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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悦读 | 唐代怎么处理交通肇事

2017-01-08 新媒体中心 中国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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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762年,唐代宗李豫即位那年,在西域重要的中西陆路交通枢纽高昌城,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一男一女两个8岁的孩童,被一辆奔驰的牛车撞成重伤,引出了一场刑事附加民事的官司。


6月份的高昌城,骄阳似火,天气闷热。市民史拂8岁的儿子金儿和曹没冒8岁的女儿想子,在商人张游鹤的店铺前玩耍时,被一辆拉土坯的牛车撞伤,两个孩子腰部以下全部骨折,生命危在旦夕。

唐--绿釉牛车


肇事人是“行客”靳嗔奴的“年工”——30岁的年轻男子康失芬。“行客”就是来高昌做生意的外地人,“年工”就是雇佣一年的长工。这个案件的卷宗是1973年在新疆阿斯塔古墓出土的文物中发现的。该卷宗提供的审判程序和处罚原则都比较完整,揭开了1200多年前那次车祸的事实真相,看到了唐代交通肇事处理的具体方法。


事后,史拂和曹没冒分别向官府提交了呈辞,陈述了孩子被牛车轧伤的经过,向官府提出处理的要求,也就是把雇主靳嗔奴告上法庭。史拂的呈辞这样写道:

“男金儿8岁,在张游鹤店门前坐,乃被行客靳嗔奴家生活人将车碾损,腰已下骨并碎破,今见困重,恐性命不存,请处分。谨牒。元年建未月日,百姓史拂牒。”

审判君释义:史拂把文书自称牒,而曹没冒把文书自称辞。辞和牒都是文书制度的内容,在唐初本来是有区别的,一般官府的文书才称牒,像史拂这样的普通百姓只能叫辞。但到这个时候,辞牒已经不分了,所以才出现辞牒混淆的情况。


案件是一个叫“舒”的法官处理的。

在唐朝公文里,官员署名时,只署名不写姓氏,所以我们不知道这位叫“舒”的官员的姓氏。接下去,舒开始案件调查。他主要是查问康失芬。


第一次,康失芬承认他赶牛车轧人的事实无误。

第二次,舒询问康失芬,为什么不制止奔跑的牛车以至于伤人如此,若有什么缘由一定要说清楚。康失芬回答说,牛车是借来的,他对于驾车的牛习性不熟悉,当牛奔跑的时候,他努力拉,但“力所不逮”,终于酿成事故。

第三次,舒问康失芬,既然事实如此,有什么打算。康失芬表示“情愿保辜,将医药看待。如不差身死,请求准法科断。”先请求保外为伤者治疗,如果受伤的人不幸身死,再按法律处罚自己,就是流放三千里。


按照唐朝法律《唐律疏议》卷二十六之规定:“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人者减斗杀伤一等。”斗杀伤就是故意杀人,最高刑是死刑,比它减一等,就是长流三千里。这是唐代五刑之一的流刑中的最高等级。一般还有附加刑——三年“居作”,就是三年佩戴枷锁劳动。


康失芬每次回答之后,都有一句“被问,依实谨辨”。这相当于画押确认一样。舒一定是同意了这个方案,请示主管,一个叫“诚”的长官签了字,表示同意。于是有保人何伏昏等人写下状子,愿意担保靳嗔奴和康失芬,如果被担保的人逃跑,担保者愿意替罪同时受杖20。最后官府同意保辜,靳嗔奴和康失芬放出,但不许离开高昌县。


一个案子的处理过程至此告一段落,时间是六月二十二日。后来结果如何,我们不得而知。


不知各位看官注意到没,案件处理中,何伏昏等人出来担保,是把靳嗔奴与康失芬一同担保的,说明靳嗔奴也是有法律责任的。康失芬是靳嗔奴的雇工,当时叫做“作人”。雇工和雇主之间,在结成雇佣关系之前要先签订一份合同,写明彼此权利义务。但是,牛车轧人这样的事故,在合同签订时候是无论如何不能设计的,因此才由双方共同负责。

                  

康失芬驾车伤人,唐朝法律有规定。《唐律疏议》卷二十六,有“街巷人众中走车马”一条,规定:“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人者减斗杀伤一等。”因为在人众中跑车马杀人的,比斗杀伤之罪减少一等量刑。


但是,伤势尚未确定的时候,要先采取一个措施,在唐代的司法中,这叫做保辜。本案最后的处理正是用了这个制度。

这是唐代的一个法律用语,因为伤害已经形成但没有形成最终后果,所以保留罪名,先行医药治疗,一定期限之后,再行量刑处理。

《唐律疏议》卷二十一有“保辜”条款。根据规定,康失芬这个案件,保辜期限是五十日。康失芬今后的命运,要根据这五十日之内金儿和想子的病情来判断。后来的情况我们已经一无所知,如果金儿和想子只要有一个人死亡,等待康失芬应该是长流三千里。因为他行车伤人,罪行处置比斗殴轻一个等级,斗殴杀人是死刑,减少一等就是长流三千里了。(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刀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康失芬行车伤人案的整个诉讼程序都是在严格的监督下来完成,这说明早在唐代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已达到了较为完善的境地。对于交通肇事案件适用保辜制度,能够把人身伤害与责任挽救结合起来,责令伤害人积极地为被伤害人进行治疗,最大限度地降低人身损伤的后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甚至在现阶段对我国的交通立法仍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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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花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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