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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改革思维开启“上海实践” 用创新探索凝聚“上海经验” ——专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崔亚东

2016-09-12 黄文俊 高绍安 中国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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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上海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拉开帷幕。上海高院被确定为全国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之一,担负着为全国司法体制改革破冰探路的重任。如今,上海法院在全国率先实行法官员额制管理,全市法院法官员额的比例将从改革前的56%缩减至33%,法官总人数比改革前大大减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的统计,今年上半年与去年同期相比,全国法院旧存案件增加29.2万件,上升了10.33%;新收案件增加159.7万件,上升了18.94%;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结案率为61.14%,上海法院为81.39%,位居全国第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崔亚东

法官人数减少、收案上升,结案率却是全国第一,上海法院是如何通过改革来实现创新突破的?带着探幽与揽胜并重的心情,我们专访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崔亚东。
《中国审判》:2014年6月,上海法院启动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司法体制改革是牵涉面非常广的系统性工程,又无历史经验可循,两年多来从“上海方案”到“上海实践”,再到“上海经验”,上海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得到了中央、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的高度肯定。上海法院是如何扎实、稳步、深入推进这一系统工程的? 
崔亚东:2014年6月,上海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两年多来,我们在上海市委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在市政府、市政协、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按照试点先行、先易后难、于法有据、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推动改革,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一些改革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具有里程碑意义。2015年7月,全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在上海召开, 上海高院在大会上作了经验交流发言。孟建柱书记对上海及上海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指出“上海的经验令人信服”,要求各地学习借鉴。2016年7月,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在吉林省长春市召开,上海市委政法委介绍了上海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做法、成效和经验,得到与会者的高度肯定。
上海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做法和阶段性成效,我主要介绍三个重点方面:
(一)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全力推进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着力解决审判分离、权责不明、层层审批、请示汇报等行政化问题,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上海法院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积极稳妥地推进以审判权为重点、以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为保障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构建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一是以审判权为核心,建立完善了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落实“让审理者裁判”。制定了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规则及审判人员权力清单,明确院、庭长不得对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签发。
二是以权责统一为原则,建立完善了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落实“由裁判者负责”。制定了审判人员责任清单,明确法官应当对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三是以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为保障,健全完善了审判权监督制约机制。制定了关于院、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职责规定,规范院、庭长行使管理权、监督权的职责和方式,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通过改革,法院司法实践中不同程度存在的审判分离、权责不明、层层审批、请示汇报等行政化问题基本得到解决,法官的审判主体地位进一步凸显,“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真正得到落实,确保了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改革以来, 院、庭长不再签发未参与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全市法院直接由独任法官、合议庭裁判的案件占总案件数的99.9%;依法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仅占0.1%。
(二)以落实员额制为重点,推进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着力解决法院管理中存在的法官管理不顺、审判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完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升审判质效。
一是建立了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实行员额制管理(比例分别为33:52:15)。截至2016年6月,全市法院入额法官2242人,占总编制数的24.9%,不仅确保了高素质法官进入员额,而且留有余额补充新法官,确保了改革过渡期间法官队伍不断层。
二是建立了法官助理体制机制。明确不再任命助理审判员,增设了法官助理。研究制定了《法官助理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规定。全市法院已选拔任命法官助理1541名。
三是建立了符合司法规律和职业特点的法官选拔任用制度。高院成立了“法官遴选(惩戒) 办公室”,提高法官的准入门槛和选拔条件,明确法官今后主要从法官助理中遴选;高、中院的法官从基层法院择优遴选;建立从优秀律师、法律学者中公开选拔法官的制度。2015年5月从优秀律师中公开选拔了一名三级高级法官。
四是探索建立了法官日常考核机制。创新考核机制,制定了法官岗位考核管理办法,明确入额后考核不合格的将退出法官员额,破除了“一次入额、终身入额,能进不能出”的难题。
五是建立了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工资制度。高院积极配合市相关职能部门,制定了《上海市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建立了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工资制度,将法官工资标准与法官等级挂钩。高院出台了《关于法院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奖金管理办法》, 重点向基层一线办案人员倾斜,于5月率先完成了法官工资制度改革。周强院长专门批示予以肯定,指出:“韩正书记、杨雄市长、姜平书记高度重视, 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上海市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符合中央精神,切合上海实际,破解了司法改革中的难题,提供了有力的职业保障, 为全国推进这项改革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坚持依法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举,切实防范冤假错案,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重点改革任务,今年6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作出重要部署。
上海高院虽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该项改革试点单位,但我们认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是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也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对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为此,我们积极作为、主动探索,于2015年12月经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和《实施方案》,确定了上海一中院、上海二中院、浦东、闵行、长宁等8家法院先行试点。试点工作以推进庭审实质化、贯彻落实证据裁判规则、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探索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重点稳妥地推进, 通过改革发挥好审判特别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切实防范冤假错案。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批示给予了充分肯定:“上海高院高度重视,行动迅速,已制定出台先行一步的改革试点意见,可考虑将上海列为全国法院推进此项改革试点的重点地区并及时总结推广他们的经验做法。”目前,上海高院已经研究制定了《刑事公诉案件普通程序庭审规则》《刑事公诉案件简易程序庭审规则》《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证据审查判断的若干意见》《庭前会议规则》《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六个指导性文件,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其他多项改革诸如: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全力破解“立案难”,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推进执行体制改革, 全力破解“执行难”,及时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积极稳妥推进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有效解决行政诉讼案件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监督支持依法行政,维护法律公正实施;建设“阳光司法,透明法院”,构建阳光司法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诉讼需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

