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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则到总则 一字之变 民法总则有何新看点

2017-03-23 新媒体中心 中国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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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从1986年的民法通则到如今的民法总则,一字之变,背后却是立法理念、精神的变化和制度的创新发展。民法总则通过、民法典编纂启幕的重要意义何在?民法总则有哪些新亮点?后续工作又将如何开展?来自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民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为大家一一解答。


民法总则的新亮点


① 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无效


【法律条文】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专家解读】 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苏泽林:民法总则通篇体现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时代命题和现实需求。不仅有宣示性的规定,还有具体的规定,例如,根据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违反道德的内容,那么这一合同条款是无效的。

② “绿色”成基本原则


【法律条文】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专家解读】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后日益面临的重大课题,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大创新,具有鲜明的21世纪的时代特征。其实,在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中,就有“恢复原状”这一项,也就是说,可以要求破坏环境的人以恢复原状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绿色原则的具体体现。

③ 保护从摇篮到坟墓


【法律条文】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专家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民法对人的关怀不仅是从摇篮到坟墓,贯穿人的一生,还延展到人的生前死后。从出生前还是胎儿时,其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利益就受民法总则的保护。比如,在分割遗腹子父亲的遗产时,应该为遗腹子留有份额。而人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仍会受保护。现实中,侵害英雄烈士等逝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时有发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反映强烈,因此民法总则特别规定,这种侵害行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④ 8岁就能独立买东西


【法律条文】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专家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儿童的认知水平比30年前民法通则制定时,有了显著提高,独立意识更强。为了尊重儿童的独立意愿,让他(她)们适度参与社会生活,同时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有必要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获得不附义务的赠与,也可以从事买作业本、交学费、借书等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⑤ 监护人可遗嘱指定


【法律条文】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专家解读】 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苏泽林:“遗嘱指定”和“协议确定”监护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父母在身患疾病时,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形式,安排好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后事,以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当前,离婚现象普遍,父母在离婚时,可以通过协议确定谁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必须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⑥ 村委会也是特别法人


【法律条文】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专家解读】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与民法通则有显著不同。其中“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在我国,政府机关、村委会、居委会对外签合同的情况很多,如果不赋予它们法人地位,对它们参与民事活动是十分不利的,对交易秩序和安全也带来很大不确定性。因此,通过“特别法人”的制度设计,赋予这些组织法人地位,有助于它们依法参与民事活动,独立承担责任。

⑦ 个人信息禁止非法买卖


【法律条文】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专家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人肉搜索”和因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网络电信诈骗频发,应该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强调了个人信息的取得必须依法,安全必须确保,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制度安排,回应了社会问题,是民事立法的一个进步。

⑧ 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法律条文】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专家解读】 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苏泽林:年轻人玩网络游戏时,会产生网络虚拟财产,它们在网络空间中是有“价值”的,有的还能“交易”,变为现实生活中的财产。

对这些财产要不要保护,过去,有较大争议,但随着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种类越来越多、数量越来越大,对其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民法总则保持了开放性,明确法律对这些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样做,为将来的立法留足了空间,也为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⑨ “好人法”保护见义勇为


【法律条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专家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这两条被称为“好人法”,直面当前的社会问题。

近年来,因诚信缺失和保障不力,不敢见义勇为、不敢做好人困扰着人们。这两条规定,打消了人们的顾虑,一方面,做好事受损失,可以从受益人处得到补偿;另一方面,做好事时造成受助人损害,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鼓励更多人做好事。

⑩ 诉讼时效延长到3年


【法律条文】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专家解读】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民法总则将一般诉讼时效从两年延长到三年,有利于权利保护。现实中,因错过诉讼时效导致讨债难的情况较多,给不诚信的人留下了空间,延长诉讼时效,可以更好地避免因错过诉讼时效而失去胜诉机会的情况发生。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诉讼时效作出特别规定,是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有利于他们维权和健康成长。


民法典编纂启幕的重要意义及后续工作


近日,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共同举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通过研讨会》。来自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民法学界的专家学者畅谈民法总则通过、民法典编纂启幕的重要意义及后续工作。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三位专家学者的精彩发言。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民法总则体现了鲜明时代精神和特色


民法总则的通过,正式拉开了民法典编纂的大幕,迈出了民法典编纂实质性一步,是中国民法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民法总则确立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有效协调了和商法之间的关系,消除了民法原先存在的民法通则和有关单行法律之间的冲突、矛盾,规范了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就民法总则颁布的重要意义来讲,我认为它不亚于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


