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悦读 | 古代中国如何保护法官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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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法官人身频繁遭受侵害,竟日渐成为人们眼中的高危职业。在古代中国,法官首先是“官”,行政司法不分,受官本位思想的天然保护,故而遭受侵害的案例较少,否则视为犯上作乱,加等惩处。作为父母官的州县官,是真正的行“政”之官,遇袭的可能性更高,如今遇害的法官同样多是在基层。笔者试从外部环境之国家治安管控的组织网络、内部环境之官场特有的保护制度、司法环境之相关程序救济的减压渠道等三个方面来看古代法官的人身安全保护,以期对当下的法官遇袭有进一步的省思。
外部环境:国家治安管控保护的组织网络
秦汉延续了古代都市国家“邑”的建制,县、乡、亭等都是环绕着城墙的都市,几乎不需要中央任命的官员,官员人身安全自然无须担忧。
到东汉,都市武装起来专供官吏、军队以及工商业者居住。且不同社会等级的居民住在不同的“里”(即里甲制度,五家为邻,五邻为里),“里”用墙隔开,出入须经由里门,有吏监守检查。
北魏时改里为坊,设置坊正,“坊”有“防”之意,成为城市住宅区划的通称。“闾巷皆中绳墨,坊有墉,墉有门,逋亡奸伪,无所容足。”市也如同坊一样,有墙,人们须经门而入。最初城市警察寓于行政、军事、司法三种职官之中。
汉武帝首创一种类似今日警察身份标志的“执金吾”巡行市井、缉盗捕贼。军队通常驻扎在市中或城市附近,以便提供治安保护。
如此封闭的管理模式一直沿用到唐代,城墙保护城内的居民,以防刺客和强盗。翻越县的城墙要杖九十,翻越州和都城的城墙则要徒一年。城门守卫每当天黑时关闭城门,插好门闩,否则杖八十。并且坚持日中为市、坊市分离和实行宵禁,官府、民坊、市坊截然分离,除寺庙旗亭白日开放外,城市没有其他公共活动场所。法律禁止商人与官员来往,且禁止朝廷大臣进入集市,有意的空间区隔也能够保障官员安全。执金吾之名延续到唐代,为城市街道治安提供防护。
然815年,宰相武元衡上朝时突遭刺杀,于是皇帝命令宫中增加护卫,还下令禁军手持弓箭和利剑保护大臣们上朝,其他未受到皇宫侍卫保护的官员,也将府中的奴仆武装起来。838年,宰相李石在去宫中觐见途中亦遭受强盗的攻击,只是受了轻伤,于是皇帝派军队代替执金吾管理街道。刺杀原因不得而知,但这说明即便是在京城严密的安保措施下也有纰漏。
宋代之前,城市居民的主体是贵族、官员、士人与兵将,安防相对简单。到了宋代,出现了一个由富商、商贩、艺人、文人、市井小民、雇工流民等组成的市民阶层。坊市制瓦解了,官民杂处、商民混居,夜禁取消,管理措施为之一变,岗勤制和巡逻制出现。城市设厢,“治烟火盗贼公事”,厢下设巡铺,据《梦梁录》“防隅巡警”条载:“官府坊巷,近二百余步置一军巡铺,以兵卒三五人为一铺,遇夜,巡警地方盗贼,烟火,……遇夜,在官舍第宅,名望之家伏路,以防盗贼。”以铺兵保障达官贵人身安全。据《旧五代史·周书》载,“婚田争讼、赋税丁徭,合是令佐之职;其擒奸捕盗、庇护部民,合是军镇警察之职。今后各守职分。”就此看来,唐末五代基于军事应变而出现的巡检已经和一般的行政职能区分开来,可谓最早的警察机关。
宋代除了使用自秦汉以来一直负责城市治安的县尉外,还继承了五代的巡检一职。只不过由于宋代市镇的大量兴起,二者的职能范围有所变化。县尉领导一群约几十个民事治安官(弓手),与维护镇集的秩序联系更加紧密。巡检带领约一百个常规兵,特别关注农村犯罪,可以说巡检司的设置已经突破了国家不再县下设治的惯例。
在宋代,实行文武共治的治安管控,正所谓“国家设巡检、县尉,所以佐郡邑,制奸盗也”。如果县尉无法应对,则应立即告知州武官捉贼使臣,以获得军事援助。自1070年到1117年间,县尉和巡检的经常性巡逻已经构成了官府预防犯罪的核心政策之一。另外,官员还可以自己组织巡逻小组,以靖地方。元代地方除了县尉、巡检外,镇守地方的军官同样有使“盗贼不生”的职责。录事司要在“人烟凑集去处,遇夜必须司官亲行巡防”。即使是州衙判官,也要兼任“捕盗”之职。
辽、金、元三代京师均设警巡院。金还设执掌“防卫都城、警捕盗贼”的“武卫军都指挥使司”和“铃辖司”。元代除在上都、大都置警巡院外,还在大都城之四角各设一警巡分院,并设“大都路兵马都指挥使司”,专门管理京城盗贼奸伪的鞫审缉捕之事。
