五八《食货四》“矿厂”条,岳麓书社2009年版,第1367页。
[84]〔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兵一三之三九,第8871页。
[85]〔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八四“熙宁十年八月丙午”条,第6958页。文中之“数十里”,应为“数千里”之误,现改之。
编 辑:尹光光
初 审:张金贞
终 审:杨伟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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