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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巡回法庭首次实现远程跨区域立案

2017-06-15 新媒体中心 中国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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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在福建法院开展试点跨域立案工作,通过四级法院文件交换系统传输电子诉讼材料,实现了与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法院的首例跨域立案。这是最高法院相继成立六个巡回法庭以来,首次实现远程跨域立案,将有利于进一步实现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化解矛盾纠纷,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很感谢法院,原本我还要煞费周折去一次南京,要花很多钱,这才15分钟,就把案件立上了,很方便!”6月13日下午三点左右,家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的农民何某林按照最高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指引,就近来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法院立案庭进行远程跨域立案。


前来巡回法庭申请再审的案件都异常复杂。该案中,申请人何某林因为自己的房屋坐落在政府批准征收征地红线范围内,没有在政府征地公告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莆田市国土局作出《决定书》责令其交出土地。因为不服政府相关行政行为,从2015年11月开始,何某林先后两次提起行政复议,在莆田市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后,又提起行政诉讼,并经过宁德市中级法院一审、福建高院二审,均被法院判决驳回。


“三巡所处的华东地区虽然交通基础设施发达,但由于空间跨度较大,部分地区位置偏远,群众就近实现立案的期望十分迫切,通过跨域立案,将有利于进一步实现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减轻当事人讼累,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第三巡回法庭副庭长王旭光介绍,为了有效保障巡回区群众诉讼权利,今年5月三巡首次采取了远程视频接访,此次在福建省试点跨域立案,当事人可选择福建省就近的各级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申请办理立案事务,实现就近立案,是第三巡回法庭方便巡回区群众诉讼的又一个创新,不仅将大大减轻群众旅途劳顿之苦,还将有效提高法院工作效率。

涵江区法院立案庭将当事人何某林申请再审的诉讼材料扫描进行电子转化后,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法院内网文件交换系统,推送给第三巡回法庭立案人员,由其对诉讼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符合三巡受案范围,是否在申请再审期限内以及申请再审材料是否齐备等,审查通过后即将相关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办案平台,点击系统“保存并立案”,系统就自动生成案号。 


据了解,三巡远程跨域立案的全部操作均由法院人员进行,案件受理后及时反馈当事人,三巡将加盖庭章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扫描,发送给收件法院打印后,当场转交当事人,正式受理案件通知书待合议庭确定后再邮寄送达。


“通知书收到后可以打印,并给当事人一份备存,正式立案通知书将加盖最高法院印章后邮寄给当事人。”现场,第三巡回法庭分管诉讼服务中心的负责人马永欣与莆田市涵江区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钱丽君通上了电话,“好的,通知书已收到,马上打印给当事人。”钱丽君在电话另一头说。

采取跨域立案后,三巡接收审核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将当场立案;依法应不予立案的,委托收件法院转告当事人不予收件。对申请材料不完整的,也将及时委托收件法院要求当事人补正。


据了解,为做好巡回法庭首例远程跨域立案工作,三巡诉讼服务中心前往福建省调研,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提前做好协调沟通工作,并与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法院多次进行演练,确保整个立案过程顺畅有序。


“现阶段试点中,通过远程跨域立案受理的案件,是属于三巡管辖的福建省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结合已经开展的三巡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实现刑事、民事、行政三大类别案件远程接访、立案全覆盖。三巡计划到六月底在整个巡回区实现跨域立案。”第三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主任李萍介绍,这一举措将有效畅通群众申诉信访渠道,真正体现“家门口的最高法院”司法为民便民作用。


新闻链接:

201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法官为来访当事人讲解有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于2016年12月28日在南京正式挂牌。第三巡回法庭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东北路5号。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最高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庭长,王旭光、虞政平出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副庭长。


江必新介绍,第三巡回法庭包括庭长、副庭长在内的12名主审法官平均年龄为45岁,平均审判工作经历10年以上,全部具有硕士以上学位。针对华东地区金融、互联网、生态环境保护等新类型案件多的特点,有意识选派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法官。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第三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类是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案件。


第二类包括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第三类是一些涉及程序性事项的案件。主要是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第四类是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也可以交由巡回法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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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花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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