到了明代,巡检司遍布天下,数量达到顶峰,专门盘诘往来奸细及贩卖私盐犯人、逃军、逃囚、无路引面生可疑之人。明孝宗以后,地方还设立捕盗通判、捕盗州判、捕盗主簿等治安机构。加之利用厂卫特务,大政小事,方言巷语,悉探以闻。
自雍正中期始,清代开始实行佐贰官分防制度,原本驻扎在县城的佐贰官开始驻防到州县下辖的乡村要地,被授予在其辖区内对盗窃、私宰、私贩、窝娼等行为的弹压之责,而不干预户婚田土等词讼之事,大体上仍算作是一个“警区”,这也意味着中国历史上基层设治最早是由警政引起的。
国家权力无法触及的农村熟人社会,因流动性不强,邻里之间互联互保,守望相助成为防范治安的基本经验。秦汉采用里甲制,行“什伍连坐”之法,至宋神宗时代变为保甲法,“专于觉察奸伪,此绝盗寇”。元代亦然,不仅里正、主首、社长必须承担相应区域的社会治安任务。邻保和客店主人等等也有责任。元代还利用罪犯充当“警痕人”,要求他们“村坊常切检察,遇有出处经宿,或移他处,报邻佑知。”深山密林的寺庙常是盗贼“聚集作耗事”的去处,故而法律要求僧人等告发,且有奖赏,否则连坐。即使“村店”与“聚落店舍”,也要设置“巡弓防手”,以便稽查生面外人和盗贼。“荒山绝海”和“地里远”的偏僻去处也设置巡捕稽查。对于南方盗贼便于出没容身的水域,则设有捕盗衙门和镇守军人。这完全是一种错综复杂的安防空间网络,遵循着“定点”与“流动”结合,“要闹”与“偏远”兼顾的原则。如果配以“禁夜”和“禁用武器”的政策,不但犯罪难以容身,而且严重的犯罪也很难发生。
延至清代,里甲、保甲并用。里甲专管征收地方赋税,保甲负责监视人民,虽然实际效果可能差强人意。相互之间的连坐,残酷的镇压、长辈家长的权威和村民的团结一致等等,都是导致传统农村得以长治久安的原因。只有遇上大饥荒或最明显广泛的不公正时,才会激起民变。
明代以前,民变的主角几乎都是农民,到明代后期,都市居民反抗官府现象才大量出现。不过,城市民变很容易安抚下来,因为他们一般并没有反抗政治合法性的诉求,且在所有的民变事件中,反对官员与制度的只占25%。这反倒容易被控制,降低了官员因司法行为遭受侵害的可能性。
如此看来,国家在从城市到农村凡是官员可能涉足接触到的地带,都建立了全方位的安防体系,完全遵循的是法家“全民警察”的制度之术。
内部环境:官员居住出行保护的制度安排
官员户居住在特定区域,或者居住在官衙,保护森严,与乡民接触甚少,一般人难得一见。宋代州县“或以衙为廨舍,早晚声鼓,谓之衙鼓,报牌谓之衙牌,儿子谓之衙内”。这种“廨舍合一”的地方衙门制度,一直延续至明清。仁宗时期即要求县令必须长留在县衙内管理簙书、催督赋税、审理婚田词讼,上级衙门不得任意差出办事,除非为鞫狱事宜才可外出。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县令遭遇不测的几率。官府的安保人员主要是差役,明清按职能分为皂隶、捕快、民壮等。差役由本地人充任,多是市井无赖,且子继父业。虽称其为衙蠹,但将极易对官员造成伤害之人悉数收罗到官场,保障了官员对地方安全信息的掌控,便于官员对突发情形和自身安危的预判和防护。有些特定职位则为当地某些家族所把持,于是当地家族同官员便结成利益共同体,给官员织起另一层保护网。
当然,州县官员会带上自己的亲信长随,用起来要比本地差役顺手。长随又属“司门”最为重要,分为“司差门”和“司执帖门”两种。前者负责照应衙门各道门户启闭出入;后者有传达之意,凡是拜见老爷,则事先将手本或名帖送上,彰显显贵的同时,也提高了安全防范意识。(参见郭成伟、关志国:《清代官箴理念对州县司法的影响》,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6—158页)
另外,到清朝初期,镖局成为新兴行业,镖师开始为官员等人提供财物和人身安全的有偿保护。
为了保证赴任官员及其家人的安全,8世纪早期,朝廷会按照官员级别提供仆人车马等,如给县官提供仆人8位,马车1辆,马2匹,驴3头,且沿着官道和固定的商旅路线通行,安全有一定保障。上任或出行都会带上随身护卫,人数并无定额,仅限制护卫(仪仗)的穿着和持有的旌旗。
清代官员出行还增加了“鸣锣开道”,以鸣锣次数代表官品。县官鸣锣7下,意为“军民人等齐闪开”;道府级官员鸣锣9下,意为“官吏军民人等齐闪开”;提督和巡抚鸣锣11下,意为“文武官吏军民人等齐闪开”;都统以上官员则鸣锣13下,意为“大小文武官吏军民人等齐闪开”。以声音清道,百姓自觉回避或者跪拜,这是早已形成的“贱避贵”通行证制度的细化。
