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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裁判文书公开规定,法律大数据时代来临(附规定全文及答记者问)
今天上午10点,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
2016年8月起,中国裁判文书网每日访问量均超过2000万次,单日最高访问量高达5463万次,且访问量增长态势明显。截至本月1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超过2000万篇,网站访问量突破20亿次,用户覆盖全球190多个国家和地区,超过5亿的访问量来自海外,其中北美地区的访问量超过1亿。
但是——
对辛辛苦苦传文书的办案法官们来说,公开的机制还不够科学;
终于今天上午,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发布。同时,作为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司法便民的又一项重要举措,中国裁判文书网APP手机客户端正式上线。
有人说,这封文件将引发法律大数据产业的一场革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修订情况
2016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修订后的文书上网规定”)。(一)“修订后的文书上网规定”的背景与精神随着裁判文书公开工作深入推进,社会各界对裁判文书公开的关注度不断提升,对公开的力度、范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倒逼法官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审判质效的作用日益明显。为适应深化司法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持续深入推进裁判文书公开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全面启动了对“文书上网规定”的修订工作。
在修订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多次组织理论界和实务界开展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了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有关部门以及地方法院、专家学者等的意见建议。针对工作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各方面的现实需求,深入总结先进法院成熟的经验做法,力求从制度和工作机制层面上,促进各级法院积极主动将全面公开的工作要求和自动化、常态化的工作理念落到实处。
此次修订,本着“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精神,确立了“依法、全面、及时、规范”的裁判文书公开原则。除确实不宜公开的内容外,人民法院作出的所有裁判文书均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这从制度层面确保了裁判文书公开工作不留死角。
(二)“修订后的文书上网规定”的主要内容此次修订,在不断加大裁判文书公开力度的同时,围绕如何减轻各级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工作量、降低上网裁判文书出错风险、强化对此项工作的精细化管理等增设了一系列配套制度。具体来讲,主要有四项举措:
一是进一步扩大了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范围。此次修订,详细列举了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类型,包括各种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驳回申诉通知书,支付令,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以及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要求“涉及个人隐私”的裁判文书也应当在隐去“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后上网公开。此外,已上诉、抗诉的一审裁判文书也纳入公开范围,同时与二审裁判文书建立有机关联,以完整展现案件审理和裁判的全貌,实现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知情与监督。
二是进一步明确规范了裁判文书不公开的情形。此次修订,要求“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裁判文书原则上不上网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应当公开;明确要求“离婚诉讼的裁判文书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开。
同时,对于不公开的裁判文书,除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以外,要求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的理由,充分接受社会各界对裁判文书公开工作的监督,确保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全部公开。
三是进一步健全裁判文书公开工作机制。此次修订,将裁判文书公开工作模式由传统的专门机构集中公布模式,转变为办案法官在办案平台一键点击自动公布模式。同时,要求各级法院依托信息技术将裁判文书公开纳入审判流程管理,减轻裁判文书公开的工作量,实现裁判文书及时、全面、便捷公布;要求各级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加强对裁判文书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技术部门为裁判文书公开提供充分、可靠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四是进一步强化社会各界外部监督。此次修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建立裁判文书公开工作督导机制,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协调处理、研究分析社会公众对裁判文书公开的投诉、意见建议,确保外部监督渠道畅通。“修订后的文书上网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将组织全国法院认真学习,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严格适用标准、狠抓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裁判文书公开工作力度,同时努力提升裁判文书数据资源利用水平,全面发挥中国裁判文书网在统一裁判尺度、提升案件质效、服务社会治理、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此外,我们正在加紧对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配套升级改造,努力为社会各界提供更加人性化、智能化的用户体验,将司法公开和司法为民推向新的高度。人民法院将始终以开放的姿态、务实的作风,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不断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答记者问人民日报记者:我们都知道虽然裁判文书公开是一项法律规定,但也有一些诉讼参与人出于种种原因,不愿意自己的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开的。我想请问这个规定在修订的过程中对于保护诉讼参与人的权利方面有哪些规范?答:近年来,最高法院、全国各级法院在推进裁判文书公开工作过程中始终坚持问题意识和问题导向,不断汇集和梳理总结来自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其中就有一点是关于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私权、合法权益、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护的问题,为了有效平衡司法公开工作与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之间的关系,在此次司法解释修订过程中,通过制度的安排和设计,进一步强化了对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私权的保障和维护。