《中国审判》:孟建柱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这轮司法体制改革,尤其是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是一场自我革命,动自己的“奶酪”的硬仗。法官员额制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难中之难。上海率先进行法官员额制改革,动了自己的“奶酪”,上海法院在这场攻坚仗上是如何破冰前行的? 

崔亚东:这轮司法体制改革,涉及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的深层次、关键性问题,要涉的“险滩”、要啃的“硬骨头”很多。其中,人员分类改革、落实员额制关系到每一个干警的切身利益,难度非常之大。


上海法院总编制数9004个,改革前法官员额5042个,占总编制的56%。上海法院确定的法官员额数占总编制的33%,56%的法官要减至33%,这就意味着全市将有700余名法官在本次改革中不能入额。实际实施中,首批入额法官2242人,只占总编制数的24.9%,主动动了自己的“奶酪”。



在员额制改革实施过程中,我们根据上海法院的实际情况,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了在双向选择的前提下,审判员入额采取以考核为主,考试为辅,择优确认,助审员入额采取以考核考试相结合的方式, 择优遴选的实施办法,平稳地完成了人员分类定岗任务。


通过改革,长期以来,法院管理中存在的人员“混岗”、审判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得到解决,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人员管理制度得以建立:一是审判人员资源配置得到优化,审判一线实际力量明显增强。全市法院配置到司法一线的法官人数比改革前增加了3 . 2%,主要办案部门的法官实有人数比改革前增加了8%,可见我们减少的法官总数,一线的办案法官人数不降反增。二是法官与辅助人员配置更加合理,辅助人员比例明显增加。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比例从改革前倒置的1:0.75变为改革后正比的1:1.75。三是法官队伍结构得到改善,提升了法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完成后,硕士以上学历的比例提高1.4%,平均从事司法工作年限达到22.4 年。四是院、庭长办案大幅上升。2015 年,全市法院院、庭长办案6.8万件,同比上升51.4%;今年1- 6月为6.5万件,同比上升22.6%。这些均是改革带来的成效,也是在案件数大幅上升的情况下结案率全国第一的重要因素。


《中国审判》:推进全方位的司法改革除了需要各级法院的勇气与智慧,更需要地方党委政府和人大政协的大力支持。有的地方因配套改革不到位,致使改革空转,挫伤了改革的积极性。周强院长高度肯定“上海在全国率先实现法官薪酬制度的落地,为全国改革作出贡献”。上海高院在争取党委政府支持以推进改革方面有哪些措施和体会? 崔亚东: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牵一发动全身。上海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健康发展、成效明显,是市委坚强领导、最高人民法院有力指导、市人大常委会的有效监督及市政府、政协等部门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
上海市委对司法体制改革高度重视,坚强领导。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韩正,市委副书记、市长杨雄等领导同志多次作出指示,听取汇报,研究解决改革推进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上海市人大多次专题听取汇报,深入调研,对上海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给予大力支持;上海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姜平近百次召开专题会议,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协调相关部门推进改革;市政府、市政协也给予大力支持。特别是上海市财政局、人社局等相关部门从上海实际出发,反复测算,多次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全力推动改革各项保障性措施的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常务副院长沈德咏等领导也多次来上海法院调研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给予了有力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到上海法院调研


据不完全统计,改革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委政法委等单位的领导同志来上海法院调研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100余人次,对上海法院司法改革工作给予批示肯定30余次。


《中国审判》:2016年3月,周强院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 “执行难”是人民法院推进司法公正的一块难啃的“硬骨头”,请问上海法院是如何破题与解题的? 