唐代《道僧格》已规定:“凡道士、女道士、僧、尼于道路遇五品以上官者,隐。”《大清律例》也规定:“军民人等,于街市遇见官员引导经过,即须下马躲避,不许冲突,违者,笞五十。”但凡有碍官员人身安全的通行皆为法律所禁,如严禁在街市镇店快速行走车马。《唐律疏议》规定:“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又如严禁官民百姓夜间出行。《唐律疏议》则规定:“诸犯夜者,笞二十;有故者,不坐。”
直到《大清律例》依然规定,凡在一更三点钟声已静,五更三点钟声未鸣在街上行走,笞三十。二更、三更、四更期间在街上行走,笞五十。如果犯夜拒捕及殴打巡查之人,杖一百;因而殴巡行人至折伤以上,绞。再如出行须持有官府颁发的通行凭证。
西汉景帝四年(前153年),“复置津关,用传出入”。传的申请颇为复杂,须先向乡啬夫提出申请,啬夫证明此人无狱讼无欠税,然后报给县级以上的官府颁发。
唐代陆路、水路皆设关津,行人往来须有公文,否则构成私度罪,徒一年。若不从关门、渡口通过,则构成越度罪,徒一年半。
明代以路引为凭证,写明远行人的籍贯、姓名、年龄、身高、有无胡须、面颊有无痦痣,以及出行的地点、原因等内容。
《大清律例》则规定,凡军民出行,没有通行凭证文引,杖八十。持有他人文引假冒通行关津渡口,亦杖八十。
宋代连驿站也安置了一些具有执法职能的少许军队人员,元代在州府驿路设置“巡马及布马弓手”进行常规的查验巡捕,确保安全。南宋之后,官员出行都是坐轿,也具有警卫的作用。
以上这些虽然并非是专门为保障官员人身安全所设,但客观上起到了如此效果。
到了明代后期,旅游已然成为士大夫所谓的“名高”之事,士大夫几乎每个月都有2至3次的旅游,且以中短距离为主。清代官场还盛行招待旅游之风,不仅官宅内设有客房,而且官衙外还建有公馆、府馆、迎宾馆与接官亭等提供官员住宿。官员旅游时除了携带家眷之外,随从亦声势浩大。即便是微服出游,仍会有下属主动护从,因此旅途安全自有保障。
司法环境:程序救济减压和自我保护忠告
当下法官人身遭遇不测或许与承办案件的数量相关。然而“案多人少”的矛盾早已有之,明清之际,州县官员也在整日为繁多的讼案发愁,官府主要的办法是依靠刻意限制民众提起诉讼时可供使用的“制度资源”来降低诉讼量。州县官员平均每月能够审结的讼案通常只有一二十件,再加上古代时有允许越诉、直诉等,而且也不存在实际上的终审机制,随时可以诉冤,让当事人对某一法官的戾气随着诉讼程序而化解掉。最后,诉讼很可能是以权利换和谐,息事宁人结束,虽然“各打五十大板”,但以恢复和谐的生活秩序为皈依,这些程序举措基本消弭了当事人侵害法官的可能。
直至唐代,个人通过复仇手段寻求正义的方式依然存在,而且还可能得到天子的赦宥。这对于心怀不满情绪的当事人无疑是种鼓励。直接向当事人寻求公道,反倒比向法官发泄不满来得直接,而且可以彰显个人的孝道和仁义,较易得到社会认可。还有一些侠客,专门为了伸张正义而替人打抱不平。于是乎,私力救济渠道的直接和多样选择,完全可以避免同官府(法官)的直接接触。
当下法官遭遇不测属突发事件,清人汪辉祖以“一代名幕”而誉天下,在其代表作《学治臆说》“遇仓猝事勿张皇”讲到了官员应当如何应对突发危机事件:“天下未有不畏官者。官示以不足畏,则民玩,至官畏民。而犷悍之民遂无忌惮矣。抗官哄堂,犯者民。而使之敢犯者,官也。事起仓猝定之以干尤贵。定之以静,在堂勿退勿避。座庄以临之,诚以谕之,望者起敬,闻者生感,犷悍者无敢肆也。张皇则酿事矣。临民者不必碎遇其事而不可不豫其理。所以豫之者,全在平日有亲民之功,民能相信;则虽官有小过及事遭难处,亦断断不致有与官为难者。”
就此而言,在清代州县官员眼里,百姓是畏官的,所以官员即便遇到突发事件,也要处变不惊,在气场上压倒刁民。且要以诚心安抚为主,这显然是儒家修身之本,即正心诚意,亦可安身立命。退一步讲,为官者坦诚亲近,及时劝诫沟通抚恤,断不会有与官府为难之人。这完全是儒家之“仁”的胸襟和气量,也是国家所期望官员自保的万全之策。正所谓自助者天助,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方为终极保护。总之,清官身正,“公生明,廉生威”,自然得民心,安全无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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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玮玮 肖 璐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治评价与研究中心
编辑:宣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