民法典寄托了几代民法学人的期盼和梦想,在整个民法总则的制定过程中,凝聚了众人智慧。民法典牵动着我们每一个民法学人的心,我们能够参与其间,是人生一大幸事。为了制定好民法总则,全国民法学界的同仁积极献言献策,发挥了极大的热情,贡献了应有的智慧。


民法总则最大的特点,就是从中国实际出发,回应了中国的现实问题,解决了许多中国今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重大现实问题。同时它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精神和时代特色,比如说关于绿色原则的确认、法人的分类标准等,都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得出的一种创新,是民法典中非常重要的创新。在监护制度方面,民法总则用了很大的篇幅,确定了以家庭监督为基础,社会监督为保障,国家监督为体制,形成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良性互动,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很重要的体现。


总的来说,随着民法总则的通过,我们离中国民法典越来越近。这部法律的颁布,使我们更加有信心,期盼一部符合中国实际、面向21世纪的科学的民法典,能够尽快出台。


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贯彻总则精神


民法典的编纂,是近百年来中国人的一个梦想。随着作为民法典纲领的民法总则通过,这个梦终于要实现了。在这里,我想首先描绘一下民法总则通过时的心情。3月15日那一天在人民大会堂,最终表决民法总则草案的时刻,我很紧张,想看看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到底给它打多少分。表决结果只有30票反对,超过98%的人大代表给予了肯定,我当时真的很激动。


按照中央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是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参与单位,全力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好这部法律。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不知道开了多少次研讨会,每一期简报都把专题研究的问题梳理出来。研究的意见和建议,有时争论得也很厉害。当民法总则通过的时候,不仅民法学界、学术界在欢呼,不少法官也在欢呼,他们为下一步能更好地开展民事司法而高兴。


民法总则的制定,充分考虑了中国特色和社会发展实际,既吸收了世界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也吸收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亮点很多,尤其是第一条,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进了民法总则,这是整个民法总则的核心和灵魂。


民法总则出台了,下一步怎么办?作为法院来讲,就是要坚决贯彻执行好民法总则。从现在起到10月1日正式实施,留给我们的时间只有半年,最高人民法院马上要向全国法院发出一个通知,要求各级法院认真学习贯彻民法总则,要领会民法总则的立法精神,将其贯彻到下一步的民事审判工作中去。


同时,在贯彻民法总则过程中,可能要针对一些条款做司法解释,以更好地体现立法精神。当然,具体哪些条款需要做司法解释,还要等实施一段时间后再回过头来看。因为司法解释和立法不一样,立法讲究完整的理论体系,逻辑必须严谨,而司法解释讲究的是问题导向,哪些领域问题多就着重解决哪些领域的问题。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民法总则的通过仅仅是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后面还有更为重要的各分编的编纂任务。分编通过,才是完整民法典的诞生。下一步,最高法院以及全国法院还将继续提供案例和司法解释、研究意见和建议,发挥法院系统的作用,全力支持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把编纂民法典的历史任务完成。


张荣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要以民法总则为基础精修各分编


民法总则的通过,是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一件盛事,更是法治中国建设、全国人民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深远意义的大事。


民法总则将在今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在今后半年多的时间里,要做好民法总则的宣传普及工作,做好民法总则各项规定的理论阐释工作,深入研究民法总则的规定对其他一些法律规定的影响,努力使民法总则的实施,有一个好的开端,取得良好效果。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民法学界同全国人民一起展现出了编纂一部中国人自己的民法典的坚强意志,并且作出了不懈努力。我相信我们一定能够展现出一种贯彻落实好民法总则、把国家法治建设向前推进的坚强意志。


接下来,我们要投入到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中来。制定民法总则是编纂民法典工作的第一步,正如李建国副委员长作草案说明时所说,2018年民法典的各分编要整体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力争在2020年形成统一的民法典。因此,要完成民法典第二步的编纂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制定民法总则,从2015年初开始到现在用了两年多时间。接下来至少有五个分编的编纂工作,从现在起到2020年3月,留给我们的满打满算也就是三年左右时间,这就是我们下一步面临的任务。


时间十分紧迫,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中央有关部门已经全面启动了各分编的编纂工作。尤其是在前期工作中,民法学界对各分编已经做了很多研究,希望大家以民法总则为基础,深化各分编内容,按照民法总则界定的总体思路、框架等,再重新把分编的内容梳理一下,提出进一步的意见和建议,为编纂出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需求、符合我国实际、结构严谨、规范合理的民法典,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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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自光明日报、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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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花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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