崔亚东:推进执行体制改革是中央、最高人民法院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今年3月13日,周强院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坚持以人民呼声为第一信号,向执行难全面宣战”,并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 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最高人民法院将上海确定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重点推进地区之一;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将破解“执行难”列为2016年对法院工作的专项监督。


“执行难”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顽症”,也是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面对人民的期待,我们将破解“执行难”作为2016年上海高院的重点工作,确立了“以推进执行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破解‘执行难’”的工作思路,并提出了“一年大见成效、两年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目标,努力将上海打造成执行环境最好的地区之一。我们一手抓执行体制改革,一手抓破解执行难专项治理,制定了《关于开展执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和《关于开展破解“执行难” 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
全面推进执行体制改革。一是建立执行权与审判权相分离体制。贯彻审执分立的原则,建立执行裁决权和实施权分权制约的执行体制,制定了执行权力清单和执行裁决权力清单,明确61项执行实施权和47项执行裁决权。改革后,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局统一行使, 全市三级法院执行局内设执行庭分别更名为执行处(科),并按照各院编制8 . 5%以内确定人员编制。执行裁决权由执行裁判庭行使。经市编办批准,全市三级法院均新设立了执行裁判庭。二是完善执行工作责任制。制定《执行办案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建立了执行人员责任清单,明确执行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自己执行案件的质量终身负责。三是建立执行警务保障体制机制。建立了执行警察专门机构和队伍,在全市三级法院司法警察体制内增设专门执行司法警察机构,确定编制130人,占总编制的1.6%。目前,已经完成执行司法警察机构、队伍的组建工作,原执行人员中转任司法警察的有64人,加上原有30名派驻执行局的法警,目前全市执行司法警察队伍共94人,不足部分将在今年招警中解决。
全力开展“执行难”专项治理。通过采取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执行代管款管理、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等措施,破解“执行难”, 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执行案件质效趋好。今年1-6月,全市法院受理执行案件65824件,同比增长12%;执结62187件, 同比增长11%;实际执行率61.6%,同比增加9个百分点(剔除无财产案件后, 实际执行率9 8 . 11%)。实际执行到位269亿元(2015年全年为441.3亿元); 共司法拘留299人(2015年司法拘留663 人),采取限高令18619人次(与2015年同期基本持平),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8949条,同比上升22.1%;限制出境9 61人次,同比上升3 . 6%。二是专项执行行动成效明显,执行威慑力得以提升。今年1-6月,全市法院开展打击拒执犯罪、反规避执行、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行动,已宣判6起拒执犯罪,另有14 件涉嫌拒执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5年全年共宣判17件),查处2起虚假诉讼案件,5起虚假租赁纠纷案件,罚款70万元,司法拘留80人,训诫责令悔过等21人。三是清理执行案款提前完成。截至2016年7月8日,全市法院已清理执行案款54.35亿元,清理率100%。其中已发还金额为28.33亿元(因被其他案件保全冻结、或已通知申请执行人但尚未能来领取等原因暂无法发还金额为26.02亿元),实际发还率为52.13%。四是围绕执行信息化,进一步完善执行综合管理系统。建立了“执行综合管理系统”,主要包括执行信息公开平台、执行流程管理、执行指挥等8个子系统;研发了“执行案款管理‘E 号通’”,实行“一案一人一账号”管理机制,实现了执行案款流转与发放全程公开、全程留痕、全程可视、全程监控。五是围绕执行规范化,抓好制度规范建设。上海高院已制定了《关于确认和终结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金钱债权执行实施案件流程管理的规定》等一批制度规范, 为破解“执行难”建立制度化、标准化基础。