首先,在司法解释第四条明确列明了不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种类和范围,这里就包括了未成年人犯罪,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离婚诉讼,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监护等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不上网予以公布。 第二个制度设计和安排是采用隐名处理的方式,就是在公布裁判文书的同时,通过对特殊案件类型的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进行隐名处理来保护当事人的私权,这就包括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当事人及法律代理人、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法定代理人等等通过隐名处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包括他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第三个制度安排是通过删除有关信息的方式,也就是说在公布裁判文书的同时,我们对文书当中的有关信息内容进行删除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私权。这里包括了对自然人、公民,包括对他的通讯方式、家庭住址、具体财产信息、健康状况等要删去相关信息。对法人及其他组织,我们采用要隐去相关具体财产信息的方式,包括其商业秘密的方式来保障其私权、合法权益正常的生产秩序。同时我们对包括在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当中涉及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也要隐去相关内容予以发布。 因此,我们通过上述三项制度设计和安排,我们相信能够给当事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个人隐私,包括他的合法权益予以有效维护和保障。谢谢。
中央电视台记者:关于修订后的规定,对于已经上诉或者抗诉的一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是否上网是如何规定的?答:《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规定》的修订,始终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部分地方法院存在选择性上网的问题,针对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还不够广泛的问题,我们在这次司法解释的修订过程中进一步拓展了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将文书公开的范围进一步拓展至所有一审的裁判文书。对于上诉或者抗诉的一审裁判文书,在二审裁判文书生效后7日内予以公布。
我们相信,通过进一步扩大文书上网的范围,扩展至案件审判执行的每一个流程节点,每一个诉讼程序,覆盖到每一类裁判文书,通过上述举措形成一个完整的公开链条,积极主动地接受各方的监督,以不断的倒逼提升一线办案人员的司法能力,不断提升执法办案的质量效率和效果。谢谢。
中国日报记者:新修订的规定和以前的规定相比,公开范围有哪些变化?能不能具体进行说明?谢谢。答:首先回应第一个问题,刚才已经讲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修订,是针对近年来在推进裁判文书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的。针对有的地方法院存在着选择性上网的问题,我们通过制度的安排,进一步强化全面公开原则的坚持和落实。首先,我们在司法解释第一条将全面公开原则写入条文,彰显公开全覆盖和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工作态度。
第二,在司法解释第三条列明了需要公开的裁判文书种类,进一步拓展了文书公开范围。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驳回申诉通知书、支付令、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以及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都应当在互联网上予以公布。同时,我们将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进一步扩展至一审裁判文书,关于这个问题前面已经进行了回应。中国法院手机电视记者:修订后的规定就各级人民法院开展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管理职责是如何规定的?谢谢。新的司法解释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进一步强化了裁判文书公开工作的督导机制来确保最高法院关于此项工作各项要求的落实和落地。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我们首先明确了监督指导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最高法院负责监督指导全国法院的裁判文书公开工作,高中级法院负责监督指导辖区法院的裁判文书工作,各级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本院的裁判文书公开工作,同时也明确了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运行维护、升级完善的具体工作部门。第二是明确办案法官如果认为裁判文书根据本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五项不宜在互联网公开的,应当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第三是如果裁判文书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予以公布,应当同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该裁判文书的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以及不公开的理由。通过上述督导管理机制来确保裁判文书公开工作有效、有序、高速地推进。谢谢。人民法院报记者:如果当事人发现已经公布的裁判文书中有笔误、技术处理不当或者不应当公布而公布的情形,请问按照新的规定应当如何处理,谢谢。按照修订后的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区分以下不同情形处理:
如果承办人、办案法官在公布裁判文书后发现文书存在笔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本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应当单独作出一份修正笔误的裁定,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并与原裁判文书形成关联。
已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原本不一致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撤回并在纠正后重新公布;
已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人民法院经审查存在本司法解释第四条列明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应当及时撤回,并履行严格的内部审批程序,同时要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该案件的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以及不公开文书的理由。
编辑:花蕾、宣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