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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前沿 | 新媒体时代 法院如何应对社会舆论

2016-12-29 翟全军 王恒勋 中国审判



当前,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关注的高强度、高密度、高持续度已成为新常态。各类媒体特别是新媒体热衷于关注并传播法院的负面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人人面前都有“麦克风”、人人都可以成为舆论的生成源和推进力的新媒体时代,人民法院若不能主动掌握自己的“麦克风”,一些媒体对法院工作片面甚至歪曲的报道,必将极大地损害人民法院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致使司法公信力降低。


南京“彭宇案”舆论应对的失败,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后果。一是审理此案的南京两级法院及当事法官都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强烈抨击,二是对社会道德风尚造成恶劣影响。而南京“李芊非法行医案”,由于法院迅速开展一系列舆论引导工作,扭转了舆论导向,最终维护了法院的形象和司法公信力。一反一正两则案例,使我们不得不对舆论引导问题进行思考。


有人认为人民法院开展舆论引导工作,是用纳税人的钱堵纳税人的嘴,是实施舆论控制;也有人指责法院、法官忘却职责去监控舆论,是严重越界,不务正业;还有人认为法院开展舆论引导是一种堕落,令法院失去司法独立、说理判决的权威。然而,事实上舆论引导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渠道。对司法机关及司法权的行使而言,建立舆论引导机制,推动形成良性舆论环境,矫正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非理性、虚假舆论问题,是社会政治任务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显著的重要性与迫切性。


一、学理支撑:建立舆论引导机制正当性的理论依据


(一)政治学维度。公民的言论自由及限制是舆论引导的社会政治基础。根据公民主权学说,公民与政府之间存在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契约关系,政府的公共权力来源于公民的委托,在失去公民的信任时,公民就有可能撤回此种委托。按照这一政治理论,保障社会公众的言论自由,保障公众对于公共权力的监督,就成为重要的政治伦理与制度要求。但是,言论自由不可能成为如同古典自由主义理论所肯定的一种绝对权利。个人的自由,以不得侵害他人的自由为前提。言论并非绝对的私人事务,通过传播,言论形成社会舆论,就会对社会公共权力的运行、社会主体的名誉以及其他人身、财产权利产生影响,不当地行使言论自由,甚至可能形成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侵权行为,也有可能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进而危害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


(二)社会学维度。司法舆论引导首先是回应社会需求的有效机制。在多元社会背景下,司法需要关注吸纳民意,促使其在依法前提下,作出符合情势变化和制度演进的裁判,完成司法运用裁判规则引领社会发展的使命。司法舆论引导机制,恰是弥合司法专业逻辑和大众立场之间冲突、增进理解、消除自说自话的制度平台。通过舆论引导机制对司法活动或司法的专业逻辑予以释明,对社会舆论适时适度地引导有利于增强裁判结果的社会认同感。


(三)传播学维度。传播学理论认为,舆论是可以引导与调控的。同时,为了保证沟通的顺畅与“意见市场”表达的充分性与自由性,一定程度的引导也是十分必要的。由于公众参与司法活动的有限性,要让社会公众感知法院的公平正义,一方面是通过具体的司法行为,另一方面还必须通过对司法行为的有效传播,即“徒法不足以自行”,条文中的法律变成生活中活生生的法律,除了要有高素质的法官之外,还应当借助媒体的传播。在新媒体时代,司法已无法选择地处于社会舆论场中,此时,司法不能封闭自己,更不能在社会舆论中“缺位”和“失声”,而应积极应对社会舆论。因为按照信息传播中的“管道效应”理论,在信息管道中,如果不用官方和正规的信息填充满,空隙的地方就会滋生谣言和小道消息。既然司法处于整个社会舆论场中,那么,在信息传播中就不能脱离社会舆论场域中的传播规则而“自言自语”,必须按照舆论场域的“游戏规则”来行事。从沟通的方式看,司法舆论中共识的达成更多地是靠沟通交流、说服引导而不是强权压制。所以,司法在社会舆论场中建立一种主动发布正面信息、运用策略方法妥善应对负面舆情、引导说服社会舆论回归理性的舆论引导机制尤为重要。


二、架构实践:建立舆论引导机制正当性的现实依据


(一)建立舆论引导机制,是强化司法公开、畅通民意沟通渠道的现实需求。司法舆论引导是司法公开的题中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司法公开的目的在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司法舆论引导机制为法院和公众搭建了一个互动交流的平台,公众公开表达自己对司法活动的意见和态度,法院在司法舆论引导中,对相关意见进行反馈。公众之所以听信网络上发布的各种片面、不实、夸大的信息,其中一个原因是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公开力度不够、信息传递不通畅。舆论引导就是司法公开,一方面,在舆论形成之前,司法机关应及时向公众公布相关信息,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和公众参与,将舆论监督偏离法治轨道、违背事实法律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另一方面,舆论形成后,尤其是负面舆情形成后,司法机关应通过司法公开及时回应关切、改进工作,将舆论的负面作用降到最低。


(二)建立舆论引导机制,是展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现实途径。在权利意识不断强化和表达渠道不断通畅的新媒体时代,法院和法官要想对民意置若罔闻是不可能的。而公众对于公共法律事件追根究底的态度,是出于对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的希冀和追求。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人民法院应以接受舆论监督、不受舆论左右的态度对待媒体舆论。人民法院应当接受真实的、理性的、正确的舆论监督,积极改进审判工作;而对于与客观事实不符,或者观点偏激、错误,甚至借机要挟法院的舆论,人民法院应当保持清醒、顶住压力、排除干扰,并依据证据、根据法律作出经得住历史检验的判断、判决。如果片面屈从于舆论,就会沦为其附庸,法治的底线将很难坚守。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新媒体舆论的引导和疏导工作,为审判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展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建立舆论引导机制,是传播法治价值、培养公民法治信仰的现实选择。司法舆论引导是形塑公民法治信仰中不可或缺的沟通机制。尽管舆论体现了民意,但其中仍混杂着理智和非理智的成分。特别是在新媒体时代,由于新媒体的匿名性、开放性、低门槛等特征,舆论在很多情况下呈现出片面化、碎片化、情绪化的特点,在涉及司法活动的舆论中既有带有自身立场的倾向性意见表达或情绪宣泄,也有基于朴素法律意识的理性诉求或实质正义需求。对司法舆论中的非理性成分进行正确引导,使其发生偏好的转换从而趋于理性,正是司法与社会协商民主的体现。坚守法律底线,引导说服公众运用法治观点和思维看待法律问题,引导公众信仰尊重法律,弘扬司法核心价值观,传播法治价值,这也是法院在促进司法民主中的职责所在。


新媒体的迅速发展给人民法院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人民法院必须主动适应新媒体环境和公众参与方式的新变化、新发展,大力提升新媒体时代的舆论引导能力,用新媒体思维主动开展司法舆论引导工作。在唱响主旋律的同时直面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以坦诚的姿态和包容的精神与社会公众进行平等对话,不断传递正能量,弘扬司法核心价值观,传播法治价值,培养公民法治信仰,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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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于《中国审判》第24期

作者单位: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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