4月18日,周强院长作出重要批示: “上海市委政法委书记姜平同志高度重视解决‘执行难’问题,出席会议并讲话,作出部署,薛潮副主任、徐逸波副主席出席会议,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崔亚东同志具体部署,措施有力, 针对性强,行动迅速。上海市破解‘执行难’专项治理活动做法和经验值得推广。”对上海法院破解“执行难”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江必新、李少平副院长也对上海法院执行体制改革破解“执行难”工作批示予以肯定。
《中国审判》:上海在司法改革试点探索过程中取得了诸多的成果,形成了“上海经验”,孟建柱书记高度评价“上海的经验令人信服”,周强院长充分肯定“通过审判质效数据、队伍面貌变化可以看出上海司法改革成效明显”,上海的改革实践为司法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深入推进提供了可复制和推广的经验。对于进一步大力推进司法改革,你们的系统思考与战略是什么? 
崔亚东:经过两年多的不断探索、总结、完善,上海司法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一些改革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具有里程碑意义。截至今年上半年,全国各地政法机关来上海法院学习交流司法体制改革270批3680人(次)。但是各兄弟省市也有好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上海的做法对全国而言,是否可复制、可推广我不敢说,但两年多的改革实践,我们确有一些体会。
(一)要把握好改革的方向方向是首要问题,解决好方向问题,才能确保改革始终在正确的道路上不偏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首先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司法制度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到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评价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关键看是否符合国情、能否解决本国实际问题。”(2015年3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会上的讲话) 
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使我们深刻地认识到,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否则就会背道而驰,甚至犯颠覆性错误。因此,我们在推进改革中,确立了以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为指引,紧扣中央顶层设计和市委、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部署,紧密结合上海法院的实际,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促进上海法院审判体制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二)要把握好改革的原则上海法院司法改革始终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关键要有新的谋划、新的举措。要有强烈的问题意识, 以重大问题为导向,抓住重大问题、关键问题进一步研究思考。”(2013年9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外人士座谈会上的讲话)同时指出:“改革既要勇于‘破’,又要善于‘立’。”(2015年7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内人士座谈会上的讲话)问题是工作的导向,也是改革的突破口。改革就是要破解难题、补齐短板,处理好“破”与“立”的关系。为此,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问题导向,首先要搞清问题在哪里,解决改什么,然后才能对症下药,解决怎么改的问题。
2.坚持司法规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2015 年3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会上的讲话) 司法规律是司法活动中的规律,是司法本质属性和内在联系的外在反映,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司法只有遵循司法规律才能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改革的实践证明,凡符合规律的改革能够成功,不符合规律的注定要失败。为此,我们认真研究司法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规律,比如在推进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中,认真研究审判权作为判断权和裁决权的权力运行规律, 把握审判权的独立性、中立性、程序性和终局性特征,在制度设计上,着力体现权责明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的要求,着力构建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3.坚持实事求是。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也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司法体制改革牵一发动全身, 必须既要符合中央精神,确保改革的正确方向;又要符合司法规律,按规律办事;还要符合中国的国情,即中国的司法实际。要做到这三者的统一,必须要坚持实事求是,说实话,报实情,这样改革才能不脱离实际,才会持久,才具有生命力。如在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过程中,我们对全市法院队伍结构情况、案件审理情况、职业保障情况等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研,摸清人员现状的底数,实事求是地向最高人民法院和市委政法委提供真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为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方案以及过渡期政策的制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坚持于法有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 (2014年2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司法权力调整和司法资源配置,是国家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的重大改革,事关全局,政治性、政策性很强,许多改革举措都涉及现行法律规定,必须于法有据,有序推进。在改革推进中,我们以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为指引,紧扣中央顶层设计和市委、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部署,按照法律程序推进、落实各项改革措施,以确保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同时,针对改革过程中的一些经授权突破现行法律规定的改革试行做法,经试行已是可行的(如:法官、司法辅助人员的界定、法官助理的设置、法官遴选委员会设置、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中的若干问题等),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市人大开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推动将改革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确保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5.坚持试点先行。为积极稳妥推进改革,我们确定了先易后难、先行试点的工作思路,分阶段、分步骤,有序推进,以先行试点推进和重点改革事项的突破带动改革的全面开展。确定了市二中院、徐汇、闵行、宝山四家法院为先行试点法院,为全面推进先行探路,待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在全市法院全面铺开;重点抓好五项改革试点的完成。五项改革任务是中央确定上海试点的主要任务,高院明确突出抓好司法责任制即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人员分类管理两项改革试点任务,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其他三项改革试点任务,形成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的态势。
