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悦读 | 杀死一个人之后吃掉他,犯罪吗?
杀死一个人之后吃掉他,犯罪吗?
美国著名的法理学者富勒(Lon Fuller)献给世界一场法理学的盛宴。他于1949年在《哈佛大学法律评论》上杜撰了一个复杂而精巧的案情:
5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唯一的出口被堵住。他们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里面的人通过无线电设备与外界取得联系。
其中一人问:“什么时候能救出我们?”
回答:“如果不再遭遇山崩,至少还需要十天。”
问医生:“我们现在的状态还能支撑多久?”
回答:“至多一周。”
问:“如果我们杀死一人吃他,可以维持多久?”
医生沉默了一会问,回答:“至少十天。”
问:“那我们可以这样做吗?”
外面没有人敢回答,一片沉默。
过了一会儿,里面也没了声音,大家猜测可能是无线电设备电池用完了(事实并非如此)。
几天之后,救援成功,5个人中却有一人被杀死。剩余4人在恢复健康之后被起诉。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根据记录被告人一致的供述,我们知道里面发生这样的情况:在得知杀死一个人可以活下来之后,他们激烈讨论了数学概念。威特摩尔提议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在抽签前威特摩尔又收回了意见,决定退出,可他的意见被无视,并且由他人代替他投骰子。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
四名被告被认定为有罪,依据法律,谋杀应当被判处死刑,并无其他选择,但是在审判之后陪审团成员和审判法官都向行政长官请求特赦他们的死刑。四名被告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五个精彩的论述观点就此展开。
5位法官陈述了自己的观点。
法官一
法官一:尊重法律条文
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什么都必须被处以死刑。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认为有罪。但支持用行政赦免减轻法律的严苛。
法官二
法官二:探究立法精神
他们与外界隔绝,处于“非文明社会”的自然状态,现有法律对他们不适用,他们可以起草新的“政府宪章”即掷骰子决定生死,并适用之。
前述观点激进,让我们暂且抛弃前述观点。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根据目的解释,认为无罪。
法官一把希望寄托在行政长官身上,无异于承认人治,行政长官的个人意愿才能实现公平正义,那要法律何用?且我有可靠的消息表明行政长官并不愿意在此案件上使用特赦。
法官三
法官三:法律与道德的两难
无法判断超越法律约束发生在什么时候,是洞口被封住时还是饥饿难忍时抑或是掷骰子协定达成时?我们有权解释自然法吗?因此适用自然法很荒谬。法律的目的有多种,是威慑,是为人们报复的本能提供一个有序的出口,是矫正犯罪人,是……当法律的目的有争议时,该如何处理?
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怎么能成为杀人并以之为食物的正当理由呢?
这些人是十个英雄的性命为代价换来的,在道德上不容许我判他们有罪。
我弃权。
法官四
法官四:维持法制传统
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
本案不适用正当防卫,因为死去的人没有威胁被告人的生命。认为有罪。
法官五
法官五:以常识来判断
法律要为人服务。在这一案件中无法排除民意的干扰(90%的民意认为无罪)。被告人已受磨难和屈辱,是无辜的,认为无罪。
最后判决,维持有罪原判,处死。
五十年后
五十年后,又有一名当时被遗漏的被告人被发现。他所供述的事实与五十年前一模一样。一审仍然判决有罪。现进入上诉法院。
法官一
法官一:撇开己见
依照法律,被告有罪。紧急避险抗辩不能成立,最主要的原因是除了杀人还有其他方法,当时并非出于紧急状态,他们可以选择再等几天或等有人自然死亡了再吃了他或先吃自己的手指脚趾。且这种危机是被告人们自己造成的,他们对危机准备的不足,存在过错。认为有罪。
法官二
法官二:判案的酌情权
他们虽然故意杀人,但没有任何邪恶的意图,是一种紧急避险。当时,专家意见支持了杀人想法,且没有人知道哪一刻是最后的一刻,没有人保证当下还有其他选择。一直的饥饿使他们没有选择,杀掉一人比慢慢吃手指、手臂痛苦的少。且对于危险的发生被告人也是无辜的。认为无罪。
法官三
法官三:一命换多命
法律允许预防性杀人,杀一人换六人是必需的交易。若说为了营救五人,牺牲十名救援人员是合适的,那么为什么说牺牲一人挽救其他人是错误的呢?若等待最弱的人先死亡,也是不公平的选择,掷骰子是平等地承担死亡。提议者撤回同意会导致更多人退出而破坏抽签,所以必须对此不理会。且同意适用紧急避险,认为无罪。
法官四
法官四:动机与选择
即使是一个杀人行为,也有可能既是有意的,同时又不是故意的。
赞同紧急避险。被告人是没有邪恶意图之人,对他惩罚毫无意义。
法律条文是否彰显正义?我们并没有生活在由多元的声音根据其分量和合理性构建法律的社会,而是根据利益、财富和权力制定法律的社会,一些观点和利益支配着其他观点和利益。求诸法律之外的正义是法律符合正义的唯一希望。认为无罪。
法官五
法官五:生命的绝对价值
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否则就侵犯了法律所确认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严。即使为了保全自己的性命有必要杀人,正义也从来没有要求我们去杀人。杀人永远不是“划算”的交易。认为有罪。
法官六
法官六:契约的认可
被害人撤回了同意,他不被看做平等的一方,他的生存权被侵害,被告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认为有罪。
法官七
法官七:设身处地
假如法官发现自己在惩罚一个不比自己坏的人,他应该辞职。如果惩罚被告人的法官都是在惩罚不比自己坏的人,那无疑是法律的耻辱。认为无罪。
法官八
法官八:判决的道德启示
严格惩罚犯罪是预防犯罪最有效手段,是对理性犯罪的威慑。认为无罪。
法官九
法官九:利益冲突
本案允许法官自由裁量。认为自己与当时无线电设备电池保有量一案(另一案件)有关,选择回避。弃权
最终判决:维持有罪原判,处死。
关于书
此书的案件事实是建立在两个真实案例基础之上。两个真实的案例都发生在船上航行过程中,一个发生在美国,一个发生在英国。
1842年美国诉霍尔姆斯案
船发生了倾覆,大家都转移到了救生艇上,可是因为超重,船上水手决定扔下几个人保住一船人的性命。获救后水手被判有罪,监禁6个月和罚款,罚款被总统赦免。
1884年的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
船飘入了绝境,无人救援,食物也已经没有了。船长建议抽签杀死一人,其他4人不同意。后来船长小声告诉副手:船上年纪最小的17岁少年正患重病,且其没有家人,抽签也肯定是他先死。其他人同意了,杀死了少年。获救后被判死刑,英王特赦。
如果你面临这样的绝境,你是否会愿意用一个人的生命去换取其他五个人的生命?
正如塔利法官在他的判词中所说的:“我们如此珍视生命,以至于我们总倾向于更多的人而不是更少的人在悲剧性事故中存活下来。”
真的是这样吗?
试想自己是法官,你会做出怎样的裁判?
编辑: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