(三)要明确改革的目标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明确改什么,做到目标明确,有的放矢。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体制改革,要注重改革举措的配套衔接,注重分类推进,强化任务落实,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要更好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凡是符合这个方向、应该改又能够改的,就要坚决改;凡是不符合这个方向、不应该改的,就决不能改。简单临摹、机械移植,只会造成水土不服,甚至在根本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2014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为此, 上海法院确定的改革目标是:以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总目标,着力在完善司法体制机制上下功夫,着力在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上下功夫,着力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难题, 实现上海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提升司法公信力。
(四)要明确改革的任务上海法院根据中央、市委、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和要求,明确了上海法院司法体制改革三个方面的主要任务(136项): 
1.中央确定的上海司法体制改革五项试点任务(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2.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确定的65项改革任务(2015年6月,上海高院制定了《实施意见》,将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确定的改革任务分解为11类116项具体任务); 
3. 服务保障上海工作大局、国家战略实施的改革任务。如服务保障“四个中心”、自贸试验区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等。
2016年2月,根据改革的新要求、新部署,又提出了20项改革举措,共计136项具体任务。
(五)要明确改革的方法、步骤和措施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明确了为什么改,改什么,还必须要明确怎么改,用什么样的路径和措施来实现。我们根据中央、市委、最高人民法院和市委政法委对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确定了试点先行、先易后难、于法有据、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推动改革。
1.抓好顶层设计,科学制定实施方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高度重视改革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工作,做实做细调查研究、征求意见、评估把关等关键环节,严把改革方案质量关、严把改革督察关,确保改革改有所进、改有所成。”(2014年9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中的讲话)司法权是中央事权。司法体制改革事关全局,政治性、政策性强,涉及司法体制和权力运行的重大调整,必须符合中央精神,抓好顶层设计,从上到下推进。因此,我们特别注重抓顶层设计,在深入调查、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历经34稿,研究制定了《上海法院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明确了上海法院的改革方向、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及相关配套制度规定, 以此指导全市法院推进改革。
2.抓好思想发动,凝聚改革共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必须要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合力,特别是人民法院广大干警的共识度与参与度至关重要。为此,我们将思想发动放在首位,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改革的始终,通过召开座谈会、交流会、答疑会、培训会、动员会层层发动,汇编司法体制改革文件等多种形式,强化干警对司法体制改革重大意义的认识,让广大干警深刻正确地理解改革,从而支持改革和参与改革。据不完全统计,自改革试点开展以来,在全市法院召开有关司法改革座谈会70 余次;全市法院领导与干警谈心累计40 0 0余人次,教育引导广大干警正确理解改革,正确对待个人得失,自觉为改革作贡献,最大限度凝聚起改革正能量,保证法院改革的顺利进行。
3.抓好攻坚克难,着力破解难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各种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错综复杂,推进改革的复杂程度、敏感程度、艰巨程度,一点都不亚于30多年前。”(2014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司法体制改革不是一般的改革,而是对司法体制机制的重大变革,面临很多问题和困难,改革的推进难度很大。我们确立了“以改革思维推进工作,以改革方法破解难题”的工作思路,发扬攻坚克难、敢于担当的改革精神,不怕困难,迎难而上,主动作为。
一是勇于自我革新,动自己的“奶酪”。孟建柱书记指出:“要树立改革的大局观,坚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谋划、提出改革举措,敢于动自己的‘奶酪’,防止把改革简单等同于扩张权力、增加编制、提高待遇。”(2015年1月20日孟建柱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这轮司法体制改革,尤其是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是一场自我革命,动自己的“奶酪”的硬仗。
二是敢于攻坚克难,敢啃“硬骨头”。这轮司法体制改革,涉及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的深层次、关键性问题,要涉的“险滩”、要啃的“硬骨头”很多。如,人员分类改革、落实员额制关系到每一个干警的切身利益, 难度非常之大。需要我们知难而进、攻坚克难,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推进。
三是坚持以改革方法破解难题。我们将创新精神贯穿于司法体制改革全过程,坚持以改革的思维破解难题, 改革的方式推动工作,通过改革创新凸显改革成效。如,推进执行体制改革,确立了以执行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破解执行难的工作思路,向“执行难”全面宣战,着力破解“执行难”问题,努力将上海打造成为执行环境最好的地区之一。
4.抓好组织领导,强化监督问效。为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推进,一是建立司法改革组织机构,加强领导;二是建立工作责任制,细化责任。根据《上海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司法体制改革先行试点任务分解表》,明确5大类14小类27项改革任务及牵头领导、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间,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按照计划有序推进;三是建立督察督导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5.抓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需要全社会的理解与支持,我们注重改革的宣传引导工作,与媒体共同策划,精心组织以“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首批法官助理任命”等为主题的系列宣传活动,在社会上引起积极反响。在上海法院局域网开设司法改革专栏,截至2016年上半年共编发《司法改革专刊》174期;中央及上海媒体共刊发上海法院司法改革报道万余篇,及时发布改革信息,介绍改革情况,回应内外关切,营造了良好的改革氛围。
6.自觉接受监督,主动听取意见。自觉接受监督是人民法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一是主动接受人大监督。进一步强化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意识,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截至2016年上半年,上海高院共组织召开各类座谈会20余场,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法院、指导司法体制改革工作5 6 0余人次。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改革试点开展以来,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及相关委员会在法院召开各类调研座谈会十余场。二是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及时向市政协通报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并通过走访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意见。三是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专题听取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特邀监督员、特邀咨询员以及律协等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建议,推动改进工作,促进了改革的深化与发展。


本文原载:中国审判杂志第十七期

编辑